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观念比较研究

2017-06-29 07:37:40李国梁
关键词: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农村居民

李国梁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城乡居民养老观念比较研究

李国梁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随着近代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与演进,共居共财的传统养老实践在城乡之间历经了不同的发展轨迹。城乡养老实践不仅在反馈模式和接力模式之间徘徊与选择,而且对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进行了继承与改造,但任何一种养老实践的判断均离不开养老观念的影响。通过“中国大众养老观念”的调查数据,立足城乡居民的划分,以对养老主体、养老内容和养老模式的认知为基础,展现城乡养老观念的逻辑指向。首先,城乡居民均认可了养老责任承担者的多元化,而子女仍然是最理想的养老主体。其次,城乡居民对重要养老资源的认知各有侧重,城镇居民将经济和情感视为影响老年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最后,城乡居民对养老模式的期待保持一致,亲子共居的老年生活方式仍是大众的朴实向往。可见,家庭养老依然是城乡居民最具共识性的基本养老观念,责任伦理赋予家庭养老强大的生命力,由传统家庭养老向现代家庭养老的过渡是我国家本位文化的当代最新发展。因此,我国传统家文化在现代养老观念中投射出的漫长身影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养老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养老体系的思路是:发展具有时代特色的养老文化,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加强养老规范体系建设,营造老有所养的制度环境;构建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协同的多元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观念;家文化;养老模式;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城乡二元

一、问题提出

家本位的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重要品格,是滥觞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家庭不仅在“家国同构”的理念中承担了重要的政治功能,而且在“父慈子孝”的观念中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在我国传统家庭关系中,赡养老人是家庭活动的重要内容,传统家庭养老实践是对“孝道”文化的具体体现,家庭养老模式伴随着农业社会文明绵延千载。但近代以来,西方价值文化的引进和传播冲击了家文化的传统,对工业文明的向往和迈进改变了旧时的农业社会环境。我国城市和农村从传统社会中的“一体二面”发展为现代社会的城乡二元分立格局,城市的崛起伴随着农村的衰落,传统的家文化在城乡社会条件的变动与差异中或弱化、或延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加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不可否认长期城乡二元格局的影响一时仍难以消弭。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使城乡居民面临不同的生活、工作及家庭环境,而且使城乡居民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实践和认知经历了不同的变迁轨迹,城乡长期分离的养老双轨运行格局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境遇迥异,但家文化依旧是影响我国城乡养老的活跃基因。

当前的养老问题研究中,既不乏对养老模式变迁趋势的关切,也不缺少对传统养老向现代养老转变的思考,既有从社会发展角度的考察,亦有立足传统文化的阐释。首先,关于养老模式研究。自费孝通以“反馈模式”与“接力模式”区分中西养老模式差异以来,二者便构成了分析养老模式的重要框架[1]。张航空认为西方的养老模式也曾经历了由反馈向接力地演进,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使反馈模式越来越多地吸纳了接力的因素,中西养老模式终将在趋于一致中实现对现有模式地超越[2]。李银河通过比较亲子两代对养老模式的不同选择,预测随着现代城市的扩张,我国养老模式将逐渐偏离传统亲子反哺家庭养老而向西方的接力模式靠近[3]。赵晓力察觉到了亲子间的反馈仍是我国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特征,而一旦忽视了家庭的伦理价值,接力模式很难有一个光明的前景[4]。其次,关于养老主体研究。穆光宗区分了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职能的承担者两种角色,并根据两种角色在传统与现代间的差别定义了养老的社会化过程[5]。任德新、楚永生认为传统家庭养老无力应对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引起的多元化养老需求,因此单一化的家庭养老转向多元主体的社会养老成为明智选择[6]。王跃生依据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亲子间在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情感交流关系中的亲疏,划分出了家庭代际关系的三个层次,即粘着性代际关系、松弛型代际关系和独立型代际关系,三者随社会发展而交叉递进[7]。再次,关于养老文化研究。姚远倡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文化,以抵御社会变迁造成的家庭养老弱化[8]。吴海涛、王晶主张直面社会变迁中的养老文化转型危机,培育具有时代特色的养老文化[9]。杨善华认为个人本位价值观对家本位价值观的冲击与挑战导致了家庭离散因素的增多,而表现为“恩往下流”的亲子情感关系无疑增强了现代家庭的凝聚力[10]。杨善华从伦理与文化的角度创造性地将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引入到养老研究中,并将责任伦理作为维持家庭养老持续发展的动力[11]。最后,关于养老观念研究。朱海龙、欧阳盼对养老观念的研究,不仅梳理了中国人养老观念由古至今的变迁,并且在实证调研后发掘了精神养老不断受到重视的时代新特点,两人将这一特征的形成归因于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意志的合力[12]。风笑天基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调查,指出养老观念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转变的重要性[13]。而纪竞垚则重在考察老年人群体对家庭养老的基本态度[14]。总体看来,目前仍然缺乏对大众养老观念的实证研究,也少见将城乡居民对基本养老问题的心理认知与期望进行比较的研究。

当代大众养老观念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时代印记,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形成的大众内心判断与期待。但城乡社会不同步发展的背后,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在当代城乡之间是否还存有共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家庭养老的认知又有哪些异同?基于此种考量,本文将借助“中国大众养老观念”课题①提供的实证调研数据,立足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选取城乡居民对养老主体、养老内容和养老模式的认知为切入点,力求展现当代中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养老观念上的共识与差异,并为中国特色养老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城乡养老的基本现状

在对城乡居民的养老观念进行详细对比考察之前,认识当前家庭养老基本状况必不可少。传统的社会理论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家庭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社会将过渡到个人为单位的工业社会,但直至“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其家庭生产单位以及三代家庭仍然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中保持着重要的位置。”[15]虽然中国当代的家庭结构在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的张力之中不断地趋于小型化,但当前我国家庭依旧传承着古老的家文化传统,家庭也仍然承担着重要的养老功能。

