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2017-07-15 21:58郭江山王倩倩
银行家 2017年7期
关键词:投贷科技型股权

郭江山++王倩倩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的根本途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推动新经济模式形成的关键因素。然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与困境

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属于中小企业,但又具有“科技型”特征。例如: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等比例均较高;产品科技含量高,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附加值高、风险高。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进行精准科技贷款支持,在对传统的科技贷款项目进行信贷政策、信贷流程创新优化的基础上,陆续开发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融资、投贷联动以及阶段性股权质押融资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信贷产品,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又扩大了银行业务收入渠道。

由于作为核心机密的研发信息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科技型”特征也加剧了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矛盾。科技贷款风险高、风险资产权重大、消耗资本多、不良贷款率高导致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意愿不强,原因有三:首先,在银行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三性原则”中,资金安全性始终居于首位。其次,银行目前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并没有体现出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在降低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措施上,银行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对科技产品进行准确评估,仍然强调抵质押物的足值。最后,我国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受客观环境所限。例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阶段性股权融资质押都是因缺少对知识产权、股权合理的评估以及转让流通场所,导致银行对其真实价值难以确定;供应链融资必须得到核心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上下游企业配合;建立在贸易融资基础上的商业保理经常遇到欺诈风险与买方违约。

投贷联动模式的国际经验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寻找优质客户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头等大事。但是,僧多粥少导致银行在传统优质客户领域陷入“红海竞争”,结果是获得了客户、失去了利润。因此,另辟蹊径,从原来被视为鸡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挖掘价值,从“投贷联动”的视角探索新模式新路径,将为银行转型提供广阔“蓝海”。

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有意识地将信贷资金等债权融资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融资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英、美等发达国家投贷联动业务开展较早,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业务模式。

美国

成立于1983年的美国硅谷银行,创造性地协同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是投贷联动模式的创始者。经过34年的发展,美国硅谷银行形成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合作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风投机构”)、专注投贷联动业务的经营模式,并获得巨大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市场定位明确、行业与客户细分到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水平高以及风险控制技术先进,尤其是针对那些已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支持但还未公开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其因缺乏担保资产而难于贷款的问题。

硅谷银行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利息+期权”的收益模式。面对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硅谷银行在收取较高的固定贷款利息的同时,未来还将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二是循环放贷模式。硅谷银行采用信用卡额度授权模式,即企业在贷款额度内自主使用资金,并只支付实际使用资金的利息,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初创企业高利息的压力。三是独特的风险评级模型。通过十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硅谷银行开发出独特的信贷风险评级模型。例如,对于高风险的初创期企业和较为成熟的科技型企业,其贷款比例和额度有专业的测算方法。

英国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严重影响到英国的金融机构,许多英国大型银行在审慎经营原则下,增加对经营能力较好的大企业的贷款,收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凸现。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投资者建立了具有英国特色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2011年4月,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英国一些银行机构(包括巴克莱、汇丰、劳埃德、渣打等银行)承诺各投资15亿英镑(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0亿英镑)成立了新型私募股权基金即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专门为英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BGF自成立以来,已向100多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了5亿多英镑的融资,成为英国活力旺盛、口碑良好、服务广泛的中小微企业投资机构。

BGF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基金董事会掌握最高监督管理权,其主要职责包括规划整体战略和监督管理层,另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业务领域监管。二是明确的定位。该基金组织成立的出发点就是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它又不能剥夺被投资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力,于是基金通常持有被投资公司不超过40%的股权。另外,在被投资公司进行分红、并购和投资时需要得到基金组织的同意,以达到对被投资公司的部分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目的。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与机制设想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的现状

自2000年起,我国尝试设立科技支行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限制银行对实体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导致贷款与投资无法形成合力效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2016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創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我国开始在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投贷联动试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探索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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