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峰,李 卉,张 欣
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农民合作:过程叙事与影响因素
刘晓峰,李 卉,张 欣
现有制度环境下的中国乡村蕴含着巨大的自治潜力,这为在政府主导之外寻求更高效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模式提供了可能。对安徽沙子头村的自治行为分析验证了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以及阿克塞尔罗德的经典合作理论在解释中国农民合作行为时同样具有解释力。但这种合作行为的产生需要在尊重农民权力前提下让农民参与集体选择和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现阶段,为了更好地促进这种合作行为的产生,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能边界,并尊重乡土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以营造和保护农村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同时还要注意控制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规模,警惕新农村建设中盲目扩大村庄规模对农村社会资本的破坏。
合作;农村公共品;农民自治
优化农村公共品供给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政府主导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资料,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的比重已经第五年连续超过50%。另一方面,大力倡导村民自治,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农民以个人或者合股、集资等形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给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1]272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少典型的农村公共品自治案例,如:湖南白鹤村通过自治兴建水泥沟渠,实现了自动排灌[2]281;深圳万丰村通过村民集资兴建了医院和学校[3];湖南文洲村通过自筹资金、自投劳力的方式修建农村社区公路[4]。
国内学术界有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制度主义视角考察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机制变迁和制度特征,这类研究往往将土地、税收、财政等宏观制度转型视为重要原因或者讨论背景[5];二是关注到农村公共品自治行为及其内生性机制问题,侧重从社会资本、制度设计(如“一事一议”)、权力结构等角度进行讨论[6];三是使用定量方法研究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效率、效果、需求结构等议题[7]。这些研究对于丰富本土化公共品理论、优化农村公共品供给都是有益的,但鲜有研究对自治过程及其内在逻辑进行深入分析,一些对自治行为的个案研究也缺乏对合作理论的有力回应。为了更好地解释农民合作供给农村公共品的行为并回应西方合作理论,笔者将以安徽省沙子头村*沙子头村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由沙后村和沙前村两个自然村组成,共有近百户人家。2015年该村村民人均收入6 700元,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安徽省中等水平,因而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例,呈现其在修建“户户通”道路中的自治过程,并分析其中所蕴含的合作互动逻辑,以期为拓展村民自治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所涉及的实证材料均来自笔者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在沙子头村所做的实地调查。。
公共品是公共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竞争性消费是指如果某人使用一种产品,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排他性特征指的是有无可能(不发生很大成本)将任何人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利益之外。参见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三版)(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9-110页。。农村公共品作为公共品的一种,显然也具备这两个基本属性。除此之外,由于农村公共品是农村这一社会场域中的产物,就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品来看又具有一些独特之处,一是受众以农民为主,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源于农民个体在行业结构、收入水平、财富结构、自然禀赋以及公共需求偏好等方面的相似性。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品呈现出类型结构简单的特点,比如就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来看目前还是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教育和医疗三个领域。二是较之城市公共品来看,农村公共品的标准普遍要求较低,这是由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所决定的。三是当前农村的社会环境变得更加复杂,既有传统乡土社会的特征,又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使得农民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上变得更加多元。四是基层政权的“悬浮”。周飞舟[8]提出了“悬浮型政权”的概念,他认为自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由过去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松散了。这些特征对农村公共品供给都具有潜在影响。
公共品供给模式也是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学领域的热点话题,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观点来自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她系统反思了人类社会生产公共品和维护公共资源的行为及其理论隐喻,认为公共治理领域流行着两种政策传统:一是“利维坦”模式,即认为公共资源只能由政府集中控制,否则将陷入“公地悲剧”;二是私有化模式,即认为只有通过公共资源产权市场化的手段才能实现有效治理。她指出这两种方式都有局限性,并通过大量案例论证了通过自治合作模式实现公共品供给的可能性和有效性[9]68-122。奥斯特罗姆所说的模式是在理论层面上的抽象化形态,中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现实则更复杂。有学者曾经基于100个行政村的面板数据,以农村道路为例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模式进行了量化分析,其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主要存在三种供给模式:政府供给、村庄自我供给以及政府和村庄联合供给。并分析了村庄规模、收入水平、耕地资源对农村道路供给模式差异性的影响[10]。沙子头村的案例属于典型的村庄自我供给模式。