(一)家庭结构小型化

虽然城乡养老面临着的经济社会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的家庭结构却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呈现出相同的变动趋势,“中国当代城乡家庭结构基本上以核心家庭为主体,但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16]从表1中可知,我国家庭居住方式中,由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两代户所组成的小家庭占到的比例最多,高达31.9%;紧随其后的是由三代户组成的大家庭,比例达16.2%;而单身户的比例有15.6%,由夫妻户组成的家庭占比14.6%,夫妻与父母同住的两代户仅占11.3%。可见,核心家庭②已成为当前我国家庭结构中最主要的存在形式,其不仅得益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深受经济社会条件改变的影响。核心家庭的逐渐扩大必将改变亲子间的生活、居住及沟通方式,外部形式的变迁最终将会传导影响民众的养老认知。虽然传统中的直系家庭仍位居次席,但其比例与两代户的居住形式相差近一半,诸多调查还预示直系家庭的比例将进一步缩小。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悬殊比例是传统家庭养老向现代家庭养老转变的重要现实动因,也是破解养老难题的首要考量。同时,这种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同居住的两代户占据主流的家庭结构也可以在城乡差别与居住方式的交叉分析中得以印证。

表1 您目前的居住方式是?

通过表2得知,无论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中,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两代户都占据了最高的比例,分别为35.9%和25.9%。虽然,农村家庭中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差距远小于城镇家庭,直系家庭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具有深厚的心理基础和制度条件,但毫无疑问,核心家庭已经成为城乡中的主导家庭形式,家庭居住方式的小型化是当前城乡家庭养老共同面对的现实趋势,是考察分析养老问题的关键因素。现代经济的发展不断冲击着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生发于农业社会的养老居住方式受到了挑战,完善与调适成为了家庭养老的一种选择。总体看来,“家庭结构既有向小形态发展的一面,也有多婚姻单位家庭获得维持的另一面。”[17]但居住方式仅是养老模式的影响因素而非决定条件,核心家庭结构只是判断养老模式的形式条件。传统家庭养老提炼出共居共财的外部特征,但亲子反馈才是家庭养老的本质。家庭养老的方式并不完全依赖于亲密共居的家庭结构,子女与父母分居的形式并不能阻碍其赡养义务的履行,其对父母的经济支持、生活帮助和感情慰藉的手段在现代化条件下日益多样化。因此,城乡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反映了当前家庭居住方式的最新变动状况,但其并不足以证明家庭养老模式已走向衰弱。

(二)家庭养老持续化

“‘家’这么一个空间单位,只是‘家庭养老’的一个载体,但在现代社会不是唯一的载体。”[5]传统家庭养老③的内在本质要求子代完成对父母的供养与照料。因此,只要子女赡养父母这一反馈关系在当代得以延续,家庭养老模式也就能够获得新的生命力。赡养的内容不限于经济的支持,还包括了生活的照顾与情感的慰藉。反馈模式因其不拘泥家庭结构形式而注重亲子间互惠的实际内容,具有了较强的涵盖能力,“反馈模式的亲子关系是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中体现的。家庭结构在不改变这模式的条件下,还可以有不同的类型。”[1]费孝通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中西两种亲子关系的判断,其在划分伊始便超越于家庭结构等形式因素的影响,而将划分要点定位于子代是否承担了对于亲代的赡养义务这一本土特色④。因此,“在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反馈模式基本上是保持的”[1],家庭模式的变迁并不排斥家庭依然是养老的物质来源和精神依托。“反哺模式解体将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子代不再赡养父母,二是亲代不再在经济、家务、情感上帮助子代,与此同时代际关系趋于冷漠。”[4]这两个要素显然难以从现有的数据和现实中获得足够支持。

一方面,城乡家庭成员间的日常联络是获取情感支持的来源之一。表3中的数据显示,城乡家庭亲属之间同样保持了较高的联系频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与亲属之间基本能保持每周联系一两次的频率,比例分别为45.1%和43.2%。如果将对必要情感交流的认识扩大到每月都有联系的父母和子女,即几乎每天、每周一两次和每月一两次三组数据之和,那么不难看出,城乡亲子间的联系频率十分突出,城镇居民为86.7%,农村居民为83.4%。可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十分注重保持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由此推知,无论家庭形式如何变化,其成员间情感的联络和交流都反应国人心中对家的向往。家庭居住的方式并没有束缚亲子之间的联系,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城乡家庭成员间的联系提供了相同的硬件保障,科技的进步增多了亲子间交流的手段和方式,而基础通信技术的均等化发展无疑有利于缓解城乡之间的差异。虽然在亲子联系与情感反馈之间不能绝对的划等号,但也不容否认,亲子联系的增多无疑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多情感交流的机会,也更好地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满足了老年人对家庭的情感需求。相比而言,无论在城镇亲子间,还是在农村亲子间,很少有联系和几个月才联系一次的比例很低,城镇居民为5.2%,农村居民为7.2%。另一方面,城乡居民中家庭成员的供给仍然是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从表4的数据看来,中国家庭居住方式的变迁并没有对经济上的反馈造成太大的冲击。在调研数据中,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仍依赖于家庭成员的支持,占比达36.4%;而离退休养老金、社保的比例则低于家庭成员的供养,占到了33.5%;老年人以自己收入和积蓄为养老经济来源的占到25.8%。可见,无论老年人是否仍然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家庭成员的经济支持仍然是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但也应注意,在“责任伦理”的影响下,老年人对经济供给的要求普遍不高,经济支持通常维持在基本温饱线上。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的完善增加了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此时子女的经济支持更多的承载了一定的情感因素。

表2 城乡居民与居住方式交叉表

表3 如果没有同父母/子女住在一起,一般多久联系?

表4 如果您家里有老人,您家里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是?

