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IMF网站发布的公告中表示,中国能够实现今年6.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中国“完全有信心”预防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业企业的盈利已得到显著改善,银行业的资本和准备金保持充足,企业和金融部门保持广泛韧性,风险受到很好控制。下一步,货币政策仍将保持“稳健中性”,将努力在稳定增长以及去杠杆、防止资产泡沫、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的任务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中国政府将继续“全方位推进改革”,包括在金融部门、财政税收制度和国有企业领域进行改革,以及在煤炭、钢铁等行业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业的发展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加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以及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重大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的任务。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和研究了一季度经济形势后,明确要求“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并且将其提高到“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而在年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4月初的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等场合,“防控资本泡沫”、“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表述也频繁出现。本文在此背景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防范问题。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及其类型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整体市场的一种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即金融市场上存在的风险,指在金融行业的经营和操作中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金融价格所造成的影响。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是:其一,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由某些共同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这些不可控的共同性因素一旦出现或爆发将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其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加以控制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各大系统内的不可控因素相互作用与发展变化而引起的金融风险,影响范围广,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因此金融机构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和消除。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类型
通常来讲,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国际收支风险、政策风险等。货币风险是指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市场利率会与金融机构资产之间的利率发生偏差, 从而造成损失;国际收支风险是指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收支状况变动过大,由汇率涨跌幅度过大而出现的风险;政策风险是指一些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发生损失。这些因素的存在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金融行业的整个系统产生影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降低经济损失、控制市场经济全局化发展的重要方面。
三、我国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增速下降、新旧产业转型,金融风险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上升,房地产市场泡沫显著提高,人民币面临贬值压力,互联网金融违约事件频发等。当前宏观经济进入“风险性三角”状态,生产率显著下降、杠杆率明显上升及政策空间大幅收缩。过去,我国的金融风险能够得以化解,主要获益于两个因素:一是持续的高速增长化解、掩盖了一些风险;二是政府长年用财政、货币政策扩张来稳定经济增长与金融市场。但这两个因素现在都难以为继,因此,必须重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我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政策滞后性
政府主导型经济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伴生了资源高耗费和环境高污染等问题,并在后期治理过程中耗费了巨大资源。近年来,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应对政策,但是政府主导型经济下的政府行为有可能伴生金融体系高风险,这个问题如同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一样,所带来滞后性影响是很危险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很有可能频繁产生过热的地方政府行为,随之放大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弱化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加大金融风险发生的隐患。
(二)金融制度不完善
当前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仍然存在投资需求膨胀过快,货币信贷增长偏快,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问题,形成了新的银行不良贷款,导致我国的金融体制存在系统性风险,对个人的金融资产造成不良预期。一旦突发性事件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通过金融市场不断扩散和膨胀,就会产生不良行为,如银行挤兑或者大量抽离资本等现象,金融风险由此产生。
(三)金融市场信息不健全与同质化现象
金融体系的科学有效运转和金融市场功能的实现应建立在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和相应信息完备的基础之上,但在实际的金融市场上存在信息的不平衡现象,相应的交易一方总是拥有更多的金融信息。信息分布的不平衡状况会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金融体系带来了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同质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稳定的金融市场应建立在大量偏向不同的市场主体的参与,而随着国际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市场上逐渐形成综合经营以及风险转移、金融市场国际化等特征,致使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观念、偏向标准越发趋向同质化,金融市场易出现相同的金融行为,从而引发国际市场的震荡和金融行业的整体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行业的开放性和外部性特点决定的,具体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模式决定的,难以受到相应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控制。
(四)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内部控制不严,金融监管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上,忽视了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监管,没有重视对资本充足率、负债的清偿能力和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对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不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过快,金融衍生品使用过度,缺乏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防,导致金融风险大量产生。
(五)市场主体行为非理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主体在金融市场上的经济行为已难以用经济学中的相应理论进行解释。基于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致使人们在信息极度不全面的情形下进行不理性的投资或是在风险到来之际做出类似行为从而以最大限度挽回自身损失。在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和难以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之下,人们的非理性经济行为无疑提高了金融体系发展和运行的风险。
(六)利益分配模式不健全