要解释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自治行为,需要对那些能够成功实现自治的案例进行深入讨论。笔者将采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指关注、描述、分析事件及其过程,并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解释,该方法建立在将社会事实看成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前提假设基础之上,是目前社会学界较为流行的分析方法。该方法用来分析本文中沙子头村村民合作修建村庄道路的互动过程是合适的。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客观呈现沙子头村成功地实现村庄道路自治供给的过程,为从理论上讨论村民如何实现合作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道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典型的公共产品。2003年,原交通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沥青路和水泥路”的发展目标,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200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提出实现安徽省“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的目标,并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的试点[11]。并于2006年全面启动了“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截至2015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8.7万公里,所有乡镇都通上了沥青(水泥)路,行政村通公路率达到99.99%,“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的目标基本实现[12]。“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工程的建设资金一般采取县政府补助一部分、镇政府自筹一部分的方式,安徽省政府还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也就是说“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工程中的道路主要是由政府供给的。然而,该项工程中的道路主要是指村与村之间、村与乡镇之间的道路以及村中的一条主路,而村中户与户之间的道路不在该工程建设之列,这就使得绝大多数村民的门前仍然是土路,每逢雨季依然是泥泞不堪。沙子头村的村民同样面临这种问题。于是,2015年年底,沙子头村便开始通过村民自筹资金和劳力的方式合作实施“户户通”工程,很快便实现了村庄道路全硬化。其合作过程如下:
(一)规划阶段
2015年12月初,沙子头村部分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希望能在“村村通”工程基础上,将村里剩余土路全部硬化,该建议得到了大多数村民赞同。村委会主任在征求了其他村民意见之后,决定通过“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是规范农民筹资筹劳行为的一套制度安排,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详细规定了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程序以及具体管理细则。其中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显然,沙子头村所要兴建的道路是适宜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的。参见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4号文《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方式进行运作。村委会主任首先通过走访村民了解村民态度,然后召开村委会提出筹资筹劳事项,并成立了理事会,由两名村委会主任和一位党员代表担任组织、领导工作。另外,由每户派一名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定期和在施工期遇到难题时进行协商讨论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一次理事大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1)资金问题。理事大会上,村委会主任首先指出了该项工程的起因,在讨论发言环节村里的一位具有道路工程修建经验的老人跟大家分析了工程开支问题。接下来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资金筹集数额和方式上。大会决定不向上级申请资金,而是采用村民筹资筹劳方式。金额上,每户以500元为标准,上不封顶。同时鼓励经济条件较好且愿意做出贡献的村民,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捐献一定资金。(2)人员任用问题。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两级投票”方式,先由在场村民讨论发言推选出几位人选,再由理事会协商讨论,最终选出一位杨姓包工头作为工程承包商,主要负责购买材料和道路施工并任命一位名望较高的退休书记作为会计,负责管理村民集资钱款。(3)路线规划问题。干道按照固定路线施工,无需重新调整。通往各户门前的水泥路,在保证质量基础上,遵循成本最低原则确定路线。
(二)施工阶段
前期规划工作顺利完成后,“户户通”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村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理事会、村委会等行动主体展现了复杂的互动过程。
道路“户户通”工程实施过程中,理事会作为临时性监督和利益协调机构主要做了两件事情:一是成立了监督小组,按照工期进展情况,轮流值班,监督工人施工。当天值班的小组成员负责清点工程队财务,并对结果做出记录,记录本在组内传阅;二是解决了工程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矛盾问题。比较典型的事件是,原计划按照“成本最低”原则设计的路线遭到了部分村民反对,大家纷纷表示,应该按照各户自行择定路线原则将水泥路通到门口。另外,沙前村的村民坚决要求,他们和沙后村之间的路应该整修为水泥路。而人数占绝对优势的沙后村村民,对此却持否定态度,并认为其实际效用不高。村民与村委、两个村庄之间的矛盾一度使工程停滞。各方争执不下,村委会主任出面调解,决定再次组织召开理事会。除了本应到场的大会成员,不少村民也主动前来旁听。村委会主任和党员代表号召大家以集体利益为重,遵从组织安排。经过几轮讨论,最终决定采用各户决定路线以及是否自行修建自家门前道路的方案。随之而来的是筹资额度调整问题,新方案下那些自行修建门前道路的村民便不必交那么多钱了。经过讨论,理事会最终决定给予参与门前道路自建的村民每米26元的补贴,同时规定,补贴上限为500元。
另外,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也形成了相互监督制衡的制度设计,例如在购置材料上,必须经过村委会主任和党员代表同意,发票在两人签字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报销。
(三)总结阶段
沙子头村道路“户户通”工程竣工后,理事会的工作进入总结阶段。村委会委员、党员代表、会计和部分村民,召开了总结大会。以工程质量、工人工资、开支明细为主题,由各项负责人作了述职,并接受在场人员的核实。“户户通”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村民自筹、个人捐助的方式,共得资金136 700元,各项开支共计支出134 456元,结余2 244元,结余资金用于路面养护(见表1)。耗时16天,一期工程6天,完成水泥主干道铺设路线达320米,二期单户工期10天,实现各家门前水泥路全覆盖。
