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天地君亲师”体现了人们敬天法地、孝亲顺长、忠君爱国、尊师重教的价值取向。传统的教师风范,总是呈现无私奉献、甘于牺牲的伟大形象。不过,过度地呼吁教师要有“高”标准的道德,不仅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从专业伦理的期许来鼓舞教师,可能是一条较为务实的方式。教师可以通过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尊重每一个人的教育理念,来强化专业知识,并由之形塑教育专业伦理,这有助于教师提升自身专业,久而久之,也将更能确立教育专业地位与教师的形象。
关 键 词传统师道;专业知识;专业伦理
作者简介简成熙,台湾屏东大学教育行政研究所教务长,教授
我们一般社会大众歌颂的好教师,常是那些为无私奉献的伟大教师。“天地君亲师”还是华人世界很普遍的一句话。的确,台湾师资培育中,仍然期许教师不仅要成为把书教好的“经师”,更要成为引领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师”。我在台湾受传统师范教育影响,个人也心仪这套传统师道风范。不过,在本文中,我要用比较接近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观,有限度的检讨这套可能对一般教师要求过高的道德理想。当解构了这套道德理想,又该如何形塑教师风范呢?我企图提出一套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教师伦理观。我也将简要探讨教育专业与其他专业的不同,教师要贯彻“专业伦理”,会有一些身不由己的困难。我认为只有教育研究者与基层教师真正了解这些困境,我们才能不唱高调、实事求是地尽力体现教师的优良行为,进而赢得社会对教育专业更大的尊重。
一、降低传统师道中对教师的高标准要求
我基于以下三点理由,认为单方面的呼吁教师要有“高”标准的道德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1.在民主、多元的社會中,价值也倾向于多元化,传统社会的诸多美德,也必须经过时代的转化。过度孤悬这些道德,有时会与社会格格不入,也会使教师不易认清学生的特质。例如,“好逸恶劳”是许多教师对时下学生的评语,那么,教师过度坚持勤奋、刻苦的美德,就会阻碍了他们对学生的了解。
2.要求教师有崇高的美德、知行合一、重视身教都没错,但如果我们真正审视美德的实践,从苏格拉底的提问“美德可教吗?”(Can virtue be taught?)就可看出个中的困难。孔子、孟子当年的学生都曾经质疑先生的标准要求太高,而孔子与孟子都没有正视到这一问题,一味地要弟子立大志以求实践,如果弟子不受教,还会被讥为“画地自限”。美国知名小说《大亨小传》(The Great Gatsby)曾被翻拍多次,剧中的主角引其父亲告诫他的话总是发人深省:“当你想对别人品头论足时,要牢记在心,不是每个人都有像你一样的优势。”当代哲学家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提出“道德运气”(moral luck)的观点,也有类似的看法。每个人的道德秉赋(moral capacity)、道德资本(moral capital)不同,如果我们同意,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天赋智慧会影响其学业成就,那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在道德行为上“人人皆可为尧舜”。
3.从弗洛依德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一个人的“超我”越高,对“本我”的制裁越大,有时反而会形成“压抑性人格”。换言之,当社会大众对教师的道德期许过高,大多数的教师都无法做到这种高标准时,这种高标准沦为口号事小,就怕产生更多的副作用,如鲁迅当年“礼教吃人”的警语。刘再复与林岗在《中国文化传统再检讨》一书中,曾写下一段话,颇为传神:
传统伦理学想培养“仁人君子”的宏愿在历史上也落空了。不但落空,而且正是它的深层法则,培植并助长了私人本位的意识;不断的“修身”,却唤起了人们对“身”的无穷兴趣,即对私人利益的追逐。“己身”恰像皮球,伦理学愈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压抑它、打击它,它反而由于这种力量弹得越高。在好的情况下,这种伦理学顶多能培养一些“独善”的人物,在坏的情况下,满口仁义道德,恰恰掩护了男盗女娼。而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浸透着强烈的私人本位意识。