但是,通过表5可见,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养老体制的影响,城乡居民在经济供给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容忽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养老手段日益朝着现代化方向完善,特别是养老保险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必为金钱担忧,经济来源毋需过多地依赖于家庭成员。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选择使农村发展滞后,老年人显然未能获得与城镇老年人相同的经济保障,因此两者在经济供给上表现出的差异便不足为奇。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城乡家庭对老年人赡养的经济来源侧重不同,但不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供给在现阶段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家庭养老承担的首要功能便是经济支持。老年人经济来源由家庭成员提供的比例在城镇居民中占到30.3%,在农村居民中占到47%。

表5 城乡居民与家庭老人主要经济来源交叉表

如果亲子间的经济往来和社会联系是家庭养老持续化的外在表现,那么表6所显示的城乡居民对“百善孝为先”观念的支持便是对家庭养老持续化的内在认同。传统孝道文化仍有广泛的影响,以家庭伦常道德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传统道德价值体系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虽然农村居民(92.4%)更加坚守“百善孝为先”的道德标准,但城镇居民(90%)对该观念同样保持了较高的认同度。可见城乡居民心中仍有传统养老文化的深深烙印,孝顺仍是伦理道德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家庭成员间经济往来、社会联系随社会发展快速变化的同时,孝道价值观念成为了观察家庭养老的重要窗口。

表6 城乡居民与是否认同“百善孝为先”观念交叉表

综上所述,从形式上看,小家庭在数量上的增加是养老模式向西方趋同的表象,但是伦理及法律所确认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通信技术增进的亲子情感联络,增加了中国传统反馈养老模式的生命力。以上对于城乡家庭养老基本状况的判断构成了下文分析城乡养老观念差别的前提和坐标。一方面,城乡养老经历了历时性的变迁,从传统模式发展到现代模式。实证调研的数据显示出城乡居民养老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和家庭养老持续化方面保持了一致,这种城乡养老现状的形成是城乡居民立足家文化的传统,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生活变化的现实选择;另一方面,城乡养老凸显了共时性的差异,分别呈现出城镇居民养老和农村居民养老的特色。由于城乡发展的普遍规律,加之政策制度、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形成。城乡二元的差异势必将造成城乡家庭养老实现形式上的差异,而城乡居民对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可以而且也应当是多样化的。因此,下面将基于城乡家庭养老持续化的判断,选取养老主体、养老内容和养老模式作为观察城乡养老观念差别的三个维度,比较城乡居民在家庭养老观念上的共识与差异,从而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养老体系提出思考。

三、城乡居民对养老主体的认知

养老主体是养老责任的承担者,是养老资源的供给者,其既担负着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也提供着对老年人情感上的支持。社会变迁致使传统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方式难以为继,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养老机构的建设促使养老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便城乡居民仍不舍家庭成员作为养老主体的期待,但“老年人生存质量的高低,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并不是一个判定标准”[18],子女不再是养老的唯一主体。城乡居民逐步接受了多元的养老主体,认可了不同养老主体相互配合对老年生活的保障意义。

(一)养老责任:从单一到多元

如前所述,在我国的传统养老文化和养老实践中,家庭是实现养老责任的载体,子女是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影响下,城乡居民对养老责任承担者的认知究竟有无差别?有多大差别?表7对养老责任承担主体的观念考察可提供一定的依据。表7显示,子女仍是城乡养老责任承担的首要主体,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资源分配不均、发展程度不一致等原因,城乡居民对子女作为养老主体及其他养老主体的认知存有差异。

表7 城乡居民与养老责任承担主体交叉表

1.农村居民更期待子女承担养老责任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十分希望子女能够在养老活动中承担主要的责任,比例分别高达55.7%和69.4%。这一数据凸显了城乡居民仍深受传统家文化的影响,期待子女赡养侍奉的晚年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农村居民对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比例较城镇居民多了13.7%,可见农村居民对子女养老的愿望更加强烈。一方面,农村居民对子女养老的观念受到现行农村养老方式的支持,农村居民“主要依赖家庭成员供养,这是农村人最主要的养老制度”[19],“新农保仍未根本动摇农村居民的家庭养老模式”[20];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在生活上更加接近于传统的乡土,其在行为方式上更加习惯于子女养老,他们更加珍视子女养老在乡土环境中带来的自我与家庭实现。由此,农村居民在感情上也更加容易认同子女承担养老的主要责任。

2.城镇居民对政府承担养老责任有更多期待

政府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者和推动者,政府在推动养老责任社会化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城乡居民选择政府承担养老责任的意愿分别为28.4%和17.3%,城镇居民更愿意政府承担养老责任。一方面,社会生活速度的加快,竞争激烈程度的提高,使城镇居民更清晰地认识到子女在承担养老责任时的困境,“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做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的角色和‘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5],由此造成“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这便促使城镇居民更容易接受政府作为养老责任的承担者;另一方面,城镇养老保险机制实施时间长,“养老金制度是城市人口最主要的养老制度”[19]。除经济方面的考量,政府在推动老年人医疗保障,促进有关老年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由此,城镇居民更期待政府能够在完善老年人生活保障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3.城乡居民对自己承担养老责任的认同度均不高

