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简政放权 加强“三同时”监督管理
——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该《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近期修改和废止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监总局还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3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2017年3月6日起实施。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废止】
2、《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废止】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废止】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废止】
5、《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废止】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废止】
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废止】
8、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废止】
9、《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废止】
10、《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废止】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废止】
12、《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废止】
1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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