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7-14 14:56杨燕芳戎磊
商情 2017年18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军工科技成果

杨燕芳+戎磊

摘要: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中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创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是科技服务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抓手,对于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

近些年,我国进入了技术创新黄金时期。在已经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我国出现了技术创新流量与存量的爆发性双增长;刚刚过去的2016年,我国技术创新更是实现“十三五”时期开门红,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133.9万件,连续六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0.4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2万件。然而,我国的科技成果数量虽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却很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20%,转化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比例为5%~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 8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只有工业总产值的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30%~40%。

军工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存在同样的可题。当前,军民融合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加快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群,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现状背后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对策建议。

1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当前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状,诚然与国家政策外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关,但军工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自身也存在着不少可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1科技成果本身可转化度低。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当前不少军工科研院所处于半封闭状态,仍保持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市场意识淡薄,在项目立项评审阶段过分考虑技术难度的权重,忽视市场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结果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优秀科技成果很多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与市场化需迫切解决的关键技术相脱节,即使可以获得非常优秀的奖项、形成突破性的专利,也很难在转化后获得市场价值。

(2)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技术成熟度是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的因素之一,从军工科研院所出来的技术成果多数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局限于样机、样品等方面,存在工程化程度低、集成度不够等可题,需要经过中间放大试验、工业化试生产及相应技术改造等二次开发过程,而二次开发过程正是军工科研院所的薄弱环节,中试和工业化能力条件较差,投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迟迟得不到转化。

(3)科技成果质量低。军工科研院所的课题结题、职称评聘往往有科技成果指标的要求,不少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往往只追求数量,有些成果是在以前成果基础上的低水平重复,有些成果通用性差、应用条件很局限,有些成果甚至已经过时,当课题结题或评上职称后就算完成任务了,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与他们没有太大关系,科技成果成为晋升职称的“敲门砖”。同时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数量有指标要求,存在科技成果指标层层分配、压向基层的做法,重数量轻质量,导致很多科技成果根本不具有轉化的价值甚至无法转化。

1.2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落后。长久以来,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限制、持股限制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应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交的限制,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缺乏处置权,而军工科研院所要以技术作价入股,则需要交纳高额现金的所得税,这些因素均导致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成果持有人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过低、无法在职称评定体系中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量化分值等原因,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运行体系封闭,产业链脱节。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长期相对封闭,不仅与民用工业领域之间隔离,而且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部集团之间、院所之间也有很强的隔离倾向,造成与外部及内部之间产业链的脱节,“闭门造车”现象表现比较严重。这样就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无法建立与市场快速对接的桥梁,也就无法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无法准确了解外部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有效评估科技成果中试、产业化等阶段的难度和可行性。这两个结果均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3)决策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的工作,需要充分研究、慎重决策;科技成果又是有时效性的,尤其对于非独占性科技成果,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转化,就会失去抢占市场的先机,因此一旦决策就要立即组织实施,遇到问题尽快解决。从军工科研院所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决策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在决策过程中研究不充分,被强制推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各部门费时费力,遇到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都不愿承担责任,导致时机延误,最终非但得不到收益,还造成了损失。

1.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缺乏擅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人员。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多为技术出身,而且多为系统内选拔任用,受工作习惯与军工文化影响,普遍比较关注技术细节,遇到技术开发具体问题时事无巨细,喜欢亲自操刀,却没有以全社会的技术力量作为依托;对市场运营、资本运作不太关注也不擅长,市场敏锐力低,对产品的市场前景拿不准、看不透,加上出于怕担责任的考虑,不敢融资进行开发与大规模生产,结果导致优秀的科技成果难以转化,即便进行了转化也只是小打小闹,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2)缺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军工科研院所的普通人员一般分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定位是管理,技术人员尽管拥有科技成果,却不擅长也无太多精力进行转化工作。大部分科研院所缺乏对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指导、评估、推动、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些院所有相关岗位设置,但职能划分不明确、人员业务水平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有限。

2促进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当前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国家现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后国防科工局发布《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对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出了更具体的意见。军工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新发布的部门规章,从自身角度出发,修订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推进。本文对此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2.1完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与科技成果申报审查机制,严格把控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审查环节。

首先,建立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军工科研院所要从自主研发经费投入项目的立项改革抓起,立项动机不应仅仅满足于最后报奖或申请专利等书面上、形式上的成果,应立足于成果的可转化,立项评审标准也不应仅关注是否满足国家战略目标,而应为市场前景设立一定的权重,对市场前景的分析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应鼓励并支持一定比例的面向市场的项目立项。

其次,建立技术水平与产业前景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申报审查机制。对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申报的审查要改变过去只根据技术水平的高低进行评价的做法,应结合商业化前景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科技成果可设立不同的权重分值。

再次,严控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申报审查环节。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申报都应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严格把关,可上可不上的科研项目坚决不上,能评能不评的科技成果坚决不评,摒弃科技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

2.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管理制度,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

首先,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决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决策机构中应当有懂市场运营、资本运作的领导或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应由决策机构成员集体做出决策,并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过应明确的是,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应免除单位领导在定价中因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其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与协调。军工科研院所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或部门职能不明确的,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能,应结合国家政策与单位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处置的程序与规则、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外部事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具体职责。

再次,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运作的专业化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军工科研院所可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在不占用编制的前提下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平台或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成立方式可以是自行成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成立,应突出其机制灵活、服务专业、面向市场等特点。机构应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吸纳懂技术、懂商务、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2.3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与人员激励机制。

首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军工科研院所应将下属各单位、各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到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应用率、科技进步贡献率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考核指标,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的奖励,扣减只重视科技成果数量、不重视转化的单位和部门的绩效分值。

其次,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制度。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有完全处置权,应将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明确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原则是,在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特别是用于保障内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的运行,奖励和报酬支出部分不受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限制。

再次,健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一方面是收益激励,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应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的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实施转化的,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应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另一方面是奖励,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奖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可在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中给予加分。

2.4深化与企业、政府、资本的合作,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链、产业链与资金链。

首先,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军工科研院所应加强并深化与相关行业优质企业的合作,避免闭门造车。一方面,将自身技术优势与企业的现代化生产能力及渠道优势有机结合,找准技术与市场的契合点,充分利用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提高专业化水平,培育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实现产业链的整合与延伸;另一方面,与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开发,集中力量做自身核心业务,可缩短攻关周期,降低研发成本,有效规避风险,做到科技成果精益转化。

其次,深化与政府的合作。军工科研院所可借助国防科技工业的良好背景,深化与各级政府的合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理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链,不仅可以牢牢把握政策导向,顺势而为,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风险,在对外合作中增大话语权。

再次,深化与资本的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军工科研院所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上级和自身的资金投入,应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可以通过科技金融银行、创投基金、风险投资等形式扩展资金来源,也可以采用众筹、众扶的方式筹集资金,还可以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投资,从而将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红利成倍放大。

3结束语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国军工科研院所应当抓住机遇,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军民融合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坚定不移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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