我并不认为“唱高调的道德”一定会产生刘再复等所指出的副作用,但我从相关学理、日常生活观察以及自我的省察上,却也有类似的体认。我也曾在一篇谈论国人“公德”不彰的论文中指出,乱丢纸屑、插队、大声喧哗、喜按喇叭等行为,不是传统道德的呼吁不够,而是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道德——不伤害他人——之不足。正因为我们没有正视个人私领域的自由,公领域的规范反而沦为高调而无法建立。
不唱高调,正视高标准道德可能带给教师的枷锁,是否就会导致教师道德沦丧?是否就无法鼓舞基层教师发挥其教师爱呢?从专业伦理的期许来鼓舞教师,可能是另一条较为务实的方式,且让我们挖掘教师“专业伦理”的意涵。
二、挖掘教师专业伦理的意涵
美国学者薛尔曼(Shulman)曾经提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具备的知识基础: (1)学科内容知识;(2)制度化教育过程的素材(如课程、教科书、学校组织等);(3)有关学校教育、人类学习及其他影响教师行动的社会与文化现象;(4)实践智慧。薛尔曼要强调的是教师都受过“专业”的培训(或许有些偏远地区无法达到此种要求,于此不论),从专业的知识出发,最能体现教师工作的特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教师工作只靠专业知识,美国知名专业伦理学者沙克特(Sockett)曾批判薛尔曼忽略了涉及道德层面的能力。我在此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专业伦理”视角,整合二者。专业伦理与一般伦理(如前面所云崇高的道德与传统师道)并非截然分明。一位律师要确保案主的“隐私”,医生不得泄漏病人病史,这种“保密”原则与一般的伦理规范,如某位朋友告诉我们其个人隐私,我们也不能大肆宣传,是一样的道理。假设某位案主有强烈的自杀念头,律师自是不能坚持绝对的保密原则,他必须采取一些通报措施,若因此泄密了,也并不违反一般伦理规范对生命尊重的立场,更不能指控他违反“不能泄密”的专业伦理。教师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与一般伦理对“公平”的要求又有什么差异?我认为教育专业知识可以让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更加体现公平的道德规范。对于优秀教师应该具备的伦理或道德规范,中西讨论者很多,我在此应景地列出台湾全国教师会1990年所制定的教师专业守则: (1)教师应以公义、良善为基本信念,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其健全人格、民主素养及独立思考能力;(2)教师应维护学生学习权益,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尽自己所能教导每一个学生;(3)教师对其授课课程内容及教材应充分准备妥当,并依教育原理及专业原则指导学生;(4)教师应主动关心学生,并与学生及家长沟通联系;(5)教师应时常研讨新的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涵;(6)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法令与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良善社会风气,关心校务发展及社会公共事务;(7)教师应为学习者,时时探索新知,圆满自己的人格,并以爱关怀他人及社会。
前述规范,不胜枚举,比较世界各国,也大同小异。要如何体现这些伦理信条与规范呢?且让我以“公平”“尊重每一位学生”等抽象规范,再作几点说明。
1.教育社会学曾论及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会影响学生学业成就。一般而言,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会占有优势。学者分析发现,高社会经济地位父母的教养方式、语言使用,均较易开启其子女学习及认知成长,物质文化条件的保障,更是不在话下。诸如“满足延宕”(指个体为了将来得到较大的、更有价值的酬赏,经由自我控制而宁愿舍弃即刻的、价值较低的奖赏物的过程),是提升小孩学业成就的重要心理特质;反之,“实时行乐”的态度则不利于儿童学习成就。学校教师可以利用从教育社会学学到的专业知识,让自己更能正视处于文化不利地位、中下阶层孩子的需求,从而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满足其需求,达到公平的理想。
