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与利益分割问题探讨

2017-06-19 20:00白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探究

白荣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城镇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现象日益加剧。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是政府在一定阶段内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征地补偿给农民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关键词:征地补偿;利益分割;探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速,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必然导致了一种结果,工业向农业要资源,城市向农村要土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众把注意力转移到依靠法律来解决征地补偿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已经提上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被征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些村子的土地全部被政府征用,但是在其征用之后,土地并没有被合理的开发与运用,这是现在社会要解决的热点问题。现阶段,土地被征收后没有被合理运用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有些商家意识到土地升值的现象,利用开发的借口变相的圈地,政府为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不惜变卖土地等现象,也助长了一些地区滥征土地的现象。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资源匮乏,为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我国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如今,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可用的土地越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对于现在的农村孩子可能不构成生存的困扰,但是对于年龄大的老伯来说,没有接受过多的教育,土地是一切。近年来,因为土地征收后的利益分割问题越演越烈,关于土地纠纷涉及到的人很多,处理不当的话,易增加社会矛盾,如果此类问题不能妥善处理的话,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土地征收的模式

(1)保险安置补偿模式。保险安置是社会普遍的一种利益分割模式,开发区建设、绿化隔离带、旧村改造等建设使农村的大量土地被转征为国有土地。16到50周岁的女性和16到60周岁的男性可以获得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自谋职业费、保险费。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土地補偿款只有在村集体撤销的情况下才能发到农民手中,但是最新的政策显示即使农村集体撤销,土地补偿款也交给政府处理。政府除了支出征地的成本外,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基本占有了全部的土地非农业化增值收益,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政府不仅享有地租收益还因为土地开发获得稳定的税收。

(2)以租代征模式。以租代征是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一种变相的征地行为,属于现有法律框架之外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成立数个政府公司经营产业,并以租地的方式大规模租用农民的土地,以年付租金的方式向农民支付地租。农民获得了一次性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每年的租金收入,而村集体则成为无收益的空架子。以租代征模式中政府几乎占有了全部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以租代征模式与其他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是这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征地,因此不存在土地补偿费;二是村集体仍然保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仍享有租赁合同期满后的土地收益;三是政府并不需要一次性支付数额巨大的征地成本,而是采用年付的方式分期支付。对于政府来说,土地开发后带来的收益可以缓解征地成本的压力,对于农业生产收入较低的农户来说,土地租金明显高于农业产值,农民可享受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

(3)绿化带土地置换模式。这种土地征用模式中,由于是公益性的项目,政府并不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出现,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所获得的利益除了用于建设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之外,还以相当低的成本完成了我国大规模的土地建设。

三、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1)农民可获得的补偿。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农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一直是国家和农户们关心的重点问题。土地增值后的收益归谁?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可获得的补偿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如果涉及到村集体撤销的完全征地,那么农民可以获得集体资产处置分配的份额。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资产处置,是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变更、变现和存量分配的问题,纯粹的征地补偿农民可获得的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虽然有的地区把土地补偿款归入集体资产,在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会将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划分给农民,但是划分给农民的绝大部分份额是以公共形式支出的,并不直接分配给农民现金,所以这不属于显性的农民可获得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否过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至少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为前提,因此,单纯比较征地补偿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来考虑这一问题的。如果农民就业出现问题的话,有限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太长时间的家庭生活支出。不同类型的征地,其对农民的补偿方法各不相同,尤其表现在工业建设用地征地和公益性用地征地上,公益性征地项目的补偿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然而近郊区项目的农民却享受到了房屋补偿带来的经济利益。

(3)农民收入的变化。土地没有被政府征收以前,农民可以依靠卖蔬菜、水果等食物赚钱,然而,土地被征收以后,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这些都是暂时的,主要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土地被征收了,农民应该依靠什么赚钱养家?年龄稍高的一些农民没有太高的文化素养,所以只能靠种地这种方式赚钱。在一定程度上,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损失是很大的,收入较之前相比会缩小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业,为了保障农户的利益,政府应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市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信息,为失业的农民搭建一个就业平台,大力发展农业,开发土地,土地的合理运用能够为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对失业的农民进行定期教育。政府可以针对不同年龄的农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这些农民即便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也能够有自己的工作。

(4)农民的参与权与谈判权。农民缺乏组织和谈判的能力,由于农户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我国法律普法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户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不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只能采取偏激的行为进行维权。制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过多的考虑农户的想法,更多的是符合国家的利益,但是,农业是民生之本,相关工作人员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该更多的考虑农民的利益,这样也缓解了社会的矛盾,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我们的政府想看到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赖以生活的家园,农业是民生之本,农业、农村、农民始终是我们要解决的三大问题,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处理好和农业有关的问题,国家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让农民更好地生活。

参考文献:

[1]张富.北京市征地补偿与利益分割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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