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星星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法家类著作在古典目录分类中的发展演变
侯星星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法家类著作在古典目录分类中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汉书·艺文志》中法家类著作被归入到诸子略中的法家。从《隋书·经籍志》开始逐渐稳定下来,除在明代法家类著作被附录于杂家中外,从《隋书·经籍志》一直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都被归入到子部的法家或法家类。伴随着这一过程,法家类著作种类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从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家类著作,到后来逐渐增加的宏观法制理论著作、治狱类著作、对法家经典进行考订的法家类著作、微观法制理论著作及辑本。
法家类著作;古典目录;发展演变
我国古代图书分类法经历了西汉《七略》《汉书·艺文志》的六分法、西晋《中经新薄》、隋唐《隋书·经籍志》一直延续到清代《四库全书》的四分法两大阶段。
在《汉书·艺文志》中,法家类著作被列入“诸子略”,称为法家。法家在诸子略中排名第四,其思想地位显而易见。此类著作共有十部,如下:
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有列传。
申子六篇。名不害,京人,相韓孝公,終其身諸侯不敢侵韓。
處子九篇。
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韓,申韓稱之。
韓子五十五篇。名非,韓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殺之。
游棣子一篇。
鼂錯三十一篇。
燕十事十篇。不知作者。
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1]1736
这十部书最早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最晚成书于西汉末,是这一时期我国法家思想的结晶。《商君》、《慎子》、《韩子》在《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中均有记载,至今还有存书。《申子》在《汉书·艺文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中均著录,在宋代所成之书《太平御览》等皆引有《申子》之文,而在《宋史·艺文志》中无著录,则该书或在南宋时逐渐散佚,清马国翰有《申子》一卷辑本。《李子》早已亡佚,但在魏晋隋唐时尚存零简残篇。《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总结为:“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补礼制。”《李子》、《商君》、《处子》、《慎子》、《韩子》是以“法治”为核心的先秦法家理论的著作,《游棣子》、《晁错》、《燕十事》、《法家言》的内容虽不详,但多少也带有法家的风格。
自《隋书·经籍志》开始,经史子集四分法从此固定,并延续后世。法家类著作不在归于“诸子略”,而被列入子部的“法”。在《隋书·经籍志》中,法家类著作仅著录六部,如下:
管子十九卷。齊相管夷吾撰。
韓子二十卷目一卷。韓非撰。梁有晁氏新书三卷,漢御史大夫鼂錯撰,亡。
世要論十二卷。魏大司農桓範撰。梁有二十卷。又有陳子要言十四卷,吳豫章太守陳融撰。蔡司徒難論五卷,晉三公令使黃命撰,亡。
商君书五卷。秦相衛鞅撰。梁有申子三卷,韓相申不害撰,亡。
正論六卷,漢大尚书崔寔撰。梁有法論十卷,劉邵撰。政論五卷劉廣撰,魏侍中劉廣撰。阮子正論五卷魏清河太守阮武撰。亡。
慎子十卷。戰國時處士慎到撰。[2]76
此时法家类著作记载于《汉书·艺文志》中的十部书留下来的有《韩子》、《商君书》、《慎子》三部著作。新见于《隋书·经籍志》法家类著作有《管子》、《世要论》、《正论》。《管子》在《汉书·艺文志》中被列入“道家”,在《隋书·经籍志》中被归入法家,至今尚存。《世要论》、《正论》、《晁错新書》、《刘氏正论》、《阮子正论》、《桓氏代要论》、《陈子要言》在《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中均有记载,后来佚失,清马国翰著有辑本。《隋书·经籍志》对法家的总结为:“法者,人君所以禁淫慝,齐不轨,而补于治者也”。《韩子》、《商君书》、《慎子》、《管子》是以“法治”为核心的先秦法家理论的著作,而《世要论》、《正论》、《晁错新书》、《刘氏正论》、《阮子正论》、《桓氏代要论》、《陈子要言》是关于法制理论的著作,已经脱离了“法治”的核心,但多少保持了在国家和社会宏观领域中讨论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将《隋书·经籍志》中该类书籍按类划分(见表1)。
表1 《隋书·经籍志》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隋书·经籍志》
《旧唐书·经籍志》著录法家类著作十五部,仍将此类著作归入子部的“法家”。这十五部著作中《管子》、《商子》、《慎子》、《申子》、《韩子》、《崔氏正论》、《晁错新书》、《刘氏法论》、《刘氏正论》、《阮子正论》、《桓氏代要论》、《陈子要言》这十二部书在前代有所记载外,新出之书有三:
《治道集》十卷,李文傳撰。
《春秋決獄》十卷,董仲舒撰。
《五經折疑》三十卷,邯鄲綽撰。[3]2031
《春秋决狱》是一部以《春秋》大义为审判决狱依据的治狱类专著。两唐志中称作《春秋决狱》,《崇文总目》中称为《春秋决事比》,大概在宋以后就佚失了。《春秋决狱》在《汉书·艺文志》和《隋书·经籍志》中被归入“春秋类”,而在《旧唐书·经籍志》中被纳入法家。《春秋决狱》在两唐志治狱类著作被纳入法家类,使得这一时期法家类著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在收录理论的基础上,开始涉及到具体的办案技术。《旧唐书·经籍志》该类书籍按类划分(见表2)。
《新唐书·艺文志》将此类著作归入子部的“法家类”。除著录了旧唐书所收的这十五部著作外,又著录:
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
又注《韓子》卷亡。
杜佑《管氏指略》二卷。
李敬玄《正論》三卷 。[4]1531-1532
表2 《旧唐书·经籍志》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旧唐书·经籍志》
《管氏指略》在《汉志》《隋志》《两唐志》《宋史·艺文志》《崇文书目》中均著录,后来佚失,仅数篇见于《通典》《太平御览》《艺文类聚》中,今人陈树德《九朝律考》辑存其中六条。尹知章注《管子》、注《韩子》、 杜佑《管氏指略》都是对法家著作进行考订的著作。这三部书被录入《新唐书·艺文志》,这标志着考订法家的著作开始被归入法家。《新唐书·艺文志》该类书籍按类划分(见表3)。
表3 《新唐书·艺文志》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新唐书·艺文志》
宋代官私所藏书典,远逾前代。官修的目录学著作有《崇文总目》、《宋史·艺文志》,私家目录学著作有《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遂初堂书目》等。《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都将法家类著作归入子部的“法家类”,只是所著录的书目部数篇数不一,但都是前代所著录过的。《宋史·艺文志》著录法家类著作十部,也将其归于子部法家类。但在这十部著作中,除前代留下来的《管子》、《商子》、《慎子》、《韩子》、尹知章注《管子》、《管氏指略》《春秋决狱》《治道集》这八部书外,新出之书有:
丁度《管子要略》五篇卷亡。
張去華《大政要錄》三卷。[5]5202
《宋史·艺文志》中将该类书籍按类划分如下:
