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益平
(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
【摘 要】目前的农村行政执法存在漠视相对人权利、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基层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个别案件处理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民间法能弥补硬性执法的不足,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应通过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间法;行政执法;司法;公信力
在农村社会由传统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型的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消除,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农村法庭,都应在维护国家法权威的前提下,理性看待民间法的良莠,通过合理互动加强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引导,推动农村法治发展。
一、农村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农村社会,受传统“官本位”观念影响,基层行政执法和农村司法现状不容乐观,各个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正、违法难追究等问题。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漠视相对人权利,不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与执法目的成比例。目前的农村行政执法中,个别地方的基层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仍有发生,有的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亵渎了执法的权威。二是。个别执法人员习惯于以自由裁量抬高自己的“身价”,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受处罚者以顶格处罚,然后坐等各方说情人员登门,逐步降低处罚额度。这种处罚,貌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了自由裁量,没有违法,实质上却从“私利”出发,考虑不相关因素,导致了行政执法公共利益目的迷失。除此之外,有的执法人员凭个人心情量罚,对违法行为要么视而不见,要么轻描淡写地放过,使行政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则挟私报复,随意进出经营场所检查监督,对轻度违法亦处以顶格处罚,严重损毁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基层司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主要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名,出面说情,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随意偏袒本地企业或者个人,甚至滥用强制措施,在本地当事人不可避免地败诉的案件中,则久拖不判,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让百姓形成了“法官断案也不是那么铁面无私的”的认识。二是农村法庭个案处理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农村法庭办案人员较少,受案标的较小,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庭审程序,也加重了法官的负担,一些案件无意中被延期,而普通群众则认为可能是法官收受了对方“好处”有意拖延。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也可能“关照”人情,在证据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上明显偏袒一方,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民间法对农村法律实施的作用
民间法独立于国家法之外,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依据某种乡土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民间法源于乡村,与当地农村实践紧密相联,更容易为村民所认可和接受,更具亲和力,其在农村的影响和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并不亚于国家正式制度内的制定法,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民间法能弥补硬性执法的不足。法律的设立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应该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然而,法律是有限的,社会生活却是无限的,社会的发展变化产生了法律的漏洞。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无法避免的一个缺点。传统的理论认为,民俗习惯是仅次于制定法的一种法律渊源,在制定法缺位的情形下,法官可以习惯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很大程度上说,国家立法基于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考虑,不可能就乡村社会发生的所有事情,涉及的所有纠纷,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某些民间纠纷的处理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旦规定过于具体反而会阻碍其实施。当法官裁判案件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时,运用民俗习惯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
民间法有助于提高乡村司法的公信力。在农村社会,要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求法官斷案要符合国家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规则,而且还要契合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道德心理,不伤风败俗,不违反民间习俗。民间法的形成没有法定的形式,没有具体的时间,但却是特定地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的普遍价值认同,是社会经验的积累和民俗习惯的沿袭,通过国家法诠释民间习俗,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国家法理念,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认同度。《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序良俗”,《物权法》中对处理相邻关系可以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可按照当地习惯处理及对法定孳息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等有关规定等,都可视为对乡风民俗的尊重。可见,当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并且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可时,民俗习惯可以直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三、推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合理互动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今司法主要是回应型司法,法院通过大量的案件审判,及时解决纠纷,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并使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公正。但中国在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存在法律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现象,除了法律规范外,民俗习惯也在影响人们的思想,调整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生活,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影响更为显著。民俗习惯主要依靠传统的力量,通过农民群体的内心信念及特定范围内的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保证实施的,在一些个案处理中,国家法并不一定契合农村传统,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简单地就一个依法办案,不履行释法、说理的程序,一判了之,很有可能造成案结不了事,不仅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降低。相反,当民俗习惯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法官充分尊重,并能通过法律规则予以解读时,裁判的结果更容易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不需要强制也能较好地得到执行。因此,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适时地引入民俗习惯来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的认同,从而能彻底消除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这是增加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实现司法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通过法官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在广大农村居民的观念中,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其并非尽善尽美,但具有最高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对民间法而言,与特定农村地域范围内农民所言的“道理”“面子”“事实”等紧密相连,农民并非反对适用国家法,而是觉得如果在乡村规则中自己有理,而在国家法律裁判中败诉的话,会让自己“没面子”,有被人欺负的感觉。在一些“情、理、法”纠结的个案中,适用国家法的结果与适用民间法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除了案件以折中方式调解外,法官的判决只能遵循法律,而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则需要通过法官的智慧和能言善辩得以实现。一方面,法官应强调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法官应从国家法的角度对民间法给出明确的态度,即该习俗是否与国家法的精神相一致,在两者相冲突时,民间法的效力低于国家法。当民间法的规则与国家法的规定相一致时,法官同样应该释法,阐明为什么在裁判文书中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而不是依据习惯规则判决该案,在尊重民间法合理性的基础上,重申国家法的权威性,为国家法逐渐融入农村治理,形成法治权威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