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志明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风险”一词已经越来越多的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力腐败的风险是当下的热门话题,在这样的风险背景下,我国公务员该如何发展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并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权力腐败;风险;公务员能力;提升
一、风险社会和权力腐败概念介绍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首次提出来的概念。它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向更加复杂状态转变。例如,近些年来我们面临着权力腐败的风险,人才流失的风险等等。本文将主要分析权力腐败的风险。
权力腐败,指的是权力的蜕变,即权力主体滥用权力或者偏离公共职责,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的特殊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这里选取某一年的调查数据:如各级纪委处分了11万名党员,其中因贪污贿赂行为,1107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明显超出以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690人,百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大案713件。腐败,正在渗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改革的阻碍和腐蚀剂,引发社会伦理的种种危机。
二、我国公务员能力分析及出现的状况
(一)能力与我国公务员能力概述
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人们在完成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有所不同的。公务员能力是指公务员能够履行公共行政职能、胜任岗位责任而必须具备的人格素质。以下是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几种基本能力:
1.政治鉴别能力和学习能力。公务员要有相应的政治理论功底,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及时学习相关理论,学以致用。
2.公共服务能力。公务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运用现代公共行政方法和技能来提高工作效率;敢于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3.依法行政能力。公务员要有较强的法律与规则意识。要忠于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来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要准确运用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要做到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腐败形式
国家对公务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高,但即便是这样,也不能保证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出现错误,尤其是在权力腐败的风险背景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种:首先,行政腐败,它是指行政人员违背公共利益,以权谋私,导致公共权力异化。有经济上收贿受贿、公饱私馕;政治上背离党、脱离群众。甚至有些行政官员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生活上腐化奢侈、搞攀比。其次,立法腐败,它是指发生在立法领域内的腐败,它主要表现为,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将小团体或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因所参与修改的法律对政府部门之外的某些利益群体有利,而收取该利益群体的贿赂或好处。最后,司法腐败,它特指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法律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有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审判机关的收受贿赂,裁判不公;检察机关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
三、权力腐败根源分析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是有着多种复杂的因素,现阶段的主要原因大概有这样几种:
(一)体制问题,新旧体制的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社会整个大的分配体系中,由于分配机制的不健全、国家财力的有限,就出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公务员工资收入相对来说不高,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造成一些人心里失衡并动摇了党员的信念,致使他们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走进了“金钱至上”的误区。
(二)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是起着很大的作用,它的乏力是造成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现实中有这样情況: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同级纪委的监督在很多时候又没有起到很大作用,监督太软;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不敢真正监督;三是法纪监督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一般在处理的时候也只是起一个警示作用。
(三)公务员行政行为不规范,也是造成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有: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程序过繁,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可能会造成以权谋私。尤其是在人、财、物和证件发放等部门容易出现这种现象,例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一些具有特权的管理和工作部门。
四、权力腐败风险背景下,如何协调和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的能力
(一)注重公务员的个人品德、廉洁度等因素,不能出现“平庸者上”或者“带病提拔”现象。对公务员队伍进行廉政建设,并要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使他们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何处,为谁用权,怎样用权,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工作是重中之重,这也是在不断提升公职人员的学习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
(二)加大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使权力在法的轨道中运行而不出现离轨现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目前,我国监督部门有纪检、监察及检察院,而在权力腐败的风险背景下,可以三体合一,联合办案。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权力相互监督力度。当然还可通过舆论监督制约权力腐败现象。例如“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等都是通过舆论监督来进一步调查的,所以在涉及立法腐败的案件中,如是部分干部的不合法参与立法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揭示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从而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三)在合理的制度内进行权力设置,并且将实施细则明确化,越具体,可操作性越强,就越能减少个人的主观自由裁量,减少“暗箱操作”,也更加公平合理化。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让公务员从心理上不敢腐,提高执法规范的能力。例如,司法腐败当中的不公平判决,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提升司法人员相应办案能力。
参考文献:
[1]唐伟.《风险社会学视角下的权力腐败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