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民
摘 要:在海洋事业的发展中,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是其中重要部分。预警原则是当前海洋资源管理中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逐渐被国际市场所接受。但是,在当前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对预警原则进行采纳。所以,我国应当根据现阶段海鱼业资源养护的实际情况,将预警原则划入资源管理原则之列,从而保证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预警原则;应用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222
1 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海洋資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科学开发,是当前海洋事业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面临着很大压力,由于过度捕捞使得很多鱼种濒临灭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进入了370.4km专属经济区,中国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加大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的压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国与日本,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来解决海洋的共同渔业问题。2000年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双方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双方互相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在过渡性安排水域进行作业的渔船每年要减少1/4,4a以后全部退出对方水域。随着3国协议的生效,中国渔民逐渐从传统作业渔场退出,进行中国近海作业,大大减少了渔民作业场地,迫使部分渔民寻找新的出路。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将预警原则纳入到相关法规中,将有效防止海洋渔业资源的继续恶化。
2 预警原则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适用构想
2.1 加强监测力度
当前,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已经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法》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对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而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可以将预警原则作为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出台之前,可以先将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预警的具体措施,如休渔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预警参考点和捕捞许可制度等。
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是保证海洋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整体水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大对海洋监测体系的研究,获得更加详细、准确、科学的监测资料,对海洋生物的种类、数量也要更加详尽地掌握。还需要拓宽检测工作的领域,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生物与赤潮以及海域功能区的监测,将我国专属经济区海洋渔业环境的监测更加细化,将海洋真实地描绘出来。要加大对专属经济区域海洋生物的监测频率,增加监测站点的数量和密度,使获得的信息更加准确。
2.2 建立完善的海洋渔业预警体系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管理包括多个部门,如海洋局、交通部、环保部等。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预警监测和管理,可以在下属部门设立专门的海洋环境预警体系,明确其职能,以便更好地进行工作。在建立独立预警监测部门后,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海洋检测预警体系工作的政策运转。为了扩大预警原则的推广范围,可以在近海海洋渔业资源问题严重的地方进行试点使用。如在胶州湾或者福建沿海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结合当地海域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预警措施使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预警措施。可以设立预警参考点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禁渔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加入预警原则,根据试点的实验效果逐渐向中国各个海域扩展。
2.3 加大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预警原则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海洋生物管理中,必须对海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对专属经济区中的生产开发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对这些开采活动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防止这些开采活动对海洋渔业产生危害。对海洋生物的生活习性和具体人类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海洋渔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海洋生物因为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而受到威胁。
3 结束语
在当前全球海洋资源管理中,资源养护已经成为海洋生物资源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对于我国海洋资源不断恶化的局面,大大增加了近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压力。所以,我国有必要针对现在发展状况将预警原则纳入到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中,并针对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对策,改变当前我国严峻的海洋状况,促进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褚晓琳.预警原则在中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的适用[J].海洋通报,2010,29(3):28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