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

2017-06-22 18:08梁小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行政法公信力

摘 要 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其中包含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不但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必要产物,也是中国法治在行政法上探索的必经之路,而且信赖利益也被包含在诚信原则当中。

关键词 诚实信用 行政法 信赖利益 保护 公信力

作者简介:梁小婷,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49

在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体系的适用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时代变迁、多元化社会的今天,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也越来越依赖于公民对制度的认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职能的平衡,其中它着重显示了当今的法治社会发展趋势。本文从多方面阐述诚实信用的渊源、概念、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近况、目的、价值、与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区分以及实践如何运用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进而提出建议来更加完善诚信原则,推进国家机构依法行政,改善当局公信力,为民众造利。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案例:某市政府与香港某房地产签署合同,把A地出售,由该房地产一方对A地实行开建。一开始省政府批准了该市报批的包括让开发商对A地进行建设的总规划,而不久,该市政府单位却做出撤销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确实因为公共利益,不收回将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收回出让土地。根据诚信原则而言,此事政府是不该收回土地的,政府失去与公民间的公信力。所以对诚信的讨论,我们要更加大力度对它进行再研究。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人类社会发展早期,人类为了生存的必要,诚信观念因而形成。最先大家形成了统一的诚信意识,一致觉得只有互相诚信,合作共赢,才能在人际时代中生存下来。同时,诚信作为了一种习俗。诚信原则开始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是在习惯法出现之后。古罗马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成了的私法体系,包括契约法,诚信原则的法律化也形成了。

近代国家在发展中期三权分立制度的局限性,导致诚信原则的发展受到空前的阻碍,它的保护功能也不能发挥好自身的作用。

诚信原则概括了利益保护原则,在现代国家多元化的情况下,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此原则。不但在理论上,在社会实践当中的案例下,它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已经涉及到合同、债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也包含信赖利益保护,为了达到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明确的,不虚假表示。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政府的存在以相对人的信任为基础,才能维持良好的关系,行政才能得到公民的支持。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1.行政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行政行为要有诚信度,法律明文规定为例外。

2.国家机构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文件,必须没有溯及力,然而对相对人产生有利的溯及力除外。

3.因擅自撤回行政行为而收到一部分利益,行政机关不但要返还给相对人,还要对相对人信赖利益进行支持。诚信原则逐渐开始赋予了法律性质。行政法上诚信原则的含义包括为了保障保护公民利益,对于已生效的行为,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废止。

二、行政法体系与诚信原则

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诚信原则,但是从中可以体现出这一规则的特征。其实,我国已经在法律制定里开始对诚信原则进行进一步反映。并且立法应该与人为本,保障公民权益,让民众监督制定好的法律规范。

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虽然行政法体系没有法典,但是從执行方面也是保护着公共利益,多方面呈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在司法方面,也就是在行政赔偿中,为了达到保护公民利益,减少损失的目的,行政赔偿也方方面面对诚信原则的支持。

诚实信用在我国的行政法这块领域里的建设,需要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司法活动上的推波助澜,创立新的法律,设立新的制度也是当务之急。为了构建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法律进行约束,让法律关系表现出来,最终建立起完善的诚信原则。在英美等发达地方的诚信原则法律化发展历史可以得到经验,社会、文化、教育、经济也同样给该原则法制化建设提供大量的条件。

本人认为诚实信用不但要保持信息真实有效性,而且还要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首先,国家机构发布的内容要精确、真实,不然要担起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在法律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也不能随意撤销,不然,由此带来的不利也应由其负责。

行政法中关键原则包含了信赖利益,其目的主要是保障民众的权利,行政机关未经许可撤销行政具体行为,将造成一定的损失,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国家机关不能随意撤改已经发生效力的具体行为。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出现公共利益冲突,以前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者客观事实产生了巨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下已经发生效力的政府行为是可以撤改的,同时对民众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一)诚信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实践运用中,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行政机构不一定能一直恪守承诺,一直中立地使用权力。政府、法院以及社会都进行着约束。诚信原则要求政府恪守中立,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权益。

(二)保护相对人权益

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制定法的主要义务也是保障民众的正当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它的特点不但有持续性,还有积极主动性。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多元化的社会,让政府权力上涨。诚信原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达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在行政法体系中,加强诚信原则的运用的力度极为必要,顺应时代发展。人民的利益也需要被保护,国家机关应该发挥作用保护广大人民的权益,减少损害的发生。在行政法律领域里,保护公共利益就是保护民众的利益,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的同时,要随时保护公民的利益,不能违背此原则。

(三)与民法中的诚实守信的比较

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首先说说相同点,二者都具有诚实,遵守承诺,不能随意改变的特点,并且都有信赖利益保护的特点。区别点在于,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法律本质是在公法领域上,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但是民事法律体系上的诚信原则是在私法领域,整治彼此同等权益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民事领域上的诚信是对平等主体间信赖利益的期待,但是,行政领域则侧重于政府机关的所作所为,公权力是否合法合理。

在政府方面观察,国家机构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差距的,并且差别很大。政府机关掌握着权力,应该对公民的诚实信用加以监督、必要时给予处罚。但是当政府机关在实行行政措施的时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时,造成行政相对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为二者的地位不对等,维权难以实现,这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要求行政单位给予补给。行政机构不能违反诚信,不能随意取消或更改做出的决定,违背承诺等。相反,民法体系上,诚信原则只要相互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诚实守信,不给对方造成损害。

随着21世纪迅速的发展,在过去里,行政法领域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在变迁,现在的行政法体系不但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且还保护着私人权益不受伤害。

