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分析
王晓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县域中小金融机构是地方经济发展主要资金支持者。若其信贷投放力度受到影响,则地方经济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综合各方因素来看,一方面,司法执行等因素对各机构贷款清收带来不良影响外;另一方面,林权、农村土地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等相关制度建设与房产部门制度改革等,也对县域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县域 中小金融机构 信贷业务 发展限制
2016年,本溪县地区两家中小金融机构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其中:A机构新增存款2689万元,用于地方贷款15343万元,新增存贷比为452%;B机构新增存款29874万元,用于地方贷款42162万元,新增存贷比为158%。两家机构主要的信贷投向为小微企业与涉农贷款方向,有力的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加大支持力度方面,由于各种因素限制,明显后继乏力。
1.现有制度条件下,有市场、有实体、有需求、无抵押的企业,无法进一步获得资金支持。
目前两家机构发放的主要信贷品种是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两种,对客户的信贷要求,一是要有充足、合规的抵质押物,二是要有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提供保证。但现实情况是县域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十分健全,受自身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可抵押、可担保资产不足,导致信贷资金投放困难。以位于碱厂堡一家企业为例,该企业共有84亩土地,主要种植菌棒,加工秋耳、黑木耳,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且经营状况良好,由于自有资金无法及时回流,故需要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以确保可以购买足够的原材料及内部流水作业稳健运行。但由于该企业土地为租用,流转土地只有11年的土地使用权,所以该企业因不拥有合格抵质押资产,而被银行拒贷。
2.在金融创新方面,面临着体制改变过慢导致的瓶颈问题。
一是由于体制性成因,农民使用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尚有多方面法律政策难突破。比如在抵押阶段,面临政府土地确权问题;在执行阶段,面临变现难问题;在流转方面,面临购买资格问题。
二是以农村住房财产权与宅基地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一方面是乡镇有关部门对银行以农村住房财产权与宅基地为抵押物的贷款,不给予办理抵押登记;另一方面是,一旦发生信贷风险,无法有效执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农村住房财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其流转范围仅限于村集体内部成员,这严重限制了农村住房财产权的可流转性与可变现性,这导致以农村住房财产权与宅基地为抵押品的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品常常无法顺利变现。
三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收回抵贷林权流转难,且资产面临较大的盗抢风险的问题。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主要是执行后变现过程的问题和安全问题。首先,目前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其次,评估机构收费过高,借款人难以接受;第三,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第四,收回林权后,村民望风而盗问题严重,银行由于维护成本过高,往往损失惨重。这些问题影响了银行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要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1]
1.个人贷款维权难。本地区还存在相当一部分贷款人持有“只要能贷到款,不还不犯法”的思想,由于个人贷款数量多、额度小,维权成本高,导致银行追讨乏力,有的贷款户甚至抱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
2.胜诉容易、执行难。同盛村镇银行涉诉案件胜诉率为100%,但司法执行肠梗阻。而本溪农信社胜诉未执结案件221笔,金额更是高达8754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执行问题存在显著的政府阻力色彩。案例一:某贷款户于2012年贷款180万元,用5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目前共欠款约389.6万元,2013年胜诉后,经过三拍两降后的价值为465.2万元,由于无人接盘,导致流拍。2013年胜诉至今已四年,但仍然未能解决执行问题。这是三拍两降中两降幅度问题。案例二:借款金额53.9万元,申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在2015年6月初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屋,2016年3月走完评估拍卖程序,然后法院执行人员以抵押物为民房为由,出具不了抵顶裁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故此笔案件无法结案,至今未执行完毕。这是没有相关变通执行规定以及不予执行财产规定不科学问题。案例三:2008年,胜诉后,本溪县农信对东莞坊乡新开岭电站债权本息合计440.9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电站及政府相关负责人以领导换届需要调查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延缓、阻碍执行工作推进,“新官不理旧帐,“地方保护主义”问题非常严重,致使此案至今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这是政府性行为粗暴甩贷问题。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上述各案例以及现场调研结果表明,银行机构在维权时,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存在维权费用过高、执行周期过长、司法制度不合理以及政府相关贷款的“新官不理旧帐”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导致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长期占比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机构对部分行业、企业与个人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同时,不良贷款占款也影响了银行机构资金向县域地区投放的能力,进而增加了县域地区经营良好且需要增加资金投入的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影响了地方经济的良性循环,破坏了地区经济生态。
由于房产局与国土局抵押登记改革,目前办理贷款需要房票与土地证同时进行抵押。以本溪县房产局办理业务为例,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办理一项转贷业务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若存在土地证未办理的房产,则需要更多的时间。这给急需资金周转的贷款户带来了过高的时间成本,影响了贷款户的利益,损害了地区经济利益。
(一)针对县域地区城乡个体工商户与中小微企业抵押品不足与担保不充分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发挥主观能力性从制度层面入手协助银行机构加以解决。
1.建议政府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平台,积极与银行机构展开合作,创新开展“幅动贷款”业务。由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向具有“真实的人,做真实的事”特点的无抵质押资产的企业及个人,参考其三年以来市场运行情况,提供贷款。
2.建议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林权评估和流转体系。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打造和完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业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林权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三是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费等控制在林农科承受范围之内。[2]四是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林权收储中心,解决林权资产变现难的问题。
3.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参照两权抵押试点地区,特别是成功地区经验,理顺两权抵押过程中的土地确权问题、居民住房财产权与宅基地抵押登记问题。同时,建议政府部门比照林权流转市场的建立方法、流程与目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若流转量较小,可以考虑设定成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开放的集市性市场。争取通过上述两个市场的建立,盘活农民资产,形成良性的农村林权市场与农村承包土地市场新陈代谢,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向好发展。
(二)针对金融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与逃废债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助力县域法人机构清收不良贷款。
1.出台政策,助力县域法人机构涉公人员债权清收。例如:依据法院判决,对于拖欠银行贷款或者为逃废债提供担保的公职人员,从财政资金划拨层面,给予县域法人机构资金清收支持;或者由市政府主导,由各大局自主设定资金清收方式与计划,切实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同时建议市委、市政府对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增加一项助力地方金融机构债权清收工作开展实效。
2.出台政策,支持县域法人机构对政府关联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在时间效率方面减少不良信贷资产占用导致的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力度下降问题。例如:由市政府出面,统合政府各部门力量,向县域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提供一条龙服务;或者由市政府牵头,作为市长调研课题,针对政府各部门相关流程进行一次系统性调研,对梗阻问题环节或期限较长的环节进行一次系统性清查,并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3.科学理解最高法《规定》第六条中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况,并修订本地区各级法院关于不予执行的相关行为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本条规定主要服务社会利益,用来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禁止情况可以因唯一住房房价过高、面积过大、本地廉租房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而被予以执行。本溪地区在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况下,考虑上述可予以执行的情况较少,给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机构造成一定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地区信用环境。建议市各级法院针对地区金融机构债权人涉及不予执行情况进行清理,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发生,为本溪地区建立信用环境提供司法保证,并最终促进本溪经济的向好发展。
(三)针对房产、国土局抵押登记改革和登记时间延长问题,一方面,建议政府部门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尽可能降低改革对信贷业务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面向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增开服务窗口,提高服务效率,争取将流程期限从20个工作日降低到5个工作日以内。
[1]吴飞.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3(04).
[2]吴飞.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3(04).
王晓昕(1976.4-),女,研究生学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中级经济师,科员,研究方向:会计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