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
“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对记者说。“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在一些老板眼里,却是一纸空文,还要绞尽脑汁地找其他理由来侵犯女职工权益。
事实上,肆意侵犯女职工权益、尤其是“三期”权益的事情,绝不是个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目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
因为怀孕没了工作,这样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简直是令人匪夷所思的!须知,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进行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些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能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各项权益,执行得是否到位,也充分体现了一家企业的守法意识和人文情怀。
显然,目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专门规定,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是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还是不够扎实有力,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正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杨冬梅教授所主张的那样:一方面应完善保护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例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分担女性生育成本,或获得减税额度,以补偿女性在这段时间的效率减损等,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
而在笔者看来,要全力构筑起一张保护女职工的维权网,最关键的是要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和惩戒力度,除了要依照相关劳动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把这些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信用数据库里,一旦上了“黑名单”,其在享受优惠政策、贷款、评优、上市等方面将严格受限,从而让这些违法老板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