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

2017-06-23 13:12张梓恒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无纸化跨境电商电子商务

摘 要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全球贸易模式的变革,无纸化贸易运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尤其是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单证的无纸化更是得到快速发展。本文结合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背景和相关立法现状,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信任风险缺陷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 跨境电商 电子提单 无纸化 电子商务 BOLERO系统

作者简介:张梓恒,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3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时代环境下的全球贸易逐渐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commerce),简称为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商品或信息交易、进巧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网上交易。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是以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技术为媒介,将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信息资料从装运港处的电脑传送至目的港电脑的无纸化电子信息。货物的交付通过核对验证个人密码完成,即托运人首先凭个人密码支配运输中的货物,再授权给承运人依据持有电子提单个人密码者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个人密码在每指定一个收货人时只能使用一次,即交付货物后,新收货人会取得新的密码。简单而言,电子提单是纸质海运提单的电子化,不仅具有与纸质提单相同的记载货物信息和权利义务的功能,还具备个人密码支配货物功能,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提高了速度,实现“即传即达”。

一、跨境電商的无纸化与电子提单的运用

跨境电商“无纸化”是指用户发送或接收信息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技术为媒介,信息以电子通讯的形式传送,整个信息收发过程无需纸质文件参与的数据传输形式。跨境电商的无纸化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主要体现在海运合同的订立及提单的签发、转让方面。跨境电商无纸化无疑是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的升级,但由于传统法律如国际、国内立法及惯例中多数仍然停留在对“纸质交易”的规范上,且相关规定具有强制性,因此跨境电商的无纸化在法律层面上仍然面临众多不便,就电子提单而言,传统法律所认可的载有意思表示的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及具有证据效力的原件都为电子提单所缺乏,这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以及证据效力都具有重大影响。

二、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立法现状

电子提单由于无法像纸质提单一样进行亲笔签字或盖章,并且不具有纸质将提单的原始性,更无法像纸质提单一样进行 “交付”,因此,电子提单是否和纸质提单一样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值得探讨。

物权凭证功能代表的是一种物权,具备物权的对世性和法定性。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只需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即可,因为提单本身就代表了货物抽象的物权,根据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只有持有提单的人才可以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这一规定只限于纸质提单。理论上而言,对纸质提单进行电子化的电子提单也应该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现行的电子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大多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或者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例如《1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和《1996 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此外,《鹿特丹规则》虽然对电子提单做出了大量的规制,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也尚未生效。在其他国家立法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于1996 年通过的《海运单据法》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了认可,因此在现行有效的国际立法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还未得到广泛的法律层面上的认可。我国立法中,对电子提单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不仅不具系统性,而且在内容上只是认可了电子提单的媒介形式,而不是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确认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一样能够实现货物抽象物权的移转,不仅如此,与提单联系最为紧密的《海商法》更是没有对电子提单进行规定,因此在国内立法中,电子提单也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综合以上国内外立法情况可知,除澳大利亚以外,其他国际法和国内法基本没有对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或广泛认可,总体而言,电子提单仍然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三、电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分析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在其得以流通的基础之上实现的。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其中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可以通过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提单的流通功能是物权凭证功能的前提,物权凭证功能在流通过程中得以发挥作用。电子提单应该具备纸质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才能实现对纸质提单的替代,但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在流通功能上存在缺陷。

(一)难以认定流通中的正本提单

由于纸质提单是有形的,并且其表面上的签字、盖章以及背书等人为因素赋予其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因此人能够凭借其固有的特质识别出其是否为正本提单。而电子提单由于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传输的,它是无形的,可复制的,这会导致难以分辨其是否为正本提单,这种潜在的非唯一性很可能给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带来信任上的风险。

(二)难以实现持续性流通

提单不仅能够流通,而且还要能够持续流通,这样就可以使其几经转手,实现商业价值,纸质提单可以通过连续背书实现这一功能,即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字盖章,进而转移提单的占有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数字化形式的电子提单不仅无法进行背书,也不能通过实际占有进行流通,加上电子提单的可复制性,种种限制和其固有的灵活性难以保证电子提单的每次转让都具有真实性且合法有效,同样会给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带来信任上的风险。

四、解决电子提单流通性问题的方法

上文中,正本提单的难以认定和持续性流通的难以实现所体现出的电子提单的流通性缺陷都指向了信任风险这一结果,因此,为了加强用户信用,降低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以身份的唯一性間接认定电子提单的唯一性

由于纸质提单的正本提单体现的是其唯一性的特征,而电子提单无法具备这一点,因此只能从与电子提单联系紧密的其他方面入手,采取“曲线救国”的手段实现“唯一性”。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了“证明身份唯一性”的方式,规定如果电子证件的被签发人或受让人能够证明其自身身份,就认为其能合法有效地取得该电子证件。美国法律以认定提单受让人身份的唯一性间接认定了正本提单的唯一性,这样以来,电子提单的唯一性通过正本提单受让人身份的独有性得到了保证。

(二)建立交易信息登记制度

为了确保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可以通过建立交易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交易信息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将电子提单的每一次转让所涉及的如买卖双方的身份、交易的内容、交易的地点和时间等信息在登记平台上进行详细地记载,除了记载信息,系统还会对电子提单的流转过程进行全程追踪,并将涉及的交易的全部详细信息制作成具有公信力的报告文件,这样一来,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等利害关系人只需经过恰当形式的申请,获准后就能了解该电子提单流转过程的详细信息,极大地降低了信任风险。

(三)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背景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的实践范例——BOLERO系统

BOLERO是一个以互联网为支持,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的电子管理系统,具有开放、中立、高度安全的特征。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单据交换、核查数据,该系统还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因此,用户可以在网上实现交易过程。

BOLERO系统中建有提单的交易信息登记系统,该系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用户的选择等于承认其记录的真实性,因此该登记系统记载的电子提单的交易信息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不能被轻易推翻,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确有错误。

2005年,BOLERO电子信用证通知系统落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为我国出口商从该系统中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证通知提供了便利。?BOLERO系统的运用能够克服电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弊端,能够推进国际贸易单证的无纸化进程,极大地提高国际贸易交往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蔡宇宸.电子提单的法律风险控制.上海交通大学.2012.

[2]郭鹏.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权利证券化——以电子提单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3(4).

[3]陈芳.电子提单制度构建基础问题研究.求索.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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