表1 沙子头村“户户通”工程开支明细
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以及阿克塞尔罗德都曾对人类合作行为进行过研究,笔者将结合三者的经典理论观点对沙子头村在道路供给中的自发合作行为进行讨论。
奥尔森认为不同规模的组织在实现有效合作时存在较显著的差异性,而“足够小的集团能够通过一个或多个成员自发和理性的行动提供给自己一定量的集体物品。”沙子头村只有近百户人家,可以被视为一个小规模组织,其自发合作修建“户户通”道路的行为也印证了奥尔森的这一观点。奥尔森还指出组织中成员从公共品中的获益程度差异明显,能够使得部分成员愿意承担更多的成本(包括初始成本)。这就能够很好地解释案例中为什么会有村民主动提出“户户通”的诉求——这个提出诉求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初始成本”,以及为什么有人愿意捐助更多的钱。
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也构建了一个分析自治合作行为的经典模型,她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的大量自治合作案例进行比较,发现能够促成自治合作的制度设计原则主要有:边界清晰成员明确、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规则适当)、集体选择的论坛、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被认可的组织权、嵌套式结构(见表2)。
尽管奥斯特罗姆的上述原则针对的是“公共池塘资源”,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身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公共品,与本研究中所讨论的乡村道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其观点也自然可以作为本案例的分析工具。笔者发现,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这些制度设计原则在沙子头村的自治合作案例中也基本有所体现。具体来看,沙子头村“户户通”工程中的道路规模、质量标准等都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进行了清晰界定,其收益对象(村民)和出资出劳者当然也是明确的,符合“边界清晰成员明确”原则。沙子头村“户户通”工程的筹款筹劳方案、施工路线图等具体规则,是村民基于对本村居民收入、地理特征、劳动力状况等信息的考虑,经过反复讨论所确定的,符合“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原则。村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可以被视为“集体选择的论坛”,沙子头村村民通过这个制度安排能够讨论、制定、修改规则,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地方政府等外部权威的挑战,也符合“被认可的组织权”原则。这个制度设计也为解决村民间的意见分歧提供了空间,符合“冲突解决机制”原则。沙子头村还形成了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等参与的多元监督机制,解决了监督问题。沙子头村并没有“分级制裁”规则,但由于中国乡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概念,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长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4页。,传统社会规范会给村民带来压力,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当村民出现“搭便车”行为时,其他村民会给予道德舆论谴责,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制裁”方式。沙子头村的道路自治合作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村民权利义务、村民自治组织及行动规范的制度框架下的“集体选择”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嵌套式结构”特征。
奥斯特罗姆侧重从制度层面分析合作行为,但却并没有解释个体选择合作而非对抗的内在动机是什么。阿克塞尔罗德在《合作的进化》中对合作的个体动机做了精彩分析。该合作理论的前提假设是个体是追求自身利益的,而且并不存在外在权威强迫其做出合作行为,其合作行为也不是完全基于对他人的关心或者对群体利益的考虑[13]。显然,沙子头村村民也符合该假设。为了解释这一假设下的合作行为,阿克塞尔罗德的核心理论贡献是提出了“一报还一报”模型,他认为个体会基于下一轮博弈回报的考虑而做出合作或背叛的选择,因而在一个“重复博弈”过程中,个体更倾向于合作而非背叛。众所周知,中国乡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邻里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血缘、姻缘关系,沾亲带故、非亲即故,村民们长期生活在一起,村民之间是典型的“重复博弈”关系。因此,村民们会考虑到如果不参与修路,将来当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别人就不会再帮自己了,这便是阿克塞尔罗德所说的“对抗的成本”。
总之,沙子头村乡村道路的自治案例展现了中国农民巨大的自治潜力,这些自治潜力需要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得以被挖掘。同时,该案例也证明了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以及阿克塞尔罗德的经典合作理论在解释中国农村合作行为时同样具有解释力(见表3)。
表3 促成沙子头村乡村道路自发合作的要素
张康之在其新著《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一书中指出“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背景中,人们的行动既受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规定,也受人的共生共在的目的性所界定。面对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唯一的选项就是合作行动。”[14]因此,如何促成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并通过合作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是新世纪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为紧要问题。当前,中国正面临深刻的社会转型,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为地方治理转型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治理转型的核心便在于从过去以政府为主的“单一中心”模式向以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基层政府等为主体的“多中心”模式转变,本研究中的沙子头村乡村道路自治案例便是“多中心”模式中的一个类型。