2.教师们也许在教育理论基础、教育哲学等课程中,会学到对“异己”(the other)的尊重,也会学到每一个人或主体对自我“认同”(identity)的重要。教师在对待弱势儿童时,就要特别地留意。譬如,中下阶层孩子的用语较为粗俗,通常难登大雅之堂,教师纠正学生讲粗话之余,就要更为警觉。我并不是要教师默许学生讲粗话,我只是要表明,任意否定别人语言使用的方式,都是一种对“异己”的不尊重,也会阻碍部分学生对自我的认同。教师先要有同理心,能进入学生的成长文化脉络中,才能趁势加以引导。
3.教育心理学对学生身心发展的讨论很多,兹举学生“学习风格”(learning style)为例,有些学生是视觉型,有些学生是听觉型,更有些学生是触觉型。我念小学时,有位老师上课时突然用粉笔丢掷一位正在“转笔”的学生。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边听边“转笔”是对教师的不尊重,也容易分心。是不是对教师不尊重,可以再讨论,但“转笔”不一定代表分心。我自己在读书及写作时,也习惯要有背景音乐(通常是古典音乐的慢板,或是弦乐,钢琴奏鸣曲也成)。我要说的是,教育心理学的知识都可转化成教师对学生个别差异的尊重,更能体现“适性教学”的理想。
4.杰出心理学家加德纳(H. Gardner)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开拓了我们对传统智力的观点。“适性扬才”是台湾近年来所提出的教育口号。教师是否有能力看出不同学生的不同天赋能力,而不只看传统的学业成绩?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说来容易做来难。至少在消极方面,要能接纳学生因种种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而表现出非教师预期的学习态度与行为;在积极方面,要有意愿与能力欣赏、指导学生学业成绩以外的其他表现。这都不是单靠传统道德规范就能做好的。
5.特殊教育专业的提升,也会促进教育公平。台湾虽然也有集中式的特殊教育学校,但“融合”(inclusion)的理念已是主流。一般而言,国家大概要发展到相当阶段,才会开始关注特殊教育。即便重视特殊教育,早先也是把特殊学生视为“缺陷”或“不足”的,后来逐渐倾向以“差异”来看待。如某些学生有学习障碍问题,最先是被视为“脑伤”,后来逐渐视为是脑部或知觉系统的差异。印度电影《心中的小星星》(Tarre Zameen Par,2007)很传神地表达了此种现象。片中那位充满热情的教师,最初并未能拉近与障碍儿童之间的关系。后来,他认真地从该儿童的知觉方式出发,并以此协助儿童家长改变观念,“该学习障碍儿童,没有比较差,只是知觉方式与我们大多数人不同”的专业信念,不仅让该老师做到了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也启迪了学生的潜能。每位教师在班级中都可能遇到不同类型的学生,教师只有各类教育专业知识齐俱,才能灵活公平地完善各种教学活动。
6.整合各种专业知识的实践智能,也是教师必须时时警醒自己的重点。各种专业知识有不同的适用时机,教师必须随时反省教育或教学目标,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把各种教学活动制式化,更不能以熟谙各种教学技术而沾沾自喜。兹举一例,教师在担任班级导师时,要如何精心布置教室?许多教师会张贴一些励志标语,如“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满招损、谦受益”;许多教师也会展示学生作品,以收奖励或观摩之效……你能归纳出在班级经营过程中,借“布置教室”达成教育理想的专业逻辑吗?首先,教室布置应该符合一些美学标准,使教室情境温馨舒适;也可以有一些规范,如班级公约等;更应该有一些有助于教学的设计,定期展示一些学习成果,如英文每日一句,或学生的表现,如作文、绘画等。即使是学生的作品,也可以有更“公平”的考虑,不见得一定固定展示“最好”的作品,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受到肯定。一位初任教师开学之初布置教室,可能不会想到那么多,但在尔后的班级教学中,他可以时时反思。我们需要的教师正是可以结合各种教育专业知识,时时自我反思而呈现个人实践智慧的良师。
三、正视教师专业伦理的独特性
一般在讨论教育或教师专业时,大众普遍认为相较于医师、律师、工程师等,教育涉及的专业低于前述专业。剑桥英文辞典所界定的专业是“需要特别的训练或特定的技术,专业者因为受过高水平的教育,而广受社会尊敬”。但考量实际,社会大众并不如尊敬医师般地尊敬教师,所以大多数的教育学者一直致力于提升教育的专业地位。我想指出,若以医师、律师等专业的特性来分析教师专业,那么,教育工作与之并不完全相同。兹参考美国学者M. Rich,G. D. Fenstermacher等学者之观点,可分述如后:
1.教师的工作必须贯彻社会或国家的教育目标,医师、律師则无此限制,教师的专业自主远低于医师或律师,不能全归因于教育专业程度低。
2.大多数的教育工作者(私塾或补习班例外)不直接向学生收取费用,但医师或律师却是直接向顾客收费。医师或律师以收费之高低来奠定其专业成就,有时也会抵触其专业的服务动机。专业之所以受到社会尊重,常是因为其为大众提供重要、不可取代的服务。若医师、律师“见钱眼开”,只为有钱人服务,虽是高报酬,也会损其专业形象。教师不向学生直接收费的工作特性,虽不至于坠入“见钱眼开”之道德指控,但又突显不出“重要、不可取代”之价值,不易赢得专业声望。
3.医师、律师所提供的专业知识,在于解决顾客之问题,其本身提供顾客服务之过程,医师或律师行使其专业是相当权威的,案主或病人除了听命配合以外,要做的其实很少。或者,说得更露骨一点,医师或律师常很神秘且不透明的运用其专业知识以自我保护或捍卫其专业利益。教师则不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透明、无私地呈现教学行为,也必须让学生多方参与。优良的教师也常会鼓励学生质疑教师所教的内容,我们甚至可以说,学生主动参与、涉入教师教学越深,教师的教学越成功。律师、医师与案主、病人之间会维持适当的距离,教师则不然,越能“亦师亦友”,在现代社会中,越能确保师生关系的良善发展。教师对自己执行专业知识的公开性、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相处、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动参与投入,这些都有别于医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专业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
从东方文化的传统来看,“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我们社会赋予了教师崇高的道德形象,也有助于教师之地位(相较于西方)的提升。因此,强调“人师”(有别于经师)的重点,就在于启迪准师范生体会自身责任,鼓舞一般教师承担良师兴国的道德使命。但是,西方各式专业的活动(包括教育专业在内),却是在知识、技术逐渐成熟之后,为了强化、确保自身的专业形象与地位,从伦理学中去确认专业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之关系,以厘清执行专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等。有关专业社群的发展,暂无法在此深究。但我已尽可能尝试说明,过度强调传统道德规范,不一定有助于维系教师社会地位,反而会给教育工作者带来限制,也无法完全响应现代社会的专业需求。但是,一味地以医师、律师之专业来否定或矮化教育专业,也不一定公平。教育工作有其独特性,不能全以“专技之知识提供社会无可取代的服务,以提升自身高报酬成就”的一般专业角度来衡量。教育工作者不必因为没有医师、律师所得的高社会地位而气馁,反而更应该理解自身有别于医师、律师等专业的独特性。教师必须“淡薄名利”或“安贫乐道”,就不完全是道德承诺或人格修为,更是其工作的专业特性使然。相对于其他专业领域,教育专业并不缺乏高标准道德的呼吁,我因此认为强化专业知识,并由之形塑教育专业伦理,才有助于教师提升自身专业,久而久之,也将更能确立教育专业地位与教师的形象。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教育学术领域,绝不仅是一门沦为打高空的教育口号,除了前面的重点外,还涉及教育工作者(包括教育行政人员与教师)在教育或教学过程中对于伦理争议的相关讨论,受限于篇幅,我暂无法在此文深究,但这是美国教育伦理学界研究的重点,相关的讨论,值得我们重视。对基层初中、小学教师而言,要学习去反思其日常教学的生活世界,让自己保持思想的弹性,不要过度拘泥己见。生有涯、知无涯,我们的知识有限,保持弹性接纳学生,方不致因一己偏见伤害了学生而不自知。只要教师具备反省的态度与习惯,随时汲取专业新知,那么,教師日常教学的生活世界绝对可以为其提供源源不绝的教学智慧。我也呼吁学院内从事理论工作的大学教授,不要忽略来自基层教师的经验,透过基层教师的职后在职进修,教授提供专业新知,基层教师反馈第一手的教育经验,二者互为主体,才能共谋教育事业的圆满发展。
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