银行等相应的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建立与客户的联系,同时也建立了针对客户的监管体系。银行与相应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很长的利益链条,利益链条导致了相应责任的分散和风险的加剧。资产证券的细分化过程致使金融市场参与者获得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也造成了利益链条上各环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贷款危机带来了按揭贷款市场的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利益链条上的市场参与主体,扩大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范围,给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五、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
(一)连带、波及、危害性大
金融业既是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如果处理不得当,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区域性风险会酿成系统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关乎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危及金融体系安全
由于近年来银行信贷超常规增长,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处于较低水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严重制约了抗风险和偿付能力,加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以至于进一步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安全。
(三)传播渠道、方向多,危害大,易酿成全局性灾难
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的危机会迅速从一个机构传递到众多机构,从局部市场传递到全部市场,造成市场价格下降、流动性枯竭、市场信心丧失、金融机构倒闭,最终酿成全局性灾难。
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对策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当前金融机构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十分重大。一方面,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金融体系累积的风险逐渐暴露;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较为突出,给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造成了巨大压力;此外,金融风险事件的诱发因素、表现形式及传导途径日趋复杂,防范和应对难度加大。面对影响广、危害大、不确定性高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要着力强化金融稳定机制建设,健全金融稳定工作体系,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一)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强化金融稳定机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手段,统一和规范各协调主体不同层级的履职行为,增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执行力,同时实现不同层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纵向协调。
(二)提高监管力度
1.建立宏观的审查监督体系。传统的监督体系致力于单一的金融机构,而宏观的监管体系应从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关注经济的发展和动向,关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市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变化,并通过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相关因素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金融机构 的监管实现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2.建立跨部门协调和合作的监管机制。在金融市场中,各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具有不同的职能,承担不同的金融监管职责。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各自拥有不同的监管专长和信息资源,中央银行能从整体上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管理,而其他的监管机构能对具体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实现对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
(三)完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积极构筑“防火墙”
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立法,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内涵、组织领导、参与部门、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总体设计,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法律规章逐一修订,细化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与金融稳定总体法律衔接;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评估体系,强化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防范实体经济部分地区、行业、企业风险及非正规金融风险向金融体系蔓延,实现各部门、各层级金融稳定工作的统一性、主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金融風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在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后,还需要定期评估金融风险实行的稳定性。通过评估结果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和规模,得出对未来风险的评价或结论。因此,需要将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指标加入风险评估系列工具,通过这项工具来评判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引导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发现可能发生风险的界面,并在源头进行处理和控制。另外,应继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根据金融体系主要参数,如信贷增长、资产价格、杠杆率等发展变化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政策,抑制风险波动;同时也应从微观着手,从机构自身角度出发构建风险防范的“内力”,如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
在构建风险评估机制的同时还需完善预警制度,定期进行测评,找到风险的形成原理和内在因素,并确定目前的风险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分析报告和风险变化过程做出警示。
(五)推进风险补偿制度建设
构建危机管理和风险处置框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风险补偿机制是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看,逐步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在全社会的传递和蔓延,减少风险的破坏性和冲击力。
(六)借鉴国际经验
应借鉴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与防范的国际经验。如国际组织出台的各种报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对策和教训、欧洲各国金融风险管理动向以及欧美对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新举措,这些经验均对我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极具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与消除研究[J].企业导报,2012(16)
[2]李毓祁.《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思考》.《琼州大学学报》2005,12(4)
[3] 姜正义.新时期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优化策略[J].商,2014(26)
[4]赵振然.系统金融风险的产生与消除[J].生产力研究,2012(1)
[5]居新可.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综述[J].价值工程,2012,31(29)
作者简介:
张怡然(1992.10-),女,河南焦作人,云南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公司运作与资本运营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