7.9%的城镇居民希望个人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而7.4%的农村居民希望个人承担养老责任,可见,城乡居民都不愿,也不认为自身应承担主要的养老责任,两者相差无几(0.5%)。家本位文化仍是社会变迁一时难以撼动的深厚价值观念,家本位影响下的中国人十分看重家族绵延,特别重视对后代的责任。“父母抚养义务的关键不在于将小孩抚养成人,而是要让小孩在成年后可以成家”[21],这一过程中父母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时间和感情。因此,父母自然向往子女能够回报养育之恩,将老年的时光寄托于与子女侍奉的家庭生活当中,由子女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正如费孝通在阐述中国养老的“反馈模式”时提到的,“一个社会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线来看,必须是均衡互惠。”[1]然而杨善化基于文化和伦理的视角,调整了费孝通反馈模式中的“均衡互惠”,将中国养老文化归纳为“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意味着老年人十分强调其对后代的责任,对子女成长和发展给予无偿的付出。而当子女对父母回报有所欠缺,甚至是不孝时,父母往往能够展示出足够的理解和宽容。老年人尽力独自承担养老责任,解决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上遇到的问题,而较少或不愿给子女增加负担。“因为责任伦理导致家庭的资源和劳务都是向下倾斜的,所以在亲代的付出和子代的反哺之间并不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事实是,亲代基于‘责任伦理’的付出要远远超过子代的’反哺’。”[11]责任伦理更多的强调“互惠但不均衡”,总体呈现出一种向下倾斜的态势。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伦理”虽不要求抚养与赡养的绝对相等,但也并不赞同应完全由老年人自己承担养老责任,亲子间应有的照顾和交流能够增加老年人的满足感。因此,互惠均衡和责任伦理呈现了养老责任在理想和现实中的差别。一方面,城乡居民在观念上仍保持对传统孝道文化影响下的“父慈子孝”生活的向往,父母期待对子女的抚养和来自子女的赡养,这种文化深深扎根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但另一方面,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动和孝道内涵的变化,老年人不得不积极面对由社会和自身承担更多养老责任的现实。

(二)养儿防老:期待儿女同责

“养儿防老”是传统养老观念中的重要内容,其十分看重男性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所应担负起的养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传统“重男轻女”、“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一系列社会观念。“‘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有其历史上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改变,这种模式当然是也要改变的。”[1]

1.城乡居民对“养儿防老”的认知

我们将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和城乡差异这一变量相结合,以期对城乡居民的这一观念认知进行考察。通过表8可知,当今城乡居民对“养儿防老”观念的认同已经发生动摇。这在城镇居民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城镇居民“不赞同”这一观念的比例为46.4%,而农村仅为37%),但从调研的数据来看,城乡居民中仍有多数人群赞成这一观念,并且城乡观念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表8 城乡居民与“养儿防老”观念交叉表

首先,农村居民对养儿防老的认知程度强于城镇居民。在城镇居民中,赞同养儿防老的人数占比53.6%;而农村居民中,赞同养儿防老的人数则高达63%,由此可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子女依旧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重要来源”[14]。同时,农村居民明显比城镇居民更强烈(高出9.4%)地认同养儿防老观念。一方面,这充分显示了“养儿防老”的传统孝道文化在乡土社会中仍具备深厚的影响,农村居民更加固守传统的养老观念,十分看重子代在养老实践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养儿防老”是一种功利考量,“农民养儿防老观念的内在本质是一种养老保障策略”[22]。“由于家庭养老仍是现阶段的主要形式,父母只有为儿子完成婚配大事,才算尽到职责,进而得到儿子的‘回报’(承担赡养父母之责)。”[18]在社会养老和自己养老不足以完成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情况下,传统“养儿防老”的方式仍不失为农村养老的优先选项。其次,城镇养儿防老的弱化程度高于农村。应当注意到,表8中“不赞同”养儿防老的人数比例并不低,城镇居民中有46.4%已经抛弃了养儿防老观念,农村居民也有37%不赞同,城镇居民的弱化程度更高。由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养儿’是生命历程中的必然选择,‘防老’已经不再是生命接续的重要功能”[23]。养老主体的多元化使城镇居民在年老时能获得更多的养老支持,其不必要再把子代作为晚年生活的唯一寄托。此外,多子多福的观念也已呈现出弱化的倾向。通过表9可知,城镇居民不再认同多子多福观念的比例高达60.8%,高于农村的55.8%。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无疑改变了多子多福观念的传统家庭结构基础,社会流动性增强又使亲子间空间距离增大,加之老龄化的趋势使子女在养老中的作用进一步下降。因此,城镇居民养儿防老和多子多福的观念一并弱化了。

表9 城乡居民与“多子多福”观念交叉表

2.城乡女性养老地位的提升

在城乡养儿防老观念发生变化的同时,城乡居民对“儿”的理解也发生了重要的改变,养老责任承担者已不再单指男性后代,其已延伸囊括了女性后代,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城乡中发生了改变。表10反映了现代家庭中女性地位的提升,城乡居民都已经认同了女性在现代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城镇居民赞同这一观念的人数比例仅为17.2%,而农村居民中赞同这一观念的比例达20.4%。城乡居民中不赞同的人数占到了绝大多数,大部分人已经抛弃了“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或“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传统社会的村外婚等制度使女儿在出嫁之后便离开父母随夫家一同生活,其对于父母养老的贡献也趋近于零,其更多的精力是服务于婆家,家庭内部始终是以儿子为主承担的单系养老。但随着平等观念的传播和对男女平等认识的进步,女性不断地追求自我权利的实现,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逐步形成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同时,“妇女能顶半边天”,经济的发展为女性提供了在事业上发展的机会,女性作为重要的劳动力进入社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女性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其有独立的能力实现对父母的赡养。由此,城乡居民逐渐改变了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他们也不再将养老单单视为儿子的责任,女性后代也已开始成为父母养老的重要寄托。

表10 城乡居民与“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观念交叉表

四、城乡居民对养老内容的认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中养老的内涵已远远不止停留在‘吃饱’、‘穿暖’等维持基本生存的传统养老内容上,老年人们更渴望情感上的关爱,企盼心灵上的充实。”[12]下面将考察城乡居民对经济帮助、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的态度及其异同。从表11中可知,在城乡居民对养老内容的总体认知中,经济帮助最受重视(46.8%,43.6%),生活照顾次之(33.2%,35.8%),情感支持最少(20%,20.6%),城乡居民对养老内容的认知保持了基本一致。但是,城乡居民对各养老内容的重视程度仍有所不同的。

