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出监教育问题研究

2017-07-15 10:44彭镇杰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罪犯监狱

彭镇杰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监狱服刑人员出监教育问题研究

彭镇杰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本文主要以广东省S监狱为研究对象,深入地剖析S监狱出监教育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而总结归纳出S监狱出监教育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出监教育工作的相关建议。

监狱 服刑人员 出监教育

一、引言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一直是我国监狱的工作指导方针。正如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在刑罚的主刑中,除了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罪犯外,其他所有的监狱罪犯都将最终离开监狱回归社会。而这些重新踏入社会的刑释人员将立刻成为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不稳定群体。弱势是因为他们久别社会后,无法立即融入社会,同时也会遭受一定的歧视;而不稳定则是没有人知道他们到底是改过自新去报答社会,抑或重操旧业报复社会。所以出于对社会的负责,监狱应该对他们的回归做好引导工作,助力他们以一个守法的公民去融入社会。因此,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79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届临出监罪犯进行教育,根据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集中进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二、S监狱出监教育的调查

为了深入具体的了解S监狱出监教育工作的现状,笔者采取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S监狱的出监监区服刑人员的群体特征、出监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及服刑人员对出监教育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深入调查。共发放15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44份。

三、S监狱出监教育存在的问题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数据,笔者认为S监狱出监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出监教育普及程度过低。据统计,S监狱一个月的刑释罪犯平均有150人,但出监教育中心只能容纳50人,因此受教育比重只占到了不到33%的数量,有近66%的服刑人员无法接受系统的出监教育。监狱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也可能会引起其他服刑人员的不满,进而影响整个监狱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二,出监教育教学时间过短。在执行的过程中,许多监狱都存在出监教育时间不满3个月的问题,有的执行一两个月,有的甚至不满一个月。从调查结果来看,S监狱的出监教育只提供给临出监1个月左右的罪犯学习。仅靠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了解外面的世界、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任务的结果就是,各项课程都是走马观花式的学习,服刑人员难以真正学习和掌握各种知识,对于社会变化的理解程度只是达到了表层,而对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并没有多深入的了解,这也将制约服刑人员的社会化。

第三,教学设备相对落后。根据调查,目前出监教育中心里配备的生活设施有:ATM取款机,地铁出入闸口等。虽然这些都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但依然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设备操作简单易学,罪犯不需花太长时间就能把握,一个月的出监培训不间断地重复以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培训效率;二是部分罪犯在入监前都已经在社会上使用过相关设备,对他们来说培训意义不大。

第四,缺乏评估跟踪机制。出监教育是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最后阶段,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也应该进行评估和考核。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狱对于出监教育的效果评估还处于非系统化和非专业化的水平,监狱干警大多在出监教育结束后凭借自己大致的、模糊的、主观的印象来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S监狱也不例外,出监教育目前仅停留在教育培训这个阶段,从进入出监教育中心学习到刑释出监,都没有开展相应的评估工作。

第五,社会帮教和安置工作不到位。除了对正在接受出监教育的服刑人员进行调查,笔者还随机挑选已经出狱回归社会的人员,针对他们出狱后的社会帮教和安置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仅有24%的人获得过安置帮教部门的帮助,没有获得任何社会帮助的人的比例高达76%。由此可见,出监教育机构对出狱人员的社会帮教和安置工作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使得真正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员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这对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不利。这不仅仅是S监狱存在的问题,从大范围来看我国对于出狱后人员的社会帮教和安置工作还未真正贯彻落实,缺乏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和相关政策保障。

四、完善出监教育的建议

出监教育制度在我国可以说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针对出监教育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完善出监教育的路径作出了以下探索:

第一,拓宽出监教育的范围。从之前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监狱里接受出监教育的服刑人员仅有约33%,大部分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教育无法保证,这也会使得出监教育的成效大打折扣。因此,拓宽出监教育的范围,将更多的服刑人员纳入到出监教育范围内是监狱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出监教育的范围受到出监监区大小的限制,需要不扩大出监监区的容纳空间并探索建立独立的出监监狱。

第二,打造专业化教学师资队伍。不仅是S监狱,纵观国内的其他监狱的出监教育都存在着教学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教学的关键还在于授课老师的专业水准,如果教学老师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性不够,将直接影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为了适应监狱建设和出监教育发展的要求,需要尽快优化出监教育的教学师资队伍,对现有的监狱干警队伍进行培训并大力选拔素质高、专业硬的人才进入监狱系统。

第三,适当延长出监教育时间。我国目前规定的出监教育时间为3个月,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S监狱现在的出监时间仅为一个月,一个月的出监教育对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教育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监狱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服刑人员的需求安排科学的出监教育时间。

第四,大力引进最新教学设备。出监教育中心亟需引入一些最新的、高科技的教学设备。例如,如今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通讯设备已经成为了社会上每个人都不可或缺的产品,而从手机中衍生出的产品数不胜数,为让罪犯能在监狱里能及时、真实地了解、接触到当今社会的发展潮流,我们应该大胆地把现代化技术设备引入罪犯社会化教学中,同时健全完善干警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干警与罪犯有非法勾当行为,从法律上对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干警进行严惩。另外,规范使用相关教学设备,做到定时定点学习,做到专人专看,做到教学安全和教学质量相兼顾。

第五,建立出监后的跟踪评估和社会帮教机制。出狱了并不代表出监教育的结束,监狱还应成立跟踪评估小组,对接受出监教育的罪犯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跟踪评估。一是对进入出监教育中心接受教育的罪犯进行评估,重点对罪犯遵规守纪、思想动态的转变方面做好记录评估,再结合罪犯整个刑期期间的服刑情况写一份综合表现分析材料;对临出监罪犯开展问卷调查,吸纳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联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村),制订刑释人员从监狱到社会的无缝衔接机制。罪犯在刑释后一个月内需要持有《释放证明书》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监狱在罪犯出监前把罪犯基本资料、综合表现分析材料传送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村),并做好备案工作;当罪犯回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到的时候,社区(村)帮教小组工作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定期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并反馈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再由司法行政机关把相关信息反馈至监狱。三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刑释人员的表现趋势、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其自身意愿,适时开展安置帮扶工作,引导他们端正其心态和行为,同时解决其燃眉之急。

[1]彭洲文.出监监狱半开放运作模式设计初探——以罪犯回归社会需求为由[J].改革与开放,2015(5).

[2]郭英.关于设立罪犯出监监狱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2(4).

[3]鲜浩.出监教育中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社会与科学,2010(2).

[4]马平平.北京市服刑人员出监教育工作完善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5.

彭镇杰(1987-),男,广东揭西人,单位:宝安区委统战部,职称:办公室科员,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监狱服刑人员出监教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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