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苹果税”:30%打赏分成遭遇多重质疑

2017-07-05 15:25杜鸣皓编辑整理
中国品牌 2017年7期
关键词:支配开发者苹果公司

杜鸣皓 | 编辑 整理

争议“苹果税”:30%打赏分成遭遇多重质疑

杜鸣皓 | 编辑 整理

对于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企业始终没有充分且合理的说明,毋庸置疑这是企业傲慢的一种表现,就目前的公众舆论而言,苹果公司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给公众一个交代

手机厂商和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争端再起。6月11日,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网站上更新《安全审核指南》。其中明确,应用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英文In-App Purchase,下称IAP机制)。

IAP机制下,所有支付行为均需通过苹果公司提供的通道,并向苹果公司分成30%。该条款更新后,“打赏”这一中国互联网语境下的创新商业模式与苹果公司iOS系统中早已存在的IAP机制的冲突,再次被引致台前。

目前,大多有打赏功能的应用已加入IAP机制,如映客、YY等直播平台。知乎日前发布公告表示,新iOS版本知乎客户端更新之后,专栏打赏功能接入应用内支付机制,苹果公司将从中扣除32%作为手续费,结算周期将延长。而在此前的4月19日,由于长久未能与苹果公司达成协商,iOS版微信关闭了公众号内文章下的赞赏功能。

疑问一:打赏属于赠予还是销售?

IAP是苹果公司在iOS操作系统下,为所有虚拟购买提供的支付系统。依据规则,如果开发者想提供用户订阅、游戏内虚拟货币、会员内容、完整版本的功能等,均需通过IAP机制。同时,相关软件不得以外部链接、按钮等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该通道以外的支付方式。

苹果公司官网介绍,“理解Apple Pay(苹果支付)和 ‘应用内购买’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Apple Pay用于销售物理商品”,另一方面,“‘应用内购买’只用于销售虚拟物品”。

用户在APP内购买虚拟物品时,只需通过输入苹果账号验证的方式,即可完成付款,无需跳转至其他页面。通过这种方式支付,苹果会向APP开发者抽取30%的平台佣金。而对于“APP以外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则不得通过IAP机制,也即与30%费用无关。

IAP虽因抽成费用高昂而一直存有争议,但作为苹果闭环系统的一部分,也因其审核严格、规则明确获得安全和公平的认可。

作为强制性条款,业界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的这一“霸王条款”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的垄断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打赏金额属于赠予,而不是销售行为。而将用户间的赠予行为强制纳入以购买为核心的IAP机制,对用户来说构成侵权。

从情形看,打赏主要分为两种,即用户阅读文章后基于对内容的肯定而给出的赠予;另一种则为作者通过内容传达出需要帮助的困难状态,用户基于此表达一种捐赠型的打赏。

赵占领分析,以上打赏情形下,支付发生时间点均为阅读完之后,也没有购买行为所需要的对价。而且,销售行为需要有销售者并表达销售意愿。在打赏中,作者没有表达销售明确种类和价格的商品的意愿。因此,苹果公司将赞赏列为应用内购买,与实际不符。苹果公司不属于赠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所以没有资格收取费用。

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则认为,不论是赠予还是销售行为,苹果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发布一篇文章付费阅读和发布一篇文章等待打赏,属于商业模式的不同。认为“打赏”行为下,苹果公司没有提供技术服务,而付费阅读下则提供了技术服务的观点,没有依据。

疑问二:是否涉嫌垄断?