表11 城乡居民与“以下养老内容中,您更看中哪一个”交叉表

(一)经济帮助认知:城镇居民更加强烈

通常认为,城镇居民的收入高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经济条件普遍好于农村居民,因此,城镇居民对养老的经济需求应小于农村居民。但调研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对经济帮助的意愿与此恰恰相反。如表12显示,城镇居民(86.4%)对于经济帮助的期望高于农村居民(83.5%)。首先,城镇家庭结构的变动较大,独居老人的比重增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自我养老”,而优越的经济条件无疑有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的提升。城镇居民更看重对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的保障。其次,前面曾阐述城镇养老的经济来源多元化,在子女经济支持的同时,城镇老年人还能通过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手段获得经济保障。城镇养老的制度安排更多的侧重经济帮助的内容,这便增强了城镇居民对经济帮助的观念认同。最后,农村生活环境相对较差,但生活成本偏低,农村老年人在生活上易于自给自足,经济上需求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农村居民对于经济物质的要求不如城镇居民强烈。

表12 城乡居民与“经济帮助”交叉表

通过对表13的分析可知,在物质需求方面,城镇居民(74.6%)比农村居民(67.6%)更加认同衣食无忧在老年生活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城镇居民在退休步入老年生活之后,大多处于无事闲居或临时打工的状态,工作状态的变化促使其对生活问题更加关注。而农村居民并没有明确的退休观念,即便届满了退休年龄,其只要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此其对衣食问题并不需过多关注;另一方面,农村的生活环境更加封闭,农村居民生活中接触亲戚朋友的机会和数量多于城镇居民,熟人社会圈子使子女的赡养行为经常受到评价。在“孝顺”观念的评价和影响下,子女会尽力保证父母基本的体面生活,避免背负“不孝”的名声。由于农村生活成本较低,人们对物质帮助的需求没有那么强烈,加之传统孝文化的影响,生活在熟人圈子里的农村人对经济帮助的需求相对比较小。而由于家庭结构、养老制度和生活环境的变化,城镇居民在养老观念上比农村居民更加在乎经济帮助,也更加关心老年生活中的衣食问题。

表13 城乡居民与“衣食无忧”交叉表

(二)生活照顾认知:城乡居民同样期待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不断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没有成为多婚姻单位家庭的增长力量,而成为小家庭,特别是夫妇家庭和单人户这类一代家庭的推动者。”[17]老年人无论组成夫妇家庭还是单人户家庭,面对年龄逐渐增加和身体条件每况愈下的自然规律,生活能力越发力不从心,城乡老年居民在经济帮助之外,同样渴望老年生活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照顾。从表14中可以发现,城镇居民希望得到生活照顾的占比69.2%,而农村居民占比68.4%,两者相差不到1%,城乡居民都对老年生活中的生活照顾具有较高的期待。晚年生活照顾是人类身体在面对自然规律衰败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传统文化中对晚年和谐生活的描绘,激发了人们对安度晚年的憧憬和愿望。

表14 城乡居民与“生活照顾”交叉表

1.城乡居民同样注重家人陪伴

家人的陪伴是衡量老年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城乡居民同样面临家人陪伴不足的问题。我们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考察,以期能够掌握城乡居民对家人陪伴的现实需求。表15显示,城镇居民希望老年人可以得到家人陪伴的比例为75.5%,农村居民的比例为75.7%,两者相差无几(0.2%),可见城乡居民都十分期待晚年生活中家人的陪伴和照顾。“对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的原始数据分析,从老年人的角度考察不同照料者角色的覆盖面,顺序依次为儿子(52.3%)、儿媳(44.9%)、女儿(39.8%)、配偶(33.7%)、女婿(17.1%)等。”[24]但近年的社会发展使得家人陪伴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不断扩大。一方面,子女对父母的照顾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城镇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这些变化造成了亲子物理空间距离的增大,增加了家人提供养老生活照顾的难度;另一方面,子女对赡养的标准降低。陈柏峰在李圩村的调查发现,“如果说大部分老年人的温饱并不存在大的问题的话,而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照顾则普遍存在很大的问题。年轻人似乎将给父母粮食让他们吃饱都当作迫不得已的义务,在其它方面就更不会‘上心’。”[25]但城乡居民对由家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的愿望并没有减弱,家人的照顾才是我国城乡居民理想的晚年生活。

表15 城乡居民与“家人陪伴”交叉表

2.农村居民更不愿意由养老机构照顾

“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夫妇单过或一人单过,并不是一个可以进行价值或道德判断的问题。”[18]养老院的建立为老年人的生活照顾提供了新的形式,但城乡居民对养老院居住的认知不甚一致。表16显示城镇居民在自己年老时采用养老院养老的意愿为48.9%,而农村居民有此意愿的仅占33.6%,农村居民更不能认同养老院养老。农村居民受传统孝道文化的影响更深,其所生活的乡土环境更容易受到邻里的评论,认为“子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是不孝的行为,老年父母自身也会为此感到羞耻”[26]。城镇居民的观念则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更加开放,一方面“老年人的家庭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社会流动,造成了老年人和家人分开居住,甚至出现没有亲属住在附近的情况”[27],为了更可靠的晚年生活,养老院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另一方面,社会养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养老保险解决了经济上的负担,而养老机构的发展不仅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也能够增进老年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表16 城乡居民与“如果您老了,您是否愿意去养老院居住”交叉表

(三)情感支持观念:农村居民较为含蓄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8]孔子以“敬老”作为人兽之别,为“孝”的传统注入了精神关怀的基因。可见,“重视物质赡养,更重视精神赡养,是我国养老文化的特征之一。”[29]分析表17可知,城镇居民看重情感支持的比例为47.5%,高于农村居民的45.4%。由于城市处于开放的前沿,最早也最容易获得多元包容的社会氛围,因此,城镇亲子之间更开放、更愿意,也更渴望表达亲属间的感情。加之现代通信技术等基础设施最先配备于城市地区,城镇居民能够最先接触和应用新技术进行感情交流,缓解空间距离造成的隔膜。农村居民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更注重保持家长的威严及子女的顺从,其自然对感情的表达更为含蓄内敛,他们更愿意通过行动而非言语表达内心的感情。

