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篮球青年与广场舞大妈的场地之争,网上网下很热闹了几天。其实,在当代社会文化情境下,篮球青年与广场舞大妈,这两个概念本身就内含褒贬。主流意识,高下立判。把争夺公共空间叫做争夺篮球场,也更加显得大妈们没有道理。这就难怪有媒体做了这样的报道,“广场舞抢地盘大妈遭女儿痛斥:你们干的叫啥事”。
所谓“篮球场”,其实就是一块公共空间而已,立起篮球架,就是篮球场,没有篮球架,就是一块公共平地。作为公共资源,这块地被分配来打篮球,还是被分配来跳广场舞,显示出了选择偏好。免费的篮球场稀少,但合适的广场舞场地也稀少,以群体人数论,广场舞者或许远多于篮球客;以单位场地满足的人数论,广场舞优势也不言自明。
作为爱好,我们不认为篮球比广场舞真的高大上;作为权利,我们不认为青年比大妈有理由优先。那么,为什么那块场地是“篮球场应当用于打篮球”,而不是“广场舞场应当用于跳广场舞”呢?篮球要特定场地条件,广场舞可以随地跳,这也许是一个理由,但哪个地方跳广场舞会不受到指责呢?小区里跳吵人,街头跳闹人,公园里跳又成了“占用篮球场”,哪里才是广场舞者实现权利的地方?
广场舞不受待见,有人说是因为不好看,不美。到底是嫌舞不美,還是嫌大妈不美,谁说不美就不能自娱自乐,就没有权利实现爱好,就不能在公共场所展现身姿?倘若是青年,那就诸事合宜了,跳街舞、搞快闪、草地撒野、广场嘉年华,难道都美,都好看?可那都算是城市风景。如果是外国的大妈在公共场合唱《红河谷》或《多瑙河之波》,那就了不得,一定要表现周围的人驻足倾听、热情互动,简直就是最美好的图景。
当下,恐怕没有哪一项爱好像中国的广场舞这样,喜好者遍及城乡,而各种指责能够在正式和非正式的媒体上奔涌。小区居民的清静权问题、公共空间的正当使用问题、群体舞蹈的雅俗问题、集体身体展示的美丑问题、坏人变老还是老人变坏问题,甚至跳到国外是否扰乱当地治安的问题,等等,不一而足,所有指向都是对广场舞加以否定性评价,对大妈给予鄙薄的对待。
加诸广场舞的否定性理由,其实都是伪问题。破坏清静权的问题,说是涉及“群己权界”,但哪一种群己权界不是“以我画线”的呢,自己喜好的事情,就不觉得“群”干犯“己”、“己”干犯“群”了。说到跳舞时间,难道广场舞大妈们是不按正常作息,拣着别人要休息的时间去跳舞吗?即使真有打扰,又请问谁向如此巨大人群的正当娱乐提供了不打扰他人的空间呢?公共空间何谓正当使用,不应只是公共空间所标称的用途,而是公众活动是否得到了其应有的空间,广场舞难道不应该有公共空间使用权吗?雅俗美丑,更不足以成为广场舞被厌恶的理由,普通人的身体活动是自由的,不是雅才有权利、美才有权利,否则走姿不好看的人都得禁止出街了。广场舞受到的降档对待,不过是大妈们文化权利失落的一种表现,她们无论在代际权利上、性别权利上,并不处在有利位置,在阶层权利、文化资源拥有权利上,更加处在贫乏状态,这大概就是广场舞以及大妈们常受责备的原因。
话分另一头,广场舞大妈虽然并非社会的“成功者”,而经常是普通人,其中更不乏在“利益再分配”型改革中的失落者,但广场舞并未表现出任何的失意和忧伤、嗟叹和自怜、孤寂和落寞。相反,它总是欢快的、积极的,传递着向上的气息。广场舞者是正在走向老龄或已经处在老龄的人,这本身是一种好的社会能量。还有一点,别人的广场舞,其实也是他们的健身操,以舞看是表演给人看,但以操看则是健体为自身,参与者自身的主体价值不应忽视。由此着眼,我们可能发现广场舞更多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