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良
学校不得越权制定规章制度
■梁永良
案例:某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将区内各中学德育工作相关规定汇编了一本《德育工作手册》,下发各中学作为工作参考资料。其中,在学校规章制度章节,列举了各初中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处罚规定。A中学规定:“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或者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D中学规定:“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F中学对严重违纪的界定是:“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这样规定:“发现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补交200元以上学费。”L中学的规定中规定:“在群殴和械斗中造成严重伤害,违纪学生除按规定接受学校处罚外,还要负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补偿。”
分析:上述案例中,四所中学的规章制度明显超越了学校职权,规定了应由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如A中学规定的“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的,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D中学规定中的“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F中学规定的“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L中学还规定了有关侵权赔偿的内容,也由有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中学生大多属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非不予处罚。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因为学校给予了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而不被行政处罚、刑罚。
对于上述严重的违法行为,四所学校只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会导致很多学生误以为上述行为也无非是违反学校纪律给个处分而已,不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刑罚,致使部分学生难以正视该行为的严重性,而不加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况且,上述四所学校的规定,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教育部在2012年11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规定:“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范,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等,只能由法律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