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忱+刘志生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现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文件中给予“老项目”一些过渡期政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使“老项目”实现了税改的平稳过渡,“老项目”达到了税负只减不增。而“新项目”特别对产值、成本、预期利润、发票取得等诸多实际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的实际税负并未减少,相反却有所增加。税改实施后笔者从所在的施工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中选取6个样板项目进行了数据分析,综合增值税税负达到4.22%,其中80%的项目税负是增加的,税负最高的项目9.91%,税负最低的项目1.04%。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一)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建筑业市场有其特殊性,项目分布较广,人员流动性较大。有的施工项目合同工期4-5年,有的则只有几个月,工程中标后需要新组建项目部,人员调动比较频繁,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施工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成为企业税负加大的潜在风险。
(二)投标报价的影响
住建部暂未发布新的投标定额,在一定程度上使测算成本有了难度,现投标材料报价只是根据住建部材料清单表中列示的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格做为材料成本价格,其它成本在取费上相应的做了调整,对于企业而言,税改后要达到税费的转嫁,也是税负降低的唯一途径,税改期初配套定额、政策有待完善,在现阶段投标报价时给企业产生了诸多不确定性,对税负的撑控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三)施工企业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偏低
目前,在建筑产品中人工费在总项目成本中占比约为20%~30%,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施工企业自身员工提供劳务和接受外来劳务,其中外来人工成本主要包括从劳务公司取得的劳务和农民工提供的劳务。“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施工企业自身提供的劳务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然而,从劳务公司和农民工处不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专用发票很难,也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这部分费用构成施工企业实际支出的一部分。这不仅不会减轻施工企业的税负负担而且很可能会削弱施工企业吸收分散劳动力的能力,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退和就业观念的转变,劳动力成本将继续上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也随之上升。
(四)甲供材料的处理问题
施工企业在税改前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甲供材料这部分也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然而,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施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纳税方式改变了,对于甲供材料这部分,如果供应商还是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建设单位,视同建设单位将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中间的环节多了,材料成本必会加价。
(五)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影响
(财税[2016]36号)中规定存量资产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对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有大批的存量资产,成本中计提的折旧均是含税的成本金额,对于土方施工量较大的项目,会直接导致税负上升。
(六)预收账款缴纳税款的影响
虽然在营业税制下预收账款也要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的税率是3%,相对来说并未给企业带来资金上的太多压力。增值税下收到的开工预收账款,没有对应的成本发生的,进项税没有取得,只能全额缴纳11%的增值税,以收到1000万预收款为例,需要缴纳增值税99.1万元,当月增值税税负高达了9.91%,影响短期内的税负增加,提前缴纳税款不利于资金的周转。
三、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给建筑企业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企业为应对新的纳税政策,需要对现行的一些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减少因存在的制度漏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明确标前测算体系
首先在投标报价中,需将工程不含税价格作为投标控制限价,或者业主在公布投标限价时,分别明确列出工程不含税造价、增值税额。在确定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要考虑增值税影响。在“营改增”后,使用修订后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后,增加测算成本抵扣率的方法和依据,并据此计算确定投标报价。明确对甲供材的谈判要求,逐步以甲控材的方式代替甲供材;如业主坚持采取甲供材方式,则应与业主协商约定由业主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明确对征拆补偿的谈判要求,合理确定红线内、外补偿范围、标准、支付价款要求和办理程序;作为红线内的征拆补偿要与业主进一步明确不得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与业主补充完善手续,签订委托办理拆迁协议,作为代收转付业务进行管理。
(三)加强管理,节约人工成本
鉴于近几年人工费上涨过快,施工企业目前可抵扣的人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再加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所要负担的税率的增加,会造成企业实际税负的加重,从而违背“营改增”政策的初衷,因此,建议施工企业一方面加强人员管理与培养,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节约人工费成本。另一方面,与规模较大的建筑劳务公司合作,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总承包单位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加强合同评审管理
1.签订合同前,签约承办部门应当详细调查、了解、掌握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应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在合同评审制度中设立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对于涉及增值税内容条款应进行专业审核。3.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各类经济业务,应增加对合同价格条款、发票条款及资金支付条款的基本要求。4.在合同评价制度中增加纳税人资格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评估。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综合考量合同相对方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五)发票管理工作是重点
发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相关财务知识、明确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税率,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熟悉了解发票的购买、开具、认证、抵扣程序,掌握发票丢失的处理办法,明确开具虚假发票的责任,可以熟练操作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注意抵扣发票的抬头要与施工企业的名称保持一致以及发票的类型、时间等,同时还要提防一些供应商趁机漏税偷税。
(六)加强企业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
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比价的过程中,因为各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商的资质不同,所包含的税额便不同,他们的报价必然会有差异,企业便要在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角色优势,做好价格比选工作。在比价时要始终坚持可比性原则,针对供应商的规模、信誉、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对比,遵循经济原则,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财税[2016]36号)中给予施工合同中有“甲供材”和“清包工”的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计税方法,提前做好稅务筹划,在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基础上,若经过统筹规划发觉施工企业的负担太大,则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降低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改革,其改革还会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其改革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复杂性和特点,对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机遇又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