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护航经济发展

2017-07-05 14:30赵建国
河南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雇员专利知识产权

文/赵建国

德国:知识产权护航经济发展

文/赵建国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德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进入21世纪以后,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企业、员工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积极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据介绍,仅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达6.02 22万件,获得授权的专利达2.04 18万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英飞凌技术公司等4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外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只占6%。

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的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知识产权战略是多赢战略

德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强有力的支持。

在立法方面,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雇员发明法等。作为欧盟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和协议也适用于德国。

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他们善于针对本国的强势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不急于对弱势领域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制药工业,于是他们实施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在20年基础上延长5年的规定;而考虑到本国软件业和商业方法上与美国的差距,他们不盲从美国,至今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实行了适用于小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另外,德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期限为7年,由于该期限长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因而有利于德国企业根据申请专利的产业化进程和前景,确定最佳的专利申请和市场保护策略。

德国从立法入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还集中体现在雇员发明法的制定和实施。德国雇员发明法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雇员有了发明(不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首先应依法告知企业,如果雇员认为发明属于个人发明,则企业有2个月的异议期。对于雇员报告的发明,企业有权选择是否申请专利。如果企业选择申请专利,则要给予雇员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在司法方面,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由专门设在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专利侵权诉讼由德国12个州法院负责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各州法院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决后,如果构成侵权,则具体赔偿数额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就侵权赔偿数额另案起诉。德国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提高了审判效率,使专利诉讼耗时短,费用相对低廉,为企业维护专利权,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因此,欧洲60%以上的专利侵权案选择在德国诉讼,德国杜塞尔多夫的州法院每年受理专利侵权案达500件至600件。

在行政方面,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首先体现在重视资金投入上。德国每年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发明创新上的投入是全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政府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

同时,德国政府还建立了鼓励发明人开办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如凯撒欧洲研究中心通过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引导发明人开办公司实施专利技术,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

此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凯撒欧洲研究中心得到地方财政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德国政府推出预防战略

2007年,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推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经济部国务秘书贝尔恩德·普法芬巴赫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德国经济尤其依赖于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在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有3种模式: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由企业研发部管理,或由上述两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种模式,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都呈现两大共性:其一,日趋集中统一,这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节约经费;其二,注重发挥法律作用,在德国,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但均有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德国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三大动力:一是技术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市场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三是竞争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当。

在德国,无论是企业界,还是政府部门、法院、协会和律师事务所,都能明显感受到德国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知识产权战略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鼓励自主创新,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双赢的知识产权推进机制,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以及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均表现出德国全社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来源: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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