表17 城乡居民与“情感支持”交叉表

1.城镇居民更渴望丰富的精神活动

“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经济的大变化,赋予了精神赡养新的内涵。不同于过去子辈对父辈的‘绝对尊敬’,现代化的精神赡养是基于平等观念上的子辈对于父辈的理解、关心和体贴,意在使他们感到愉悦和开心。”[12]除此之外,老年情感生活的内容样式也日趋丰富,老朋友之间的交流互动,老年人的娱乐学习活动也已成为其获得情感支持的重要方式。表18和表19显示,城镇居民(54.1%)不仅比农村居民(41.7%)更注重老年生活中的娱乐学习生活,而且城镇居民(64.8%)也比农村居民(57.3%)更加注重与朋友的沟通交流。传统上,“由于老年人逐步退出社会生活,在没有宗教及其他寄托的情况下,老年人们情感上的慰藉和满足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孝顺、理解和关心。”[12]但当前阶段,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养老主体的多元,子女很难在经济支持和精神赡养之间做到完美的兼顾与平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也难以始终围绕子女开展。因此,养老活动应从老年人自身出发进行安排,表18和表19正说明了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更注重从自身出发考虑老年的精神生活。城镇居民有更多的意愿接触娱乐学习活动,有更多的倾向与老朋友一起交流,从而在相互之间给以精神慰藉。相较之下,农村居民所生活的乡土社会仍是以熟人为主,这一空间中相处的大多是生于斯、长于斯的亲友邻里,不仅娱乐学习的形式单一,而且亲戚间交流远比朋友间更为密切和容易。

表18 城乡居民与“娱乐学习生活”交叉表

表19 城乡居民与“有老朋友”交叉表

2.城镇居民亲子间联系更紧密

“在中国,父母对于子女应为之事,每称之曰愿;为儿女婚嫁,曰‘了向平之愿’;盖显然以儿女之事为一己之事,为一己欲望之一部分,而不能不求满足者。”[30]可见,亲子之间的感情支持是双向的,父母既能够在与子女的联系和问候中得到心里的慰藉,同时在其对子女的关爱中也能够获得情感的满足。“对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精神慰藉来说,不管是倾诉心里话还是打电话和见面,都是一个相互的过程,提供者和接受者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提供者和接受者,也很难确定谁是受益者,在很多情况下受益的可能是双方,这一点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有所不同,精神慰藉符合‘互惠’模式。”[2]表3也显示,城镇亲子间每周一两次和每天都联系的比率分别为45.1%和24.9%,均高于农村亲子间的43.2%和17.7%,城镇居民之间保持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城镇居民更加注重亲子间的情感交流。

五、城乡居民对养老模式的认知

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孕育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工业社会的建构不断瓦解了传统养老模式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伴随社会条件的激烈变革,城乡养老模式并未实现同步革新。因此,在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对养老观念模式的认知也难以显示出相同的表现。下面选取城乡居民对居住方式和生活来源两个方面的态度,分析城乡居民对养老模式的基本认知状况。

(一)居住方式意愿:亲子共居倍受期待

养老模式的差异并非是绝对的,家庭养老模式并不意味着只有祖孙三代同居共财一种实现形式,其也可以通过老年人独居等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亲子间的反馈是否依然存在,感情联系和经济供给又是否依然存在。“个体家庭亲子分解,使原来由家庭内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变成‘家际’成员履行。”[31]家庭养老模式虽表明家庭作为养老资源的提供者,但其并不否认养老内容与形式之间可以存在适当的分离。本文对养老观念的考察更容易突破仅仅基于形式的分析,而展现城乡居民对养老实践的真正期待。调研数据显示,在居住方式上,现实中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并未阻止中国人对亲子相依居住方式的向往,农村居民更赞同居家养老的形式,而城镇居民认可的养老方式更加多元。分析表20可以发现,总体上城乡居民都希望实现老年人与年轻人一同居住的养老方式,但是农村居民对老年人与年轻子女一同居住的意愿更为强烈。

表20 城乡居民与“您更赞同哪种居住方式”交叉表

1.城乡居民同样重视老年人与年轻人一起居住

虽然城乡居民在居住方式的选择比重上存在差别,但是城乡居民在观念上无疑都更倾向于选择老年人与年轻子女一同居住的方式,城乡居民赞同亲子共居的比例均超过了50%。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在居住方式上的观念显然与居住的实际状况存在差别。从表2中可知,由夫妻、父母和子女组成的三代户的比例仅为13.6%和20.6%,由夫妻和父母组成的两代户也仅有11.1%和11.3%。现实的差距由我国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就业选择等多种原因造成,虽然城乡居民对儿孙绕膝的家庭共居理想终究绕不过现实的坚硬门槛,但城乡居民对于亲子共居的赞同则反映了传统家文化的影响在大众观念中依然强劲。

2.农村居民对老年人和子女一起居住的期待更为强烈

表20显示,农村居民愿意和年轻人一同居住的比例为66.1%,高于城镇居民51.7%的比例有14.4%之多。而城镇居民对自己住(27%)和去养老院(21.2%)的居住方式的选择都高于农村居民的选择(18.2%和15.7%)。传统乡土社会中“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生产资料为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劳动者共享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30]此生产方式促成了传统直系家庭共居共财方式的形成与维持。近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农业家庭原有的生产和消费功能在城市家庭中只留存下来了消费功能,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就业形式更加多样,加之城市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等因素改变了传统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而农村的外部环境变动相较于城市而言十分缓慢,农村居民的生活大量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下的熟人特点,村民间的熟悉程度高,亲属之间的居住便利增加了沟通的便捷和情感的影响,父慈子孝的传统养老文化和含饴弄孙的现实老年图景深刻影响了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因此,农村家庭在居住方式上更加倾向保守的共居,而城镇居民选择与子女居住的倾向低于农村居民,其对居住方式的选择更加灵活多样。