对于信赖原则,德国是它的发起地。人们开始承认这项原则还是在二战以后。但该项原则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需要实践上与理论上的改善。跟着十八大的步伐,加强“责任机构”推进,在法律制定上和规范框架上,中国不断加大完善该原则力度。在以前私人、单位、组织还有整个社会都大量有着失信的现状。不管是英美法系社会,甚至是大陆法系社会,在历史长河里,它只是被用于民法纠纷中,仅仅是私法方面的运用而已。理论研究也主要受困在民法的“小圈子”,但是该原则如何适用其他法,还是没有更细的解释。在 “干预行政”型国家机构迈向“给付行政”型国家机构的同时,公民加大对行政机关在制度上的期望值,此原则至私法范畴跨界公法范畴里面,并开始向行政法体系及其他法靠拢。在有些国家诚实信用甚至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四、中国诚信原则的发展及意义

通过社交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在民众的心里在下降。一方面表现在,行政机关内部失去信任。二是国家机构随意改动已实践的措施或决策不能取信于民。

根据我们国情来看,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相互之间基本的诚实信用不能完全得到保证。本人认为,可以对该原则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个步骤,国家行政机构做好带头作用,坚决维护此原则。这样的话政府的诚信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不管是在政府内部也好,还是在公民的认可度也好,它都将会在适用上大大提高。

从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可以看出,人民要对当前的行政机关产生信任,那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的时候要随时保持公平公信。治本需寻根,导致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间逐渐失去信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体制内存在着贪污腐败这颗定时炸弹,逐渐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中国提倡依法治国,现阶段行政机关的运行还主要依靠的是人治,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需要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原则的信任。总而言之,为了达到完善诚信的标准,我们必须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进一步研究此原则。从另一方面讲,行政机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它会造成行政成本的剧增以及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就是,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作为社会的一大主角,民众的心里將产生抵触心态。政府倡导的活动,民众就漠视或变相“抵抗”。

行政法体系中该原则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它是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概念,本人将它的研究意义归纳如下:

一方面,诚信原则的理论研究也就是行政领域内的概念研究,促进了行政法体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对我国的理论研究有帮助。另一方面,它可以加强行政法和宪法领域里的相交互动,例如对民主宪政有进一步的理解和观点;此外,研究意义还体现了当前中国“依法治国”的需要,对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国家机构的公信力上涨,公民介入管理事务的情况也会大大增进。随着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信任度的提高,政府机关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行政机关之间,因为重视和诚信,相互承认彼此的作为,同时在办事上给予支持和帮助,行政效率也会大大地提高。

我们来比较一下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他们并不会对法律实施私法与公法的细分,所以也没有像我们一样私法范围里的原则在公法范围中适用的现象,即不像我们国家的诚信原则既在民法中出现,又在行政法中体现这种交叉问题。

它的功能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安定性,让各种权益达到平衡的状态,对民众的信赖进行保障。所以,该原则属于法律范围内所有原则的上位原则,也是最高层次的解释。换句话讲,诚实信用原则既包含了信赖原则,也包含很多其他相关的规范。它作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行政法准则,可以通过在此法领域政府机关的撤销等行为表现出来。

五、结论

我国行政法体系对公民信任利益保障进行了明文确定,但是也从中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号召,也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民众的权利,我们要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大人民的监督力度。因此,一步一个脚印,我们必须从实践中加大对行政法体系中诚实守信的建设和完善。从理论制度、执法、司法、国家机构、当事方等角度来完善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范围必须得到扩张,这样才能保证它及时得到推广,及时保障大家利益。例如,政府机关做出两个彼此矛盾的具体行为时,在一般情况下,其中一行为是对于民众的权益有保护作用, 而对立面的那个行政行为对人民的权益产生损害,此时,对于当事人就应当采取诚守原则;在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后, 发生撤回、撤改等情况下,也应当采取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本身行为违法,而是因为客观政策的突变,当事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行为,这个时候也要采取诚信原则来处理;政府的补偿条款或者惠明条款出尔反尔,也可以采取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国家机构使用的根本要求是:第一,从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本身出发,保护公共利益是政府职能的初衷,诚实善良为本质。要保证政府与公务员持有诚实善良的态度,并且政府管理领域也要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行政相对人出发,公民的利益保护也至关重要;第三,从表达的意思出发,政府机关的意思表示必须保持统一性和真实性。法律的救济是民众利益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政府机构在执行公务时,务必保持真实的意思表达;政府机构公然发布、发表的消息必须可靠,真切,不能有偏差,不违背原来的本意;还有在为老百姓服务中也要讲究效率和便民。同时我们也要改善司法制度来保障权利。

如果要让行政机关在公民那里取得威信,那么在行政机关 内部之间也要时刻养成严于律己,诚信守信的习惯。政府机关必须先做到不在授权范围之外办事。其次,行政行为不要违法。最后,对同一事件不能进行多次处罚。在立法方面,伴随社会发展,诚信原则也是必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要贯通在立法上,这样行政相对人才会认可此立法性文件。在司法中,我们要保持最严格、最彻底的诚信。信用值越高,行政当事方对国家机关的信用度越大。所以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方方面面都要保持诚信至上的原则。

综上所述,尽管政府机关的裁量权相对自由,但是整个司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此原则。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目的,我们应该辩证地结合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让行政职能也能高效便民,社会稳定。在我国,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存在,但总体呈下降趋势。所以在执法方面,为了增加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我们还是要完善具有严格性、合法性、诚信、普遍性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杨翔.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湘潭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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