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我国境内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形势严峻,贪污腐败、网络赌博甚至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也较为猖獗,汇兑型地下钱庄也屡见不鲜,成为新时期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本文拟通过对汇兑型地下钱庄运营特点与侦查策略、防范措施关系的论述,对汇兑型地下钱庄运营特点的分析,初步提出针对性的侦查对策和防范措施,打击和防范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对维护我国经济体系和打击其上游犯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汇兑 地下钱庄 洗钱 侦查 防范
作者简介:李心宇,中国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4
一、汇兑型地下钱庄的现状及打击的必要性
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现金或账户的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与存贷型地下钱庄相区别,汇兑型地下钱庄指的是按照客户指示将资金或从境内到境外、或从境外到境内进行秘密转移,提供一种类似于银行机构汇兑业务的地下钱庄。汇兑型地下钱庄对社会的危害毋容置疑,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字,2016年前8个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破获重大地下钱庄及洗钱案件1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0名,打掉地下钱庄窝点192个,涉案交易金额近2000亿元人民币。
有组织犯罪团伙与汇兑型地下钱庄的关系在于:一方面,地下钱庄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其行为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另一方面,汇兑型地下钱庄是洗钱的主要途径,其上游多出现相联系的其它类型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获得的收入是非法收入,需要一个秘密通道来进行“洗白”,汇兑型地下钱庄绕开金融监管体系和反洗钱监控,为有组织犯罪团伙进行洗钱开辟了通道,同时地下钱庄利用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武装力量来保护自己。汇兑型地下钱庄在跨境资金转移和外汇兑换方面具有的隐蔽性、简便性和快速性等特征,加之我国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大力开展反洗钱,汇兑型地下钱庄日益成为跨境洗钱的主要渠道之一。由于往往犯罪资金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划转,所以必然要寻求地下钱庄,这就给地下钱庄的存在提供温床。此外,在当前政策下,由于一些人的外汇需求和跨境转移资金的需要,汇兑型地下钱庄也应运而生,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所以也要寻求地下钱庄。地下钱庄的存在原因较为复杂,是全球性经济犯罪问题,不仅中国内陆存在地下钱庄,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美国等也存在类似地下钱庄的金融体系,近些年,我国公安部们也在和一切国家执法部门加强合作,共同联合打击地下钱庄特别是汇兑型地下钱庄,以达到对洗钱犯罪和有组织经济犯罪的有效打击。
二、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营特点
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营特点也和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特点息息相关、紧密联系。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营特点或是来自于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或是依附于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因此我们对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营特点进行分析,借以提出相应的侦查对策和防范措施,从而对汇兑型地下钱庄进行最准确有力的打击。
(一)组织结构
在组织结构上,汇兑型地下钱庄多采用家族式的管理、网络化的运营,并且有些在境内外拥有各自独立分割的融资清算系统。家族式的管理指的是汇兑型的地下钱庄的内部成员多是家庭成员或亲戚、同乡。地下钱庄的交易以信任为枢纽,大多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和担保进行,因此地下钱庄的成员多为家族成员,很难出现携款出逃的情况。同时成员之间相互包庇,很少彼此出卖,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抓捕后很难从其身上套取有用的信息。
网络化的运营指的是地下钱庄通常会和周边地下钱庄形成联系,相互帮助,构成小钱庄上有中钱庄,中钱庄上有大钱庄的金字塔型结构。在资金需求量大时便于调用资金,在面对侦查时统一战线,使侦查人员很难突破其中的一个点,更难突破整个网状的面。本外币资金清算在境内外拥有各自独立分割的融资清算系统,譬如,甲开设一汇兑型地下钱庄,乙为甲的境外合伙人,客户要甲为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则将钱打入甲账户,甲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乙,乙再将按黑市汇率将外币打入客户境外账户,而后甲乙再定期进行头寸清算。整个过程中甲乙账户表面上相互独立且几乎无直接交易,实际上却完成了洗钱流程。
(二)外部运作
