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现状与《反家暴法》完善之建议

2017-06-20 17:27沈志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互联网

摘 要 虽然“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仍根植于人们心中,但近年来互联网以及自媒体的广泛使用,“李阳家暴事件”、“南京虐童案”等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人们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讨论逐渐增多。《反家暴法》虽出台,但仍待细化。

关键词 家暴形式 反家暴法 互联网

作者简介:沈志康,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5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及形式

我国的《反家暴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研究家庭暴力的内涵,我们以家庭暴力的形式为突破口,全面地来认识家庭暴力。

(一)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指家庭成员一方以殴打、捆绑、使用凶器等手段直接伤害另一方的身体的行为。这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多发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及核心家庭。实践中很多施暴者为“习惯性施暴”。

(二)冷暴力

冷暴力,主要是家庭产生矛盾时,家庭成员通过非暴力的方式给对方 造成精神伤害,通常表现为恶意诋毁、讽刺挖苦、冷淡、漠视、疏远和放任等行为方式表现的精神伤害。

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遇到家庭矛盾时,夫妻之间,尤其是年轻夫妻之间会有意识地规避违法的殴打、伤害行为,可以说冷暴力是一种 “文化病”。冷暴力多发于城市与发达地区,在世界范围也是如此,德国冷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重达55%,荷兰达57%,而在日本更是接近60%。

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是生活方式的彻底改变。如今,一个智能手机就能为我们提供整个世界。不知从何时开始,当我们遇到家庭矛盾或者其他不顺心的事我们首先想到不是和对方沟通或者向亲近的人倾诉,相反我们更愿意和陌生的人倾诉。我们认为,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我们把自己遇到的矛盾看作为自己的弱点,和身边人沟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为自己带来麻烦,而向一个陌生没有交集的人吐露心声似乎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科技迎合人们的心态,创造了各种自媒体:有知乎,贴吧等匿名群体交流型的;也有微信QQ“附近的人”等与陌生个体直接交流型的。但这些自媒体也会使得夫妻感情淡化。据报道,甚至有妻子只用微信喊丈夫吃饭。

(三)财产暴力

所谓财产暴力是指,当家庭产生矛盾时,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会对经济相对弱势的一方实行“经济控制”,表现有一人肆意挥霍家庭共有财产;收入悬殊的夫妻双方,收入多的一方未对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成年子女未向父母支付足够赡养费且对父母生活质量有显著影响的等。财产暴力多发于农村。在这些地区,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生活来源完全靠子女。子女的赡养对于他们的生存情况意义重大。这对于施暴者来说是非常“有效”的。而在社会保障发达地区,老人们依靠养老金可平稳安度晚年,故财产暴力对于施暴者的意义不大。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

当前,妇女仍是主要受害者,其次为儿童、老人、成年男性。

其中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恶性最大,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灵创伤最为严重。这类案件在单亲家庭最容易出现。一方面,父母打骂孩子总是以“管教”为名,旁人更难插手,而且正常的管教和暴力之间的界限确实比较模糊。另一方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在寻求法律救济方面有滞后的问题。即使施暴方构成侵权甚至触犯刑律,由于儿童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忍气吞声使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男性受害者中,上海郊区的男性家暴受害者通常比市区的男性家暴受害者要多出1到2个百分点。在这一现象的背后有比较独特的文化和经济,社会因素。在上海很多的郊区都有着“女大三,抱金砖”的说法,很多家庭中的女性都要年长于男性。按照一般的观念,这种家庭中,男性基本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权威,女性在家庭的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另外,上海郊区人们多富裕,上海又是个独生子女政策落实非常彻底的地方,很多郊区的居民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经济条件好,非常不愿意把女儿“嫁出去”,他们宁愿“娶”回一个老实巴交,家里经济条件差的,听话的女婿。婚后,男方入赘,与女方及其父母同住。在这种家庭中,男方受到轻微的暴力,似乎是不足为奇的,有些男性的工作也是由女方父母安排介绍,或者说仅负责打理家庭的一切家务劳动;生下孩子绝大多数也必须随女方姓。

三、完善之建议

(一)共同生活之概念有待明确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条规定用意显然是将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恋人、离异夫妻之间暴力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超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频繁度、严重度。 然而,事实上对于共同生活状态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反家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单行条例,都没定义同居关系。按一般观念,我们可把具有合租关系的人看作是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也可以把恋爱中的共同居住的男女视作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但这仅仅是社会上的一般观念,一旦发生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寻求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于法有据,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作为执法者其实爱莫能助。另外,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纠纷比较多发,不能被忽视;暂时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相对于形式上共同居住的夫妻往往矛盾更深,他们之间爆发冲突也更激烈;以上列举的两种情況,当事人并没有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但显然其暴力冲突的本质也是家庭纠纷,因此,“仅仅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是否能处理这些情况?所以《反家暴法》的适用主体有待于在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好好思量。一是“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这一定位是否准确?是不是遗漏了其他属于家庭纠纷的情况?二是若“共同生活”这一概念并无不妥,那么就应该对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列举。

