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鹏程 章 丽
警惕民间借贷陷阱
江鹏程 章 丽
编者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可能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借贷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请看本期专题——
案例再现:被告王某于2007年3月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1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该借款是因六合彩输钱而产生,属非法债务,自己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某主张该借条是由六合彩形成,但由于其在出具借条前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
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往往以借款实际系赌博等非法债务形成进行抗辩,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甚至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法院一般基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借贷可能涉及非法债务,当事人不要轻易出具借条;如因此发生纠纷或人身受到胁迫,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用录音等方式,以保全相关证据。
案例再现:2012年,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将30万元借给叶某,叶某定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张某向叶某催讨借款30万元,叶某认为借款系高利贷,且已归还部分借款,认为所欠款项仅为6万元。
针对此案所产生的纠纷,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叶某支付款项在时间和金额上有一定的规律性特点,认为叶某支付的款项实为支付借款的利息,且支付的利息为高利,故判决在正常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计算的基础上,将高利部分抵扣本金后,由被告叶某对剩余借款本金承担民事责任。
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属于高利贷,依法不予保护。法院支持最高支持年利率24%,也就是月利息2分计算。36%以上部分法院强制不支持,超过部分已经付过的法院会强制返还。24%和36%之间,当事人自愿付的,法院不会强制管,但法院也不会支持。
案例再现:被告叶某因银行还贷需要,通过被告张某联系,于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张某签字担保。因该款未还,故双方诉至法院。被告叶某认为其与原告谢某不认识,其是向张某借款。借条是格式合同,当时未填写出借人名字,因此,出借人应当认定为张某。
本案的纠纷点在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的出借人不明。被告叶某主张出借人是张某,但谢某作为借条的持有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谢某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至于谢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对出借人的认定,遂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叶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
提醒:出具借条一定要规范。借条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出借人名字、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约定利息及利息支付时间,借款人名字及借条出具时间。
案例再现:2011年7月,方某向严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方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归还借款。方某认为,其已向李某归还10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但严某予以否认。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首先认定了方某与严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严某已向方某提供了借款。案件中,方某主张支付给李某的10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但由于出借人严某予以否认,因此,该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归还严某借款30万元。
提醒:借贷双方,对于还款方式一定要有书面约定,如果无书面约定,每次向第三人支付款项,都应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或书面指款,否则因还款手续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只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参谋贴士
借贷小知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担保很重要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债权保护有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参谋问答
农民有权让政府出示征地文件吗?
问:政府征地都由哪个部门审批?农民有权利让县政府出示征地审批文件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关于您提到的征地时农民是否有权利让县政府出示征地审批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
村集体把耕地强制收回合法吗?
问:村民不愿意,村集体把耕地强制收回,这个做法是否合法?耕地征用后的年产值补助是每年都发还是一次性付清?
答:村集体把耕地强制收回,包括耕地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和征为国有等情况,如果将耕地征为国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实施征收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论是征为国有,还是在村集体内部流转,都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充分征得相关农民意见。
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目前各地发放方式不同,具体请咨询地方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