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7-05 14:30崔伟
河南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知识产权

文/崔伟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文/崔伟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专利已经作为一种商品开始出现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只需承认审查结果即可。这种状况将极大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由于过度依赖外国专利技术而对其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美国允许为遗传信息和企业软件申请专利,以前不被专利保护的领域如数学题解法、计算机软件、密码和破译人的遗传基因等正在陆续成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鼓励私营企业增加对研究与开发和创新的投入,但负面影响同样存在。短期看,研究与开发可能被用于社会效益较低的项目,从而降低其生产力影响研发的投资效率;长期看,即使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不会降低研究与开发的生产力,但过于广泛的知识产权可能扼杀下一个商业创新潮。例如基因技术专利权基本属于基础科学知识专利权,虽然这一知识也许能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但是最初专利持有者的权利将阻碍对这一技术的进一步使用。

美国的专利制度强调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认为过度的专利保护会产生垄断,所以美国在设立保护制度的时候,在立法上就给予了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利通过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以专有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说明美国宪法在起草时就考虑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且这种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被不断强化着。对专利的保护也出现了一种现象:一方面知识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一方面垄断的趋势越来越快、越来越严重,垄断专利就像垄断商品一样。比如微软公司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个现象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知识领域激化了。美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滥用专利战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国政府将微软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个范例。美国政府认为:如果一个成功者滥用其权利,国家的法律就应当介入,捍卫公共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其他知识产权领域

政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由于数字通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对作品的创作、存储、向公众传播、发行以及付酬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给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和使用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会对国际商业产生广泛影响。为此,美国兰德公司向国会提出:“美国必须保证找到维护在这种环境中产生并流通的商品完整的权利的方法”。于是,美国提出了对原创产品的保护标准问题,并意识到这也是对美国国内市场的一个有力的挑战。由于美国认识到了对这种规则制定的重要性,开始为建立新水平的国际版权保护的一致性而努力。以版权为例,由于美国版权产业在美国当前的贸易收入中做出了显著贡献,改善对版权的保护将有助于减少他们的损失,改善收支差额,为此美国版权立法已经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所规定以外的一些其它国家可能认为是新的权利,例如计算机程序、录音作品以及录音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出租权等。美国已经在空白数字录音介质和数字录音机方面建立了版税制度。从这些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可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得到。美国认为这与他们按照“伯尔尼公约”和其它国际知识产权和贸易条约以及相关的协议所担负的义务一致。

特别强调政府对知识产权中标准化制定的介入。美国认为政府在签订国际协调的标准协定方面可将发挥重大的作用。然而,兰德公司的有关专家认为,当前美国把标准作为一种目的,将这一目的视作为工业获得好处的技术手段而不把它作为国家贸易战略的一个组成部门来对待。因此,美国的国际贸易谈判者和联邦机构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保证获得国际地位的任何标准必须是开放的和透明的,而不是一种市场保护的手段;二是帮助和支持私人部门努力协调和遵守美国的和非美国的评估机构的要求。美国人认为美国实施双重的、重叠的乃至搭配式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容易加重参与者和使用者的成本。这种制度从全球市场挑战考虑是不令人满意的。为迎接这种挑战,美国工业部门、政府机构及美国制定标准机构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进一步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等组织发展新的关系和确立新的标准程序。

兰德公司对新形式下知识产权战略变革的建议

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技术变革而产生微妙变化的深奥的法律领域。技术进步将影响知识产权,特别是影响版权法的操作及其有效性。技术的变革产生了新的产业和复制、传播作品的新的方法,这可能给作者提供了新的机会,但也产生了许多挑战。2000年初,兰德公司向美国政府呈交了一份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标准化问题的报告。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政府应为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环境,在产业部门、研究机构及政府之间建立一种协调系统,决定它们之间如何发生相互影响,对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的知识产权转让从各种政策角度加以支持。

在克服信息与数据自由流通的障碍问题上,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机构之间协调技术标准和议定书的行动需要联邦各级政府进行。联邦政府应反对新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库的立法,因为这种立法不利于学术界和研究人员获得他们进行研究和教育计划所需的信息。在私人部门,现在越来越强调保护发明秘密,越来越多地对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提出诉讼,这些都不利于公司从放宽限制和实施豁免规定中获得好处,而且可能限制了人员和技术信息的流动。

制订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研发产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现有专利制度范围内的新技术提出了挑战。谁占有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成果?报告认为,不仅个人发明者应该占有,而且大学也应该拥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样发明者可与公司法人进行谈判,大学也可在签订合同时拥有部分收益的分享权。只有简化专利制度,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减少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创新才能得到提高。

标准规范化问题。报告强调,联邦政府应及早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制订标准活动。作为召集人,政府在标准化领域特别在信息技术领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市场的建立将愈益依赖于国家可操作的标准,通过与工业部门标准组织共同工作制定所需要的国家可操作的标准。同时,联邦还可为地方使用这类标准提供资助。如果工业部门不能及时取得一致意见,联邦政府必须避免率先颁布这样的标准。

美国知识产权对我国的启示

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政府不仅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充当干预者,同时又承担谈判者的角色。如2001年底,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改革其现行的专利体系,使其既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又能保护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同时,美国政府从立法上把国内法运用到国际上(如“特别301”的实施)。

由于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如此热衷于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来维护自身利益。知识产权被作为衡量指标已与综合国力、科技竞争、经济贸易直接挂钩,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锏”,更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拥有有效的专利战略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经济与科技大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和强国的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材料显示,在1995年收到的38906件国际专利申请中,美国居第一位,其它依次是德国、英国、日本和法国。很明显,经济科技大国与强国必然是专利大国与强国。美国是技术输出大国,拥有最多的高科技专利,但是每年仍然还要花巨资引进他国的专利技术。战后的日本,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引进两万多项专利技术,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断地消化、吸收、开发创新,一改技术落后的面貌,成了仅次于美国的技术经济强国。

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考虑,我应避免形成对美专利技术的过度依赖。美国是目前全球知识产权的最大创造国和拥有国,是新产品的研发中心,其政策趋向必然是强化而不是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而言,美国一直将知识产权问题看成是中美贸易摩擦升温的一个诱导因素。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自己的产品技术标准推向市场。这种以知识产权和标准问题对我采取贸易围攻战的方式今后对我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我国政府在强调技术创新制定强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同时,应重视专利的整体战略效用。仅有发明与专利权并非就能占领市场,应强化政府、科研部门与企业对专利战略的整体驾驭能力。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必须开展多方面研究,通过政府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持,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活动与企业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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