在外部运作上,汇兑型地下钱庄常以企业为掩饰,利用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操作,同时与其上游的有组织犯罪联系紧密。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规模较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常利用公司、企业作掩护,背地从事洗钱活动。又因为大量运送现金引人耳目,耗时耗财,汇兑型地下钱庄更多地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开设大量账户,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洗钱,此举方便快捷而且相当隐蔽。此外,汇兑型地下钱庄常伴有上游犯罪。一方面,其上游犯罪团伙需要洗钱的途径,所以成为汇兑型地下钱庄的大客户,另一方面,汇兑型地下钱庄为避免 “黑吃黑”需要上游犯罪团伙的庇护。
(三) 行为模式
在行为模式上,汇兑型地下钱庄成员多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行动多样且隐秘,由不同的人跨境、跨行进行操作,证据难以提取。进行地下钱庄活动的人员一般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知道很多“大客户”的资金来历不明,所以他们不会明目张胆地进行活动。洗钱时,大量成员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如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关注。跨行、跨境进行的方式利用了银行与银行之间、不同国家的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不足,隐藏犯罪的痕迹,侦查人员也就无处知晓犯罪发生,无从进行侦查。
此外,目前新兴的电子类型的支付工具使交易都在银行电子系统中自动进行,地下钱庄成员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更加难以通过审核发现犯罪的發生。甚至可以说,借助电话线、互联网等设备,利用电子支付工具可以完全避开银行的监管,当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地下钱庄或许已经把钱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了,这无疑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电子证据的收集也是一个难点,银行发现犯罪行为时侦查已经滞后,电子证据的时效性使侦查机关的取证更加难以进行。如“1·29”地下钱庄案中办案人员还通过银行系统查找犯罪团伙进行网银交易的IP地址,但往往是经历千辛万苦找到IP地址后,犯罪分子却早已逃之夭夭。
三、汇兑型地下钱庄的侦查策略
(一)谋篇布局
在对汇兑型地下钱庄进行侦查时,应该针对其运营特点进行相对应的谋篇布局,但无论如何排布,都应遵守以点破面的原则。如果只破点而不破面,只单一地对某地下钱庄进行打击,过后这些犯罪分子总是会换一方式重新投入犯罪工作,这样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效微乎其微,更不用提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做到以点破面,才能有效全面地打击地下钱庄及其上游犯罪。
在谋篇布局当中,针对汇兑型地下钱庄的组织结构,侦查人员可采取一网打尽或者逐个突破的方式。
1.一网打尽指的是张开一张大网,等到所有鱼都游到网中时,再一次性将鱼都收入网中。如在侦查当中即使对某一个汇兑型地下钱庄的犯罪证据收集完整,也不立即破案,而是等待全部有关联的汇兑型地下钱庄以及其上游犯罪的证据都收集完整时,再一次性击破。一网打尽的优点在于不打草惊蛇,避免地下钱庄之间进行通风报信提前统一战线,但缺点在于过程漫长、费时费力。
2.逐个击破指从单个案件或团伙的击破,顺藤摸瓜,击破与其有关联的下一个案件或团伙,最终实现整个犯罪网络的击破。逐个击破的优点在于侦查机关可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收集证据和击破案件,使犯罪分子来不及反应便落网。逐个针对性的击破有利于增强正义一方的气势,打压犯罪分子的气焰。缺点在于可导致其余有关联的汇兑型地下钱庄之间建立攻守同盟,加大剩下地下钱庄的侦查难度。
一网打尽和逐个击破或可视具体情况结合使用,如面对小规模的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网络,可一网打尽,而面对大规模跨地区的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网络,因其范围较大,不可能全部人员都是家族成员,必然出现弱侧,以此为突破口逐个击破可能会收获更好的效果。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谋篇布局,最重要的仍是以点破面。汇兑型地下钱庄一般规模较大,难以集中力量直接破面。针对弱侧、虚侧进行突破,从而对整个网络状的面进行打击才是上策。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机制
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伴有性质恶劣的上游犯罪,为这类案件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在刑事诉讼法上创造了条件。适当运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侦查对策对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内线侦查,包括打入和拉出两种方式。打入指侦查人员以假身份为掩护打入犯罪团伙内部,取得信任展开侦查,最终破案时里应外合,对汇兑型地下钱庄进行围剿,但执行的周期较长,对于家族式管理的汇兑型地下钱庄要获得其内部人员的信任相对困难。拉出指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将犯罪团伙的某个成员秘密调出突审或教育,确认被我掌握后将其派回进行侦查。拉出要做到以虚击实,通过对汇兑型地下钱庄中不牢固人员的突审和教育来将其为我所用,进而对其内部进行打击。