本研究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其一,在当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中国农民完全有可能自发产生合作行为,并通过这种合作实现对某些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其二,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这也验证了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以及阿克塞尔罗德有关合作行为的经典理论;其三,这种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合作的过程中充满矛盾,只有经过细致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保证合作关系不会被合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所打破;其四,农民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农村治理中的制度设计要依靠农民参与、尊重农民的自治权力。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促成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能边界。政府之手应当从某些社会治理领域撤出来,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过去,政府一直认为在公共品供给方面农民做不了也做不好,但实际情况却相反,农民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能够很好地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在沙子头村的案例中,工程的发起、前期的调研、路线设计、规模与标准、筹资筹劳方案、矛盾调节等都是由农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机制解决的,基层政府和官员并没有参与,事实证明没有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其合作行为依然是有效率的。当然,政府并不是完全退出,其作用应当放在外部制度环境塑造方面,比如,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便为这种合作行为提供了非常好的制度依据。二是要尊重乡土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营造和保护农村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在沙子头村的案例中,社会规范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有效避免了村民在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加强对乡规民约的调研,注意地方立法与乡规民约的协调与衔接,在乡村“民风”建设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值得深挖和推广的。三是要注意控制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规模。前文中的理论分析告诉我们,小规模的社会群体是有利于产生合作行为的。但是,2001年开始全国大部分农村掀起了一轮大规模合村并组改革,不少地方规划了集中居住点,一些地方的村平均人口达到三四千人[15]。这样的社群规模是不利于社会资本培育和农民参与自治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警惕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社区规模的急剧膨胀,要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方式缩小农村治理单元,例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便明确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秭归县“划小单元,回归村落”实行“两级村民自治”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他们将全县186个村划分为2 055个自然村落。每个村落居住的居民控制在30~80户左右、地域面积为1~2平方公里,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村落自治。与此同时,行政村一级开展村民自治,形成了“两级村民自治”的新格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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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sants Cooperation in Rural Public Utilities Supply: Process Narrative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Liu Xiaofeng, Li Hui, Zhang Xin
There are great autonomous potentials in Chinese rural areas in the present system and environment, which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of more efficient rural public utilities supply mode besides government guiding. The autonomous behavioral analysis of Zhangzitou Village in Anhui Province confirms that the classic cooperation theory of Olsen, Ostrom and Axelrod can be applied to Chinese rural cooperative behaviors. But there should be a premise that peasants’ rights are respected to involve peasants in collective choices and system design in the operating level. At present, to promote cooperative behaviors,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functional boundary of local governments, respect historical traditions and the social basis of the rural society, so as to cultivate and protect a good rural moral environment. Meanwhile, the scale of rural areas shuld be regulated in the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to prevent damages to rural social capital caused by blind expansion of village scale.
cooperation; rural public utilities; peasants autonomy
刘晓峰,管理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李卉,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张欣,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研究院数据调查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乡镇干部行为的特征与规制研究”(14FZZ002);安徽省高校领军人才引进与培育计划项目“城市社区治理国际比较研究”(gxfxZD2016010)。
D035-01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3.011
2017-02-12;责任编辑: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