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图书馆作为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汇集点,是实现利益平衡的产物和法律平衡的中介,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主体。但是在当前的合理使用制度下,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难以实现;特别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兴起,对于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更是一个挑战,必须要对其进行重构。文章分析了数字图书馆的兴起给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影响,并以慕课为例,对图书馆在数字化时代承担的角色和任务进行了阐述,最终提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下的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需求和提升措施。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保护;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慕课
【作者单位】徐艳丽,吉林师范大学图书馆。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里,版权法是内容最为丰富、关系最为复杂、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国内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玄学法律”,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象征。利益是各种权利相互博弈的核心和焦点,而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各方利益相互推动的结果。
一、数字图书馆给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影响
1.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小
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是读者使用作品用到的最多的途径和最基本的方法。特别是在数字图书馆中,读者获取各种信息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方式更加便捷,操作更为简单,数字传输的无限性是复制传输的最明显特征。可以说,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无论是传统馆藏文献档案资料的数字化,还是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输,抑或是用户通过网络对数字化作品进行阅读、访问、下载或者缓存,其所有过程都可以视为复制的过程。复制无所不在,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对作品进行复制和传输,复制变得更加多样化,从而使版权所有者很难对这些作品的复制以及作品的网络传输进行严格界定和全面控制,其权利随时都有可能被侵犯,因而导致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受损。
正因为如此,现代版权制度才会对数字图书馆是否可以继续享有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豁免权问题进行商讨,而且国际相关法律也开始加大对相关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欧美国家近年来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来看,在立法方面都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进行明显的偏袒和保护。例如欧盟委员会早在1999年5月就颁布了《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第二条规定就明确提出,复制包括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复制,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的复制,部分或者整体的复制,永久的或者暂时的复制,大大拓宽了复制的范围;1998年10月,美国政府在其颁布的《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中也对网络作品临时复制、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网络文件传输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允许那些非营利性档案馆和图书馆为了保存作品而进行复制,但不允许将这些复制品向外传播,凡未经允许使用技术进行下载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这种版权合理利用范围的不断缩小,对于我国的图书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于资源共享也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冲击。
2.版权合理使用的真伪越来越难辨识
一般情况下,判断版权是否合理使用的标准就是在其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营利行为。如果仅是个人使用,没有出现营利行为,即为版权的合理使用;如果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而且存在营利行为,即为版权的不合理使用。在传统的图书馆版权管理中,对于版权的合理使用和非合理使用是比较容易界定的,但是在数字传输时代,个人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已经与传统的个人版权合理使用存在很大的不同,也绝非是个人能力可以控制的。第一个人的非营利性行为可能为他人的营利行为提供了条件,这种瞬间变化的营利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十分难控制,从而给版权合理使用真伪的辨识增加了难度。
3.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尴尬地位
近年来,数字图书馆的兴起和发展,导致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就使得我国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尴尬地位,我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面临越来越多的限制,图书馆的公共权益和文化功能也被严重削弱了。
二、慕课时代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情况
慕课(MOOC)即大规模开放的网络在线课程。慕课的现实意义是它可以为世界各地的学习群体提供全面、免费、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从而促使知识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应用。当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慕课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严重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1.图书馆是慕课资源的提供者
作为慕课资源的提供者,图书馆一方面需要把数以千计甚至是更多的碎片化资源通过录制、汇编、剪辑或摘引等手段整合到教学活动和数字课程资源中;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各种交互或非交互途径,将这些资源传播给学习者。其中许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与现行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换言之,即图书馆在现行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下,无法系统性地把相关教育资源整合到课程资源之中。但如果图书馆因为受制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而放弃使用享有版权保护的教育资源,就会降低教育资源的质量。
2.图书馆为慕课的发展提供服务
作为慕课服务者的图书馆,并没有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清理版权状态、申请版权许可、结算版权相关费用以及指导版权的合理使用进行直接干涉。图书馆为慕课提供的所有服务活动,都必须要以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为准绳,绝不可以逾越现有的法律框架。例如,美国杜克大学图书馆在慕课版权申请服务中,就要求教师详细填写慕课版权申请许可单,即版权将会在什么样的课程资源中应用?应用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对原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评论?是否会添加相关版权购买信息?学生在使用过程中是直接利用这些资源还是以超链接方式使用?根据申请许可单的信息,图书馆将其与版权政策进行比对,明确版权是否为合理使用。从国外慕课的发展历程来看,许多大学都把制定慕课版权政策的任务交由图书馆来确认,这是一项实用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绝不可以游离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必须要以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此外,图书馆在开展版权使用指导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紧密的联系。
三、完善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策略
1.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
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适应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形势,不断将其补充完善。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针对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对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进行重新解读和界定,适当扩大数字图书馆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特别是数字图书馆用于教学和科研而进行数字化复制的合理数量。此外,还要明确数字化复制品的传播范围以及图书馆用于陈列或保存而进行的数字化复制的范围,要能够在著作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建立起全新的利益平衡制度,从而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实现利益共赢。例如,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在1999年颁布的《版权法修订案》中的相关规定:档案馆和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技术传播作品,还可以将相关作品上传到图书馆的网站上供读者浏览,但不能进行下载。
2.对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的尺度进行明确
当前,我们在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建设的时候,要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应用范围进行约束。例如,我国《著作权法》中就明确规定,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和纪念馆等为了保存版本或者陈列的需要,可以合理复制馆内所收藏的作品,从而把馆藏的文献档案合理地进行数字化复制;同时也规定了这样的数字化复制只是出于对版本保存的需要,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是不可以对外传输的,而且还必须对作品进行标准化处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作品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例如,美国在《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对档案馆和图书馆的豁免条款进行了修订,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在非营利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施保存或者馆际互借,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的复制。我们也可以借鉴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的尺度进行明确,这样既可以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又可以扩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
3.积极开展版权合理使用的信息服务工作
第一,要加强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加工和传播。公共领域作品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对其进行无偿使用。因此,图书馆要加强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加工和传播,这是数字图书馆的重要职能之一。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对公共领域作品和本馆特有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理,建设具有本馆特色的数据库。在此过程中,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特色数据库的开发。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品,为读者提供更好的阅读服务。因此,数字图书馆可以在知识产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索引、文摘和题录等数据库工作,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数字产品,形成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
第三,尽可能取得保护期内作品的知识产权授权。图书馆内的馆藏资源一般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内,为了尽快合理保存或者使用而对其进行复制,这是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允许的范围。但是要想把这些作品数字化处理以后再传输到网站上供读者使用,还必须要获得著作权者的授权和许可。因此,图书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授权或者转让的方式,与大型专业图书出版中心或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系,取得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不断提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質和能力的要求也非常高,他们不仅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者,而且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执行者。为此,图书馆必须要组建一支有丰富学科专业知识能力、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和管理能力的队伍,为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图书馆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快速提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图书馆现有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其充分认识到版权合理使用的重要性,促使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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