(二)生活来源期待:城乡居民各有侧重

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支持是反映养老模式的重要因素,而反馈模式的家庭养老强调子代对亲代赡养责任的实现。表5显示了城乡居民对子女养老经济支援的高度认同,但农村居民显然更认同家庭内部的经济帮助(47%),城镇居民更认同由社会提供经济帮扶(43.1%)。这一认知差异的产生除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影响,还深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建国伊始,我国即实行了城乡二元的养老制度,城镇居民的养老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补助费,而农村居民未纳入劳动保险基金,仍旧依靠子女提供养老的经济帮助[32]。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打破城乡二元界限,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建设。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制度的落实仍需时间,观念的转变更非一时之功,传统城乡亲子间的经济支持观念仍会保持一定的认知惯性。

从表21中可以知道,城镇居民中认为养老保险帮助很大(22.7%)和较大(26.6%)的比例均高于农村居民的比例(15.3%和22.2%),而农村居民认为养老保险较小(9.3%)、很小(4.6%)或没有什么帮助(3.5%)的比例高于城镇居民(7.3%、4.2%和2.8%)。可见,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加积极地认可养老保险的作用,而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多持消极态度。此外,农村居民中没有办养老保险的比例达到了10.8%,这既是农村居民漠视养老保险作用的直观结果,也是农村老年人更依赖子女提供经济援助的重要原因。因此,相较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更有条件也更有意愿通过社会帮扶的形式实现养老。

表21 城乡居民与“您认为养老保险能带来多大帮助”交叉表

一方面,城镇地区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较长,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已成为基本法律要求,城镇居民更容易认同养老保险所带来的帮助。而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相对不长,实施地区有限,资金保障水平还不到位,因此农村居民在观念上仍认同和需要子女的经济支援;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条件的改善,城乡居民即便在退休之后也多感到“老当益壮”,希望能够寻找适当的工作机会“发挥余热”。因此,城乡居民真正需要子女给予帮助和赡养的年龄已大大推迟。城镇老年人因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工作机会更多,可以在退休之后找到更多的临时性工作,获得丰富的老年生活。而农村居民在步入老年之后的选择较少,仅有为数不多的农业生产活动,这一原因无疑又在客观上加剧了农村居民对家庭的依赖。虽然我国城乡养老的基本现状仍然保持着反馈式的养老模式,但是城乡居民对养老模式的具体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社会转型的同时养老文化开始呈现一种多样化的姿态。”[11]

六、结论与建议

我国传统家文化在现代大众养老观念中投射出的漫长身影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养老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本文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全面考察,把握了城乡居民对养老问题的基本心理态度,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体系提供了重要观念基础。当前养老实践处于古今中西模式的碰撞与交汇中,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馈模式并不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由西方的接力模式所替代,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家庭养老模式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调适、变化、更新。调查数据显示,虽然现实中的家庭结构不断地趋于小型化,但是家庭养老模式在民众心理认同的基础上仍得以持续发展。“中国家庭养老的弱化是中国传统家庭养老的弱化,而不是现代家庭养老的弱化。”[8]“家”仍然是每个国人的心灵归宿和向往,传统家庭养老在强烈的家文化观念的感召下抵御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冲击,不断重整和延续,历经着向现代家庭养老的艰难转型。家庭养老依然是城乡居民最具共识性的基本养老观念,责任伦理赋予家庭养老强大的生命力,由传统家庭养老向现代家庭养老的过渡是我国的家本位文化的当代最新发展。

“现代养老体系,是一种以养老文化为依托,以各种养老模式为框架,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老年人口经济保障、身心健康和尊严生活的支持系统。”[33]实现家庭养老模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离不开对传统养老文化的充分把握和吸收,也离不开对域外养老经验的归纳和提炼,更离不开对当下老年人现实生活状况的全面了解和总结。养老体系的构建应关注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的支持和保障,亦应重视养老产业、就业制度、生育政策、社会保险体系和医疗卫生环境等有关老年生活诸多内容的制定与实施。基于以上对当代城乡居民养老观念基础的实证研究,本文认为中国家庭养老应从传统模式的共居共财转向由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现代养老模式,并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养老体系。

(一)发展具有时代特色的养老文化,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第一,坚持弘扬以“家”为核心的养老文化。以血亲为纽带的家庭是传承了千年的养老场域,构成了养老的最小单元。家庭不仅孕育和培养了个人的品格,而且保障了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因此,重建在家文化指引下的养老模式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应不断挖掘传统养老文化,宣扬传统孝道,宣传家庭养老在传统社会中具备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应大力加强公民传统文化教育,以更易接受和更易于理解的方式使养老文化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同,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重视发展具有时代特色的养老文化。“构建富有时代精神的孝道文化,就要剔除传统‘孝道’中的等级思维和扭曲人性的僵化思想,要在社会主义道德框架下,把孝道伦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公德、做人美德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9]。全社会应当支持对家庭养老传统的继承,注重对传统养老文化的吸收利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关注最新的养老需求,更新养老理论,完善养老实践,形成并弘扬反应时代特色的当代养老文化。

(二)加强养老制度规范建设,营造老有所养的制度环境

第一,完善经济保障,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前,我国“城镇以社会供养为主,农村以家庭子女供养为主,老年劳动自养和新农保作补充”[34]的基本格局未发生太大变化。因此,政府应积极主导构建完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均等化。同时应注重“养老保险改革应采取向‘适当多缴、适度少领、逐渐晚退’的目标转变,以确保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与可持续性”[35]。

