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2017-07-05 04:44国萍
魅力中国 2016年42期
关键词:执业规制言论

一、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理论概述

(一) 律师庭外言论的内涵

律师庭外言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律师庭外言论包括律师在庭外所发表的一切言论,狭义的律师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法庭之外就其被委托、指派或代理的案件公开发表的言论。本文所论之律师庭外言论,是指狭义的律师庭外言论。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本质

目前学界基本上己达成共识,律师庭外言论的本质是一种诉讼策略。这种诉讼策略的基本逻辑是,律师根据具体刑事个案进行分析和研判,選择最可能引起舆论关注和最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包装,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予以发布,在满足媒体和公众猎奇心理的同时,激起民众的公愤和情绪,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使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进而使之成为影响法院裁判的外部要素,争取到有利于己方的判决,甚至改变法院的裁判。我国律师对于庭外言论这一诉讼策略的运用可谓得必应手。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通过微博等途径发表若干文章,描述被害人惨死及家庭状况,博取社会舆论的同情;抹黑药家鑫及其家庭背景,抓住民众的嫉富、仇官情绪,激发民愤;批判一切对药家臺有利的言论和观点,将药家鑫置于"民皆曰可杀"的境地。张显按照他精心计划的诉讼策略,成功利用庭外言论绑架社会舆论,最终形成了一边倒的民意,推动法院在重压下作出死刑判决。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两面性分析及其规制的法理基础

(一)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积极意义

1.防止冤假错案。作为国家行为的刑事诉讼,就其本质来看必然存在着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刑事律师在庭外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案件信息或基于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质疑公权力机关的不当执法,积极回应不利于当事人的言论,是律师制约公权力,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2.满足公众知情权。 律师通过自媒体披露有关案件信息,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使普通大众有机会深入了解案件信息而不受时空等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3.促进公正审判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布有关案件信息,使得案件进展受到广泛关注,从而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地进行审判活动以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正义。

(二)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消极意义

1.侵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律师基于胜诉等私人目的,会有针对性地披露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关信息,而律师通过自媒体披露的信息迅速传播,有关人员难以及时回复,从而给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2.损害司法公正。律师的庭外言论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律师利用自媒体发布的庭外言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损害。3.影响刑事律师的自身信誉及行业形象。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行为就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代表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也就是说刑事律师发表的不当庭外言论不但会对个案造成损害,更会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伤害,使公众对律师群体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律师职业群体的共同发展。

三、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域外规制模式

目前主要国家采用的做法是在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对律师庭外言论加规制。具体而言,又大致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绝对禁止模式

采取绝对禁止模式的国家不在少数。典型国家是英国、加拿大、德国,绝对禁止模式下除了极少数例外,基本不允许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对律师的庭外言论给予了极大的限制,从而律师庭外言论的危害被最大程度的化减。但同时,这种模式也限制了律师的诉讼策略和手段,不利于律师诉讼策略和技巧的施展;综合看来,绝对禁止模式对律师庭外言论施以极大的限制,需要建立在律师权利救济制度完备和司法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否则可能造成矫枉过正的恶果。

(二)底线标准模式

与绝对禁止模式大为不同,底线标准模式下,对律师庭外言论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允许律师在庭外以相对自由自主的方式发表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言论。选择这种模式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在美国,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将规则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一点上,值得我国借鉴。底线标准模式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便于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有利于控辩对抗的充分展开;同时又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了底线式的规定,能够有效过滤律师庭外言论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我国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的律师庭外媒体宣传规则

通过比较域外的律师庭外媒体宣传规则,笔者认为可借鉴《规则》有关律师规定,构建我国的律师庭外媒体宣传规则。(1)确立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原则。(2)确立律师庭外言论的有害性规则。(3)确立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

(二)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配套惩处措施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也应当相应完善庭外言论的配套惩处措施,律师庭外言论规则也应有相应的责任机制和处罚制度予以配合。我国应当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相应地增加有害庭外言论的惩处条款,对于刑事律师滥用庭外言论,意图通过媒体影响司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律师行业协会可参考有害言论“有损害审判程序的实质可能性”的程度釆取警告,处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方式予以惩处。

(三)其他部门法联动治理,建立多元化责任机制

完善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责任机制和处罚制度,不能仅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毕竟律师行业自治组织作为非国家机关,不宜赋予其过重的处罚权,当律师庭外言论的严重后果超出职业道德的范围时,需要其他部门法联合予以规制。除了律师法外,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都可发挥作用,对律师庭外言论造成的严重后果予以惩处。

(四)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提升律师行业职业道德

只有律师不断地加强自我学习和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质,才能自觉抵御金钱权力等外界诱惑,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律师的有害庭外言论,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国萍,1990年5月6日,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研究生,烟台大学,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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