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早在2012年春节期间,我与丈夫蒋先生因小事起争执,我们当即写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跟我一起生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蒋先生搬出去居住一段时间后又搬回来,继续与我一起生活。我们谁都没主动提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最近,我们因为一件事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并动了粗。事后,我提出离婚。但这一次他不同意离婚。我找出当年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与我虽有多次争吵,但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仅凭几年前一张离婚协议就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證据不充分,遂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我想请问:当初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怎么会无效呢?
答: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做出判决。殊不知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并不是只要双方自愿,就不能轻易反悔。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况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并未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当然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你丈夫有权反悔、不同意离婚。
当然,按法律规定,在法院一审判决6个月后,你可以再次起诉离婚,若法院认为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可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