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管理 柔性教育

2017-06-26 19:50费昕
河南教育·高教 2017年5期
关键词:处分警告违纪

费昕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突出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内容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

众所周知,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教书育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纪律,这是管理的刚性。而作为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的大学生,犯了错误并不可怕,最主要的是知错就改,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非教育的目的。一个错误要让一个学生背负一辈子的做法并不可取,关键是要看他们出现错误后认真面对并改正的决心。《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此,在今天“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下,建立完善的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上述规定,则为我们提供了政策依据。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现状

《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从目前高校违纪处分的实施情况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顾虑较多导致教育得不彻底。大学生一旦受到违纪处分,便与其档案、就业等联系起来,影响毕业、就业和前途,所以学校在进行处分时,一般都会“顾忌”上述问题,造成了不敢处理或从轻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使学生萌生投机心理,对学生也是一种纵容。二是考核较多引发隐瞒不上报问题。学生工作的现行考核体系对学生违纪率有一定要求,即使发生学生违纪现象,各院系及辅导员等出于考核评优目的,对学生违纪行为或者不报,或者少报,甚至瞒报。因此,现行考核体系与实际工作的矛盾导致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反而对学生起不到约束作用。长此以往,对校风和学风亦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这同样不符合依法治校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处分实施后教育转化不到位。对违纪学生本人来说,处分确实是一种惩罚,对于全体学生也是一种警醒。但处分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和方式。我们应当把处分看成是教育的开始,最关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提高认识。

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影响

一是自我认知问题。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学生在受处分后会产生一系列心理变化,如悲观、后悔、矛盾、戒备、侥幸或无所谓等。这些心理变化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或是对自己没有信心,或是对未来感到迷茫,或是自我封闭不与人接触,或是限于困境中不能自拔,如果这些心理问题不能解决,势必会影响学生的发展和成长。二是后续发展问题。学生一旦受到处分,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或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或影响奖助学金发放,有的甚至被贴上品质不良的标签,此种情况导致学生被评价的静止性和不变性,影响了学生的后续发展,失去了与其他学生同台竞争的机会,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三是社会认可问题。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其处分材料将会装入个人档案,如果没有处分解除的情况,这些材料将会一直跟随他们,可能会在其找工作、职务晋升中受到影响,如果是一时疏忽或错误造成的,使他们受到如此严重的影响,难免有些苛责和残酷。因此,帮助违纪学生面对现实、改正错误、提升自我才是关键。

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综合答辩+处分降解”策略

截至目前,学校已经做出了不少有益尝试,例如,构建了关于大学生修身的若干计划、处分降解的若干规定以及受处分后学生的培养管理方案等。我们认为,构建“综合答辩+处分降解”的后续教育管理制度,使管理的刚性与教育的柔性相结合,刚柔相济,以柔辅刚,不失为一种有效措施。

“综合答辩+处分降解”是通过对受处分学生的跟踪考察,对其考核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考核组的考察和鉴定,给予其处分是否降解或是继续接受教育的决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实施对象

曾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学生。

2.基本条件

一是受处分后须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二是受处分后是否有所悔改;三是有无再次违纪现象;四是思想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如何;五是有无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六是是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3.考察期限

警告及严重警告:6个月

记过:9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4.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综合答辩+处分降解”委员会: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等。

5.基本流程

大致分为:违纪学生撰写申请书、审核、现场答辩及票决等四个步骤。一是撰写申请书,受处分学生要对考核期内自身的综合表现进行回顾和总结,提出处分降解申请。二是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表现及申请书寫出初步意见,是否同意其进行答辩。三是答辩阶段,受处分学生陈述个人情况并回答委员会的现场提问。四是票决,委员会进行投票,是否同意其处分降解,或是进一步接受培养和教育。

综上所述,构建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不仅是立德树人的要求,而且回应了学生的内心期待,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进一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大有裨益。

(作者系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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