外出打工,无奈被离婚
马雯媛出生在河北辛集市的一个偏僻村庄。1990年她认识了邻村的李国栋,经过短暂交往,两人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她把户口迁到了丈夫所在的村子。
结婚之初,两人的日子过得还算和睦。可是李国栋的父母重男轻女,马雯媛生下两个女儿后,公婆就对她有了偏见。受父母的影响,李国栋对妻子的态度大不如前,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妻子发生争执。
1999年10月,村里以户为单位,对土地进行划分与承包,李国栋一家四口,共分得土地16.24亩。当时,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土地承包方案,直接由会计在承包合同上替村民签上名字。李国栋是户主,所以在承包合同上,会计签上了他的名字。
有了土地,李国栋一家四口的生活也更有保障。如果夫妻俩辛勤劳作,一年下来赚到的钱基本可以维持日常生活。可是事与愿违,李国栋好吃懒做的毛病渐渐显露出来。再加上他对妻子没有生儿子一直耿耿于怀,以至于他在村子里有了一个相好的,家里仅有的一些积蓄也让他用在了不正当的花销上。其实,丈夫的所作所为,马雯媛心知肚明。但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她觉得日子就这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凑合着过吧。
2011年,马雯媛的小女儿到城里的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家里的花销变得更加紧张。为了供女儿读书,马雯媛决定去县城打工。
可是,半年后马雯媛再回到家时,却被李国栋拒之门外。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李国栋把一纸离婚判决摆在了她的面前。
原来,在马雯媛外出打工期间,李国栋将她告到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马雯媛虽没有出庭,法院却缺席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
拿着离婚判决书,马雯媛气愤不已。她想向李国栋问个究竟,可李国栋不仅拒绝与她交谈,还恶语相向。
无家可归的马雯媛只得跑回娘家。受到如此打击,马雯媛一下子病倒了。其间,在家人的开导下马雯媛也意识到,与其纠缠到底是如何被离婚的,还不如面对现实,弄清哪些是自己应得的财产。
于是,還没等身体完全康复,马雯媛就去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房子是李国栋的婚前财产,但那块承包地是在婚后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当马雯媛向李国栋提出分割土地的要求时,却遭到拒绝。
虽说马雯媛可以继续到城里打工维持生计,可终有一天,她还是要回到农村,土地仍是她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争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权益,马雯媛将李国栋告到法院。
开庭时,李国栋有备而来。为了不让马雯媛分到土地,他说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理由。他提出,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李国栋”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而是由村会计代签,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无效,就涉及到承包土地确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法官因此做出了休庭的决定。之后,法官多次给马雯媛打电话,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劝她撤诉。
让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2015年初,走投无路的马雯媛找到河北省妇联。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近几年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妇联领导对这个案子给予了高度重视,决定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马雯媛的土地权益,并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的王素满和张明魁两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立即和当地妇联取得联系。当地妇联了解案情后,很快联系上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在妇联的耐心解释下,法官对这一案子有了新的认识,重新确定了开庭日期。
庭审那天,当地妇联主席全程进行了旁听。律师提出,马雯媛是在婚后分得村里的承包地,离婚时两人并没有进行分割,因此马雯媛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另外,虽然合同上“李国栋”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当时村里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户主的签名都是会计代签的,并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20多年,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李国栋,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这项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还提出,土地承包合同书与商业合同书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前者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色彩,双方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思签订,而后者是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思签订的。所以,土地承包合同上即使不是本人的签字,也是有效的。因为上面的签字,不仅代表李国栋一人,还代表马雯媛等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因为李国栋一人否认该签名,就否认整个承包合同的效力。庭审结束后,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强调这是典型的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希望法官尽量调解结案。
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决定上门调解。法官多次来到村里,给李国栋做工作,李国栋也逐渐意识到应当尊重妇女享有的权利。由于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女儿跟着马雯媛生活,通过调解,李国栋同意把一半的土地份额分给马雯媛母女。虽然得到了一半的土地份额,可是土地证上只有李国栋的名字,如果李国栋再次出尔反尔,马雯媛的土地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幸运的是,此时,正好赶上河北省在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之前,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农村妇女一旦发生婚姻变故,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很难分割到承包地。
而经过这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户主的名字,还会记下每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即使离婚的妇女,也可以在原先土地承包与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妇联和多方努力下,马雯媛最终获得了自己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对于这样的结果,马雯媛非常满意,她哽咽着说:“感谢妇联为我争取来的一切。”
更让人欣慰的是,获得土地后,马雯媛开始种植蔬菜。如今,她的蔬菜卖得不错,收入增加了,将来的生活也就有了保障。
后记:
此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如何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本案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果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有马雯媛的签名,如果当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上有马雯媛的名字,马雯媛要求分割承包地就是非常明确的。在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提出的“证上有其名,名下有其权”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从该案来看,各级妇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是有一定作为的。编辑/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