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在电子商务中的过错认定

2017-07-13 15:34王生珍
中国商论 2017年2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王生珍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逐渐增多。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众多应用服务当中竞争能力比较强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网络购物,随着网络购物活动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出现在被告席上,成为侵权人的案件越来越多,人们非常重视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本文研究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的过错认定,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 电子商务 过错认定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9(b)-017-02

1 知识产权侵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和创新模式推动着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上线下的市场进行融合,网络消费量在不断增大。从当前的国民经济现状来看,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正迅速发展,成为当前社会重要的经济运行模式,并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渐突出,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影响到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涉及的案件在逐年增长。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通过总结可以发现,最主要的几种类型分别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品侵犯到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逐年增多,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在电子商务中的过错认定也越来越重视。

2 过错认定及判断标准

如何对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严格的判断,认定过错?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证据?这些问题的解决随着近些年来判断标准在逐渐朝着客观方向发展,变得越来越简单。首先要证明侵权问题并不难。在这个过程中,要想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做出侵权行为,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知道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这还包括两个层面,第一,知道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种行为存在。第二,知道做出这些行为会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知道这种行为,应该从“預见”能力和“预见”范围来判断。“知道”意思是这个商务平台知道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这件事情的落脚点就在于“已知”。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知道”,所以法院是以掌握的证据进行推算,判定是否“已知”,并进行综合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是”,则判定电子商务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应知”。

2.1 明知

当前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信息流和物流分离,而买家和卖家这两者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网上传递信息和资金,但在这个过程中交易的商品是借助物流公司完成运输交易的。在这个过程中,买方和卖方所交易的商品,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不被商务平台所知道的,是对每次具体的交易来说的。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和用户不会进行直接的联系。而对于非实物商品的交易来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电子邮箱、聊天工具等,这个过程商务平台也不会知道。所以由此判定,电子商务平台并不知道商家的侵权行为[1]。

2.2 应知

而应知,就要对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进行判断,来认定是否存在了过失。而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行为人是否有一般的智力、基本知识、为人处事等。还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知识产权是否有公开性,知名度。我们从一般情况来说,知识产权公开性越高,知名度越高,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就越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也就更加容易。第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侵权方式的状态。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看,如果是一个售卖数码产品的卖家有了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不会知道这种行为。但是,当数码产品的交易量巨大,在主页经常刊登广告时,电子商务平台就能注意到。

3 知识产权纠纷中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及其选择

我们从调查研究中可以得知,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并不欢迎上述的观点。如果我们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角度出发进行思考,这种反应可以理解。第一,如果信息侵权者在上传网络之后删除了信息,那么就不会有大的实体权力影响。但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则不同,如果删除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其中的任何一件商品信息,都会有极大的影响。可能会使卖家承受经济损失,哪怕是几天也会影响巨大。如果不进行审查,很可能会被有心之人恶意利用。第二,很多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卖家都是下岗工人、个体户,没有固定的工资来源,电子商务平台制定的每一条措施如果不够科学严谨,都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第三,电子商务平台是通过买家卖家的交易行为而生存下来的。从这个方面来看,如果有心之人恶意投诉,影响到正常的交易,就会对电子商务平台产生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投诉行为进行严格谨慎的审查,采取的每一条措施都要深思熟虑,减少删除、断链接这些行为。让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经营环境更加自由,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卖家。

4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措施

为了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严格判断,做好过错认定。并考虑到卖家,电子商务平台等各个方面的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4.1 电子商务以及包括平台方在内的交易参与者界定

要想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我们建议要制定出具体的立法,或者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延伸,增加更多的条例。要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特殊类型。而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联系到线上的交易,也影响到线下的交易。对于消费者和卖家的利益维护方面也要和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区别开来。所以,首先要制定具体的立法,为平台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提供一些依据[2]。

4.2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方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上文已经提过“知道”包括了“明知”和“應知”,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定侵权行为。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已经知道卖家做出了侵权行为,或者了解到侵权的交易信息,这些都通过网络服务进行传播,并且依旧进行交易行为。在这个时候就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家在明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依旧做出这些行为[3]。

4.3 对“权利人通知”作出细化要求

第一,对权利人的通知做出细化的要求,不仅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还要整理提供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要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细分,按照不同的类型,和侵权程度进行细化。例如,侵权人所交易的产品商标,与被侵权人的产品商标完全相同,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两本图书内容完全一致;偷盗他人的图片:侵犯他人的专利设计时,只要提供具体相关有效的证明,就可以判定被告人做出了侵权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他人专利设计的行为,可以提交专利评价报告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4]。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作品版权存在争议,没有许可证明,专利权属不明确,出现这些现象时,只能提供有效的行政决定书、判决书后,才能证明。第二,做好程序安排。当网络的买家被投诉,或依照法律程序被控诉时,要保证商品不下架,给予被投诉者申辩的机会。当电子商务平台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不能对卖家的商品进行直接下架。如果商品下架,那么卖家在反通知成立的期间,就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虽然卖家有权利进行上诉,以求经济赔偿。但是,进行索赔诉讼的成本比较高,很多网络卖家都是弱势群体,缺少经济支持,就会放弃上述索赔。这可能会吸引一些人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我们从多个方面考虑,不仅要节省卖家的成本,也要减少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损失,所以,可以在不下架的情况下,进行审查核实工作。要规定合理的期限,提交反通知。当卖家提供反通知后,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作综合判断。这样能够提高处理的效率,作出更加精确的判断,同时也能严格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5]。

4.4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方的审查义务

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审查,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判断是否侵权。所以,我们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第一,如果被投诉者作出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电子商务平台就要作出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删除、下架、屏蔽产品的链接。”也能够对一些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页面整改,而作出侵权行为可能性比较小的,就先进行审查,之后再作处理。第二,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判定模糊,难以判断的情形,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例如,侵犯了人身权、书籍的署名权等行为,首先要对这些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于这些侵犯了财产、权利的被投诉者,要提交法律,进行司法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被投诉者坚决不承认侵犯知识产权时,可以保留相关信息,不作下架处理,当侵权行为成立后,再根据法律,掌握的证据进行处理。第三,对于没办法推断出是否作了侵权行为的情形时,我们都知道,要求索赔比较困难。可以要求权利人作一定的资金担保,然后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担保资金作为赔偿[6]。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在各个领域。而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要想做好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中的认定过错。首先,就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延伸,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对于权利人的要求进行细化。这个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特殊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尽量减少“删除”的措施。通过制度和规定的细化,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处理的效率,切实维护好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保证侵权投诉的质量,维护卖家的权益。在进行侵权行为处理时,要依据法律,每一条规定都要有法可依,从而吸引更多的卖家和买家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参考文献

[1] 赵瑞.浅议中国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以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为视角[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05).

[2] 杨静.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规则之治的若干建议[J].电子知识产权,2013(Z1).

[3] 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4] 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 2011(2).

[5] 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J].法商研究, 2010(6).

[6] 刘斌,陶丽琴,洪积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研究[J].工作实践,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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