在明代,法家类著被附录于杂家之中。官修的《明史·艺文志》列入子部的有十二家: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并未设法家。在杂家类下注曰:“前代艺文志列名法诸家,然寥寥无几,备数而已。今总附杂家”[6]2324。私人撰述的《千顷堂书目》中也写到: “前代艺文志列名法诸家,后代沿之,然寥寥无几,备数而已,今削之,总名之曰杂家”[7]323。
表4 《宋史·艺文志》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宋史·艺文志》
《清史稿·艺文志》收录的仅是清人的书籍,《清史稿·艺文志》[8]4334-4335将子部分为十四类,法家居于第三位,仅次于儒家、兵家之后。《清史稿·艺文志》所收录的法家类著作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来说,都远远大于前代。从数量方面来看,《清史稿·艺文志》所收录的法家类著作达六十多部之多;从种类上来看,所收录的法家类著作有宏观法制理论著作,有治狱类专著,有对前代法家经典进行考订的著作,还出现了微观法制理论著作和法家专著的辑本等。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法制理论著作不同于前代,更倾向于法制的微观层面,如对法律条例本身的解释。现将《清史稿·艺文志》中的法家类著作按类划分(见表5):
由于《清史稿·艺文志》收录的著作有限,仅是清人的书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可对其作一定的补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9]64-75将法家类著作归入子部的“法家类”。收录的法家类著作有八部九十四卷,法家类一十九部一百五卷皆附存目。可将《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法家类著作按类划分(见表6)。
表5 《清史稿·艺文志》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清史稿·艺文志》
表6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法家类著作分类表
资料来源:《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值得注意的是《邓析子》一书,在《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中都被归入子部的名家,而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却被列入法家类。先秦古书佚失者多,《邓析子》幸而仅存。
随着法家类著作在古典目录分类中的发展演变,法家类著作的种类也逐渐得到丰富和发展。《汉书·艺文志》中著录的都是以法治为核心的先秦法家著作,它们主张“法治”,讨论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隋书·经籍志》中著录的除了法治类著作外,又新增了宏观法制理论著作。它们已经没有了在人治与法治中的取舍,探讨的是一般法律的使用和在国家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旧唐书·经籍志》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新增了治狱类的法家著作,法家类著作不在局限于理论,开始深入实践,讨论具体的操作与应用。《新唐书·艺文志》在《旧唐书·经籍志》基础上又增加了考订类法家著作,主要是对法家经典进行注解或校订,解决的是文句、句读问题。《清史稿·艺文志》和《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又增加了前代法家类著作辑本和微观法制理论著作,法家类著作不再仅限于研究一般的法律问题,开始深入到具体的法律本身。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的重要学派。他们极为重视法治,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的思想和主张,他们还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一种方式。虽然法家所提出的思想和主张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法治有一定的差距,但对于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魏征.隋书·经籍志[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
[3]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 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 黄虞稷.千顷堂书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 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9] 永瑢.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十九)[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责任编辑 雷润玲]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Legalist Works in Classical Catalogue Classification
HOUXing-xing
(CollegeofHistoryandCulture,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Shanxi710119,China)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ist works in classical catalogue underwent a long period of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InHanshu Yiwenzhi (East Han Dynasty), they are classified into Legalist school in Zhuzilve. From Suishu Jingjizhi (Sui Dynasty) to Siku Quanshu (Qing Dynasty), they are always classified in Legalist school, except in Ming Dynasty, they are classified into the eclectics. In this process, legalist works are enriched and gain great development, from the earliest law study oriented works to macro theoretical legal works, work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ison, works on textual research and amendment of classic legalist works, and micro legislation works.
legalist works; classical catalogu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2017-03-02;
2017-03-31
侯星星,女,山西晋城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G257
A
2095-770X(2017)06-0017-04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
10.11995/j.issn.2095-770X.2017.0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