第二,完善医疗保障,建立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建立可以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以便围绕老年人的自身特点设计医疗方案,提高就医效果。因此,国家应尽可能加大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健全依托老年人社区的卫生服务体系,培养具有专业能力的医疗队伍。推进保险型养老保障向福利型养老保障的转变,构建起专门针对老年人医疗的保障体系,并探索完善全国联网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增强社会保险异地结算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家庭养老法律的实施。现代家庭养老的要求应纳入法律规范,家庭养老也应获得总体性的法律承认,从而明确家庭养老在现代养老体系中的地位。合理安排法律的激励机制,奖惩结合,宣传奖励积极履行养老义务的子女,引导家庭成员积极支持老年人生活。同时探索对家庭养老在住房、税收、就业等方面给予长期制度性优惠,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规划和建设,为现代家庭养老制度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性保障。

(三)构建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多元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逐步提高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家庭养老的制度设计应首先尊重和考虑老年人的养老意愿。“责任伦理”和“恩往下流”的思想传统使中国的老年人群体缺少从子女处获得过多帮助的强烈要求,老年人更愿意自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因此,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进入老年人家庭帮助其完成独居生活,提高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使老年人从依赖型养老到自主型养老的转变,将有利于现代家庭养老体系的发展。

第二,不断提升子女的养老意愿。明确把握子女在养老活动中的主要责任内容,避免增加子女养老压力,提升子女的养老意愿。一方面,子女应更加重视其在精神慰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条件的提升和社会保障的健全不断地解放了子女在养老方面的经济限制,子女和亲友所具有的精神意义在老年生活中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政策设计上为子女看望和照顾父母提供便利。完善劳动休假相关制度设计,缓解子女在“职业追求”和“家庭照顾”间的两难选择,保障家庭亲子间的必要交流时间,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第三,逐步建立多元的养老模式。现代化过程中家庭养老正在经历社会化的过程,养老责任的承担者和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日益多元化,社会养老的地位越发重要。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不仅应支持养老机构以发展非居家型养老,也鼓励灵活多样的家庭服务以促进居家化养老,以便老年家庭能够灵活地选择实现老年生活照顾。社会化养老的发展,既要规划统一的老年人居住社区,便于老年服务资源的积聚整合;也要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照顾老年人居家生活的期盼;还要大力培育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看护、家政以及救助等专业化服务,拓展老年人生活内容和方式,提升生活档次。

注释:

①“中国大众养老观念”项目采用科学概率抽样基础上的大规模问卷调查方法,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及海南除外)的125个城市通过采访员问卷面访的方式,获取全国样本范围内公民个体的数据,总体考察了当代大众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知。问卷设计后课题组首先进行了试发,然后根据情况进一步修改,同时,课题组对采访员进行了培训并提出要求。最终问卷保留有31个题目,其中30个选择题、1个填空题,选择题中有28个单选题、2个可多选题。为了避免客观题对大众选择的局限性,课题组通过单选题与多选题交叉、封闭性选择与开放性选择相结合,以及后期的交叉分析来避免客观题与大众主观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

本次调查采用异比分层、多阶段、等概率的方式抽取样本,初级抽样单位(PSU,Primary sampling units)为县级行政单位 (四个直辖市以市为初级抽样单位),抽样框采用 《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2010)》中的县级行政单位名单及户数资料;次级抽样单位(SSU,Secondary sampling units)为乡镇/街道,抽样框采用行政区划网站及《2010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相关数据。此次调查,按照误差率小于5%的精度要求,设计抽选出5000个样本,实际抽到4015个样本,最后有效采访3964个样本,有效率为98.72%。课题组将数据录入后,利用SPSS(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数据统计软件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并把输出的数据按照便于查找和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整理,建立了数据资料库。

②通常认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是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形式,又称为基本家庭。本文中即指由夫妻与小孩同住的两代户组成的小家庭。该词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默多克(George peter Murdock)在《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The Macmillan Company,1949.)一书中提出。

③穆光宗以养老资源的提供者为标准区分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三种模式,因此,家庭养老主要由家庭成员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而养老资源的界定突破了仅凭经济支持区分养老模式的局限性。传统家庭养老以“子女养老”“在家养老”为特征。家庭养老方式可以通过共居式家庭养老、分居式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三种形式予以实现。

④“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双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人赡养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6-15.)

[1]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人赡养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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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万东升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Idea of Elderly Care between Citizens and Peasants

Li Guoliang
(SchoolofAdministrativeLaw,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With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dual structu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modern China,the traditional elderly care practice of living together and sharing property has taken a different development path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The urban and rural elderly care is not only hovering and selecting between feedback mode and relay mode,but also inheriting and reforming the traditional and modern model.Any kind of elderly care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definition of elderly care idea.With the data of Chinese public idea of elderly care,the paper is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Then,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body,content and model of elderly care,the thesis shows the direction which the urban and rural idea of elderly care pointed to.First,citizen and peasants have recognized the diversity of providing for the aged.Offspring is still the ideal supporter.Secondly,citizens and peasants have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n the resources of elderly care.Citizens see the economy and emotions as key factors affecting their elderly lives.Finally,the expectation of the citizens and peasan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model of elderly care.People want to live with their offspring in their later years.Family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is the most common idea of citizens and peasants.Responsibility ethics gives the family a strong vitality.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support from the traditional to the modern is the embodiment of home-based culture.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n the modern concept is the foundation of China's pension system.First,it is suggested to cultivate the new culture of elderly care and form the social atmosphere of respecting the elderly.Second,it is advisable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for elderly people in order to create a life which elders will be looked after properly.Third,it is suggested to build a multi-family support system supported by both family and society.

idea of elderly care;family culture;elder-care pattern;elderly care by family;elderly care by society;dual structu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913.6

A

1672-8580(2017)03-0016-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4JJD82002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SKG204);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资助项目(HRC2015_BS05)

李国梁,博士研究生(E-mail:lglswupl@163.com)

DOl:10.11965/xbew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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