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不能或缺民意的“车轮”

2017-06-15 15:00
城乡建设 2017年7期
关键词:快车专家学者民意

■ 沈 峰

房地产税立法不能或缺民意的“车轮”

■ 沈 峰

房地产税法草案年内无审议安排,说明草案尚不成熟,理应加强调研,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审慎出台。

开征房产税于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地方有很多。房产税的评估、征收、争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缜密的制度设计。况且,房产税是事关公众利益的决策,不能只是由官方充当“代言人”。开征房产税是针对拥有不动产的普通民众,那么,对于如何开征房产税,民众应最有发言权。

在此之前,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始终模糊不清,导致专家学者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意在调节贫富差距。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兼顾财政收入和完善税制两种功能。其他人则希望以此调控房地产市场,倒逼多套房的持有者向市场供房,以打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者。

其实,无论是设计房地产税,还是出现针对房地产税的争议,都只有一个核心,即为什么要为房地产税立法,其功能和目的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国家首先应该厘清房地产税的立法初衷。同样,房地产税涉及民众利益,要在立法之初明白告诉老百姓,房地产税是干什么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理性的讨论;特别是要保障民众的话语权,即立法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可现实情况是,房产税几年前在重庆、上海试点之后,国务院、住建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专家学者都在表态,唯独民众失声。很明显,房产税这部“快车”,少了民意的“车轮”。

房产税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公众不应被排斥在讨论之外。所以,开征新税更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搜集、倾听与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这样开征新税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部门一意孤行强征房产税,只能说明政府对纳税人缺少基本的尊重。

快车要平稳行驶,必然要性能完好的车轮和坚实、平整的道路来保障。同理,房产税“快车”也必须要有民意的“车轮”支撑与立法机构为其开路。

总之,既然房产税主要是面向民众征收,征求意见程序更不可或缺。忽视民意,不将开征房产税的初衷、法律依据、使用方向等全盘托出,那么,脱离严谨的公共选择程序而出台的房产税方案就很难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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