(二)加强重视与政府投入

目前,以“南京虐童案”为典型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施暴者的行为令人愤怒,是可忍孰不可忍,但他们却是被害儿童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亦或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对他们进行财产和人身处罚是容易的,事实认定也是简单的,但社会效果绝不如人意,受害者只能在更长的时间里承受失去亲人,失去生活来源的痛苦。此情形同样适用于妇女、老人等作为受害人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要从保护意识上的提高与加大政府上的投入两个方面来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惩罚只能是手段,我们的目的应当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并在未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要更加提高对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意识,当然,这种理念的转变和提高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保护机构等组织的投入,可以适用私人提供与公共提供相结合的混合提供的方式,政府引导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挥相结合,建设专门接收因家暴而失去家庭,生活来源的孩子的机构,并且配套心理咨询师等人员,负责心理疏导陪伴工作。此类机构可以分设为临时的和长期的两种,视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家庭情况而裁量应当送入哪一种。对于受害妇女、老人等则应根据他们的收入情况予以补贴,或者在社区为他们安排工作,总之尽量为他们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至少先在物质生活上提供保障。

一部法律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条本身起的作用不大,关键在如何执行,辅以配套措施,这在《反家暴法》这部对于公权力介入尺度把握要求很高的法律中尤为明显。

(三)重视冷暴力

针对实务中冷暴力易多发举证难,救济难的问题,我们共总结了两条建议:一是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冷暴力的手段通常表现为恶意诋毁、讽刺挖苦、冷淡、漠视、疏远和放 任等行为。这些行为共同的特性就是的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 如果要对被害人造成实质上的伤害,通常还需有长期性。由此可见,要求被害人对这类性质的行为进行举证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被害人应当在提起诉讼中提交必要的伤情鉴定书、病历、鉴定等证据,不然,若举证责任完全倒置,要求“施暴者”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去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冷暴力,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二是扩大证据的形式。对冷暴力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冷暴力的发生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故将调解意见书,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证言都可以纳入到证据链中,对冷暴力事实认定,保护双方利益都是有所增益的。同时诉讼双方往往还没有到非分开不可的地步,我们不应当将救济措施任意扩大,不然有人为分家产或其他动机可能滥用此救济,这样的法律效果与《反家暴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立法初衷必然是违背的。

(四)更好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我国台湾学者高凤仙在评价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时,用“攸关成败之关键角色”来点名公安机关的关键作用。 结合国外、其他地区的有益经验,我们认为要使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更有效地在反家暴中发挥作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纠纷的程序。对于家庭暴力的报案,接警者首先应当将其登记在册,在处理整个纠纷的过程中,对必要问题进行记录,设立专门的资料库来存放这些资料,以备将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作为证据,便于调取。二是警察应加强主动性。此次《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是好的,但很明显,法院保护令生效发出与当事人切实需要保护之间还存在这一段空挡期,此时公安机关可派警察主动上门暂时保护当事人不受骚扰。另外,在当事人报案后,若当事人已明确提出将提起诉讼,双方经多次调解无效,一方受到伤害确实十分严重,警察应帮助收集、指导收集证据。另外,定时组织社区调解人员为警察进行在职培训,传授有关家庭纠纷的知识,毕竟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问题,应以人情为主,法律惩戒為辅。

四、结语

总之,我们认为《反家暴法》出台对整个社会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方式的影响是深远的。很多人,特别是男性在家庭中认为暴力对待家人是正常的,“管教妻子”、“管教孩子”理所应当。但是暴力只能引来更多的暴力。很多家庭的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爆发,重伤甚至杀害施暴的丈夫;那些幼年长期遭受暴力的孩子,长大后,他们多性格内向,孤僻,不易信任他人,有暴力倾向。幼年经历告诉他们世界缺爱,暴力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手段。那些年轻时经常喜欢“管教孩子”的家长,老来可能就会遭受孩子的打骂,而这个打骂他的人正是他以言传身教一手创造的。但《反家暴法》无疑是受害者的坚强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会有底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我们有效执法,就会形成一种风气,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去这样做,形成良性循环,最终促使人们在家庭中和睦相处。

注释:

张翼杰.家庭冷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4(12).1,2.

张洪林.反家暴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法学.2012(2).5.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64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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