除了对于苹果是否有权对“打赏”费用收取30%抽成之外,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针对应用开发者的这一强制条款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要认定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须界定其相关市场,证明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以明显不合理高价等方式滥用这一地位。

一些观点认为,“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基于iOS应用程序的分发市场”,而在这一市场,苹果公司毋庸置疑占有绝对支配地位。

但刘晓春并不同意该观点,她指出,界定相关市场,需考虑产品的市场份额、可替代性、消费者的选择可能性等。“如果将一个产品界定为一个市场,那么所有企业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垄断者。”

赵占领认为,若进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界定,应以移动智能终端市场为宜。

IDC中国季度手机跟踪报告显示,2016年苹果手机在中国出货量约为4490万台,市场份额为9.6%,排名第四。

这一数据下,关于苹果公司这一行为涉嫌垄断的指责,或难以成立。刘晓春指出,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已延伸至可以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控制支付行为,使得其它支付工具竞争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方可讨论其垄断问题,否则需谨慎认定。

疑问三:是否涉不正当竞争?

关于苹果与微信“打赏”抽成之争的另一个法律指责是,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IAP机制,对于应用开发者来说属于“附带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搭售,是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赵占领表示,若苹果公司通过将打赏功能纳入IAP机制,来强化苹果支付的核心地位,这种借助平台强行搭售的行为,对于其他支付工具厂商来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晓春就此分析,苹果公司这一将打赏行为列入IAP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进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当竞争嫌疑。因此,如果苹果公司规定,所有虚拟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须通过APPLE PAY(苹果支付)进行,则可能构成搭售。

目前,购买虚拟物品的IAP机制,在中国支持信用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并未强制仅能通过苹果支付进行。

iOS系统的封闭性既是其获得“安全、稳定”的特点和成功的关键之一,但也已带来“霸王条款”、“垄断”等多重争议。

就打赏列入IAP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指责而言,刘晓春指出,竞争法仅保护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在各种创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前提下,竞争法层面的规制更需审慎。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以及购买者是否有选择权,是评价其行为的重要关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此前亦表示,应甄别企业经营策略和不正当竞争,并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体行为对竞争对手竞争力的影响。若只是经营策略,则还应交给市场解决。

“在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市场机制有效的情况下,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指责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晓春指出。

疑问四:苹果公司对用户傲慢?

《中国品牌》杂志观察员杜鸣皓在界面发布文章指出,对于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企业始终没有充分且合理的说明,毋庸置疑这是企业傲慢的一种表现,就目前的公众舆论而言,苹果公司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给公众一个交代。

他还认为,苹果公司迟迟不愿说明30%打赏分成合理性的原因,或许是因为苹果公司知晓30%打赏分成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他指出,首先苹果从打赏中收取30%的分成是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从法律层面来讲,应用内消费是一种经济性质的“购买”行为,受益者是APP开发者(经营者),企业按照与开发者的约定从中进行商业性质的分成尚可以理解;而打赏则不同,它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赠予”行为,受益者并非APP开发者(经营者),而是个人用户(非经营者),那么企业从中按照与开发者商业性质的分成方式抽取分成,这就有点打劫用户(非经营者)的意思了。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类似于微信打赏的受益者并非经营者,不属于APP开发者的经营性行为,苹果无权与应用开发者达成协议将用户的收益进行商业分成。

其次,苹果以威胁下架APP应用来胁迫相关企业就范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都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尤其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肆意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分歧可以谈判处理,谈不拢可以诉诸法律或行政解决,但唯一不能做的就是以牺牲用户利益为代价或绑架用户来胁迫相关市场主体就范,这是在无视市场的正常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微信的无限期搁置苹果30%分成的争议的话,苹果真的就敢下架微信吗?我打赌他不敢,因为那样做苹果就必然会遭到处罚,因为这是明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是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的。

再次,苹果关于“微信打赏是应用内消费”的言论有偷换概念之嫌。微信打赏,并不需要像直播行业一样先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是直接赠与了作者数字货币,所以微信打赏并不符合苹果定义的“应用内消费”条件。

最后,对“应用内消费”抽取30%分成,这一分成比例明显过高。坊间有很多网络主播对苹果高抽成的抱怨,这一分成比例显然超出了APP用户的正常承受范围,苹果有必要倾听用户的声音,将30%分成的合理性向公众做出解释或适当降低分成比例。

苹果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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