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研究

2017-06-30 08:05丁瀚塬
北方经贸 2017年3期

丁瀚塬

摘要:网络团购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之下迅速发展起来,为人们提供了不少实惠和便利。但是在当前网络团购方兴未艾的背后,却存在着严重的税收监管问题,这使得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量流失。本文将简要介绍网络团购,指出网络团购的涉税问题。解决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问题要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关键词: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税收电子化

一、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模式

网络团购的概念,具体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上相关中介网站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優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在这个交易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和网络平台(团购网站)。消费者在此之中较为主动,通过互联网选择并以低于现实零售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相对则较为被动,其为委托团购网站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放置在网站上等待消费者选购。网络平台即团购网站则扮演着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角色,构建起一个把消费者的需和供应商的供联系起来的桥梁。除此之外,团购网站为了进一步推广商家的产品及其服务,还会在其主页甚至显眼位置为商家提供有偿的广告摊位,并时不时组织展览会、“免费体验”等宣传活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或商家组织消费者团购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的筹码,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让利。网络团购模式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来品”的人则并不多,2008年美国的Group on团购网站开创了网络团购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争相效仿的对象,网络团购开始风靡全球。根据网络团购的标的物形式不同,我们可以把网络团购的模式分为实物和电子券两种。

(二)税收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为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对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税收征收监管是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必经之路。戴德明、何玉润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税收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税收流失进行的监管”,笔者则认为应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对税收分配的实现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团购中的税收监管就是以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监管主体对于由网络团购交易中所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具体到税务部门来说,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管理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首先,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税收监管的开端,是税务部门确定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存续的必经之路。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税源监控,才能使得接下来征收管理的开展有依有据,这对于征税双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等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分别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及其职责,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组织、预测、控制、监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保证。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关于这一行业的国家税收不致于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网络团购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税源监控存在困难

根据“团800”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国团购市场共计实现成交额769.4亿元,超预期目标113.6亿元,同比增幅161.4%,参团人数118460.7万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团单1 022.4万期,同比增幅90.8%。网络团购市场通过几年的发展日益壮大,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的市场营销手段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者青睐。这种自线上连接线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方向。当前我国采取根据属人兼属地原则,以收入凭证、账簿报表为依据的“以票控税”模式征税,对于网络的税收监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手段,这就意味着“票”是税源有无的关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代表的纳税人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过程当中使用税务发票并且以此申报缴纳税收。但是,网络团购活动由于其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税”的模式遭受挑战。在现实生活当中,网络团购不开发票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网络团购主要集中在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金额较小的领域,而消费人群又以学生和年轻上班族为主。这些人群通常欠缺纳税意识而对于索取发票这一“小事”往往满不在乎,并且猎奇和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导消费。虽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社会普通缺乏纳税意识,加之位阶更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进,使得电子发票的推广并不是很顺利。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单单要通过远程数字信息形式交易,还要提前支付相应价.金。由于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往往会利用这个时间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二)网络团购收入征税管理存在困难

1.征税对象确定难。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当中,税收监管的对象必须确定,所要监管的对象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过网络在线式交易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的对象。在网购团购当中主要有经营者、组织者、消费者这三类主体,但往往演变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组织者两方的博弈,此外经营者和组织者之间也时常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经营者一方时常会以尚未收到组织者即团购平台运营者转来的价款为由拒绝开具支票或者仅仅根据自己所获得价款的金额开具发票。而组织者一方则认为自己实际收取的仅是价款当中的小部分的中介佣金,发票金额应该经营者根据实际的消费金额来开具。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的同时,相关的维权投诉热线12315和12366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由组织者开发票,成为了“以票控税”的一个前提性难题。

2.税收凭据取得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计税依据取得难,网络团购的交易只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借助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对价给经营者来完成。然而,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留下现实的票据等痕迹作为征税依据。网络团购交易操作的无纸化,导致税务机关对于网络团购活动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及金额无从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团购网站与商家有联合起来逃税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税收机关对营业金额的核定,进而影响对商家企业定税额度的认定。其次是征税依据取得难,与计税依据的取得相类似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购销合同和发票甚至与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经被无纸化,由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凭证取而代之。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现实依据,继而使得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难以取得。除此之外,电子凭证虽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缺点,这些使得税收部门对于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还有,传统的税收监管一般是以长期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企业会计材料作为依据的,当前网络团购网站进行交易的无纸化形式使得税收監管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依据。

三、解决网络团购税收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

按照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经营者也应当像实体店商户那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拥有营业执照,并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将其公开或者添加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各地要确定相关标准以守好网络团购市场准人关,依法审核辖区内各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的网站;对违法经营的网站,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国目前的团购网站数不胜数,中小网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要监管团购网站税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即对团购网站和网络的支付平台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理顺团购网站和商家、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并且应该要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工具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团购的相关交易数据以便随时监测支付资金的流向以及结算金额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收代缴。

(二)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1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管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虽然团购网站依托虚拟的互联网来经营而淡化了传统的“住所”概念,但是团购网站的经营终究要以现实当中的服务器作为物质条件。服务器作为大型的物质硬件,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基本上具备“住所”的特征,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当做是法人的住所。常设机构的确认由此确认,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把关网络团购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明确告知团购网站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提示风险,推动建设网络团购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得税收监管逐步常态化。

2.建立电子申报制度,加快税收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网络团购交易的“无纸化”特点,使得征税凭据的收集难度加大,我国税务机关应当重视税收电子化、信息化进程,以保证网络团购税收得到有效监管。一方面,我国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中央与地方互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另一方面,我国税务部门为开展“电子税务”要逐步改善软硬件设施。税收电子化、信息化进程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目前表面上的征管流程电子化,还应该顺应网络趋势,形成开放、集中、有效的一体网络税收监管机制,即税收监管机制与外界网站是相通的,可以实现税收各部门之间,或者是税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的交流,即可以建立各地团购网站运营主体经济户籍工作,税收部门可以通过网上搜索、运营者自报等方式探清本地区的网络团购经济主体的税收情况,并可以建立团购网站运营者主体数据库,做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网络团购网站运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来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虚拟交易信息的记录。这样做可以集中处理税收信息,不仅提高了税收部门运作的工作效率,也使得网络团购的税收信息保存更加安全。

3.完善相关税收立法。要完善税收制度,首先要完善的就是网络团购商家登记制度,掌握商家有关材料;其次要推进“网络发票”的发行或是开发电子商务特点的自动征税软件,实现无纸征税,还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代扣税制度等措施。可将网络缴税记录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将商家纳税与社会信用挂钩。一方面税收机关要准确、科学地核定网络团购的计税依据,根据规定:对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这在现实操作中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网络团购本身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原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完善相关立法,专门为以网络团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领域制定具体、适当的法律规定例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等以便准确、科学地核定网络团购的计税依据。另一方面税收机关要完善税收立法,以税法为依据积极引导和监控团购网站,明确在当期确认收入并为网络团购的消费者开具发票。从源头上对网络团购的税收加以管理,并可根据网络团购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对其有所倾斜来促进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