2.密搜密取,对于有固定公司作为掩护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有很好的效果。汇兑型地下钱庄因其交易特征势必留下非常多的账本,银行对账单一类证据,密搜密取能够攻其不备,在其销毁证据之前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
3.外线侦查,包括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密摄密录和秘密逮捕等。对于有固定公司作为掩护的汇兑型地下钱庄外线侦查可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侦查协作
汇兑型地下钱庄往往是跨境、跨行的,而国家与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银行和银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往往较少,不利于汇兑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及时发现。侦查机关作为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最主要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在侦查当中居中沟通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侦查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协同合作。汇兑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涉及的犯罪类型非常多,一个较大规模的此类犯罪可能包括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有些需要成立专案组。所以对于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在必要时应该在侦查机关内部联合专案组、经济犯罪侦查、有组织犯罪侦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专业技术人员,对该类犯罪进行针对性强且全面的打击。与此同时,上级侦查机关的指导领导作用和其他地区同级侦查机关、专门侦查机关的协同合作对打击跨地区大规模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很有意义。
其次,要加强侦查机关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正规金融机构是发现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行为的第一线,但犯罪分子行径狡猾,可能跨行、跨机构操作,可能采用电子、电话、提现等方式,单个机构确认犯罪发生。侦查机关在其中应该发挥地位的特殊性,集中线索统一分析,将证据碎片拼凑成完整的犯罪画面。
再次,要加强国际间侦查机关的协同合作。汇兑型地下钱庄中有大量是跨境作案的,表面上分成境内外独立的两条线进行。洗钱犯罪对各国的经济体系都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其上游犯罪也是社会安全的重大威胁。加强国际间侦查机关的协同合作、信息交换,有利于加强侦查力量,对其进行及时有力的打击。
四、防范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措施
我国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定罪停留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非法经营罪上,这导致其社会危害性与其所受惩处程度不一致。地下钱庄犯罪的上游犯罪性质及其刑罚程度,非法经营罪之于地下钱庄显得相对较轻。而一样是地下钱庄,汇兑型的地下钱庄性质上显然要比存贷型的地下钱庄恶劣一些。一方面这样的罪刑设置很难真正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另外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特殊侦查措施也很难适用在法律性质不够恶劣的地下钱庄上。比如上文提到的内外线侦查和密搜密取属于启用标准比较低的,相对而言技术侦查的启用标准,依照公安部《规定》第254条“……(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不能使用技术侦查。
地下钱庄的洗钱方式是当下较主要的洗钱方式,其上游犯罪均为性质较恶劣的犯罪,我认为刑法应该完善对于洗钱乃至地下钱庄的罪刑设置,刑事诉讼法应当调整完善特殊侦查措施的启用标准,从而在发现这类犯罪行为时进行有力打击。此外,我国外汇制度的完善也对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有重要意义。
由于汇兑型地下钱庄破坏的是经济秩序,而不直接伤害个人法益,人民群众乃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认识普遍不足,加上我国制度上对兑换外汇的限制,汇兑型地下钱庄的业务甚至很大一部分面对的是普通百姓。在百姓眼中所谓地下钱庄的服务甚至比银行要热情,手续上比银行方便快捷。在这样的环境下对汇兑型地下钱庄及其犯罪的防范明显预后不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地下钱庄案件时出现的大部分是案件过程中涉及地下钱庄,真正以地下钱庄为被告的案件相对较少。在侦查人员的日常防范中,应该加强社区群众的反洗钱教育以及地下钱庄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防范中充分发挥侦查的依靠群众原则。此外,在破获大案后的公开和宣传也是一种有力防范,一方面打击了其余同类犯罪团伙的气焰,另一方面又能成为一种有效的群众教育。
总之,消除汇兑型地下钱庄对我国金融秩序的不利影响,已经成为值得我国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必须认真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进一步与其他国家及部门加强反洗钱情报合作,共同打击汇兑型地下钱庄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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