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立明
中央苏区的公债发行述论
万立明
为缓解苏区财政经济工作的严峻形势,支持反“围剿”战争,中央苏区于1932-1933年先后成功发行了三次公债。公债的发行主要依靠苏区各级党政组织系统,并制定详尽的公债推销计划,采用政治动员、革命竞赛的方式,宣传鼓动苏区群众自愿认购。同时,苏区重视公债的偿还,还采用了特殊的偿还形式。总体而言,中央苏区公债的发行比较成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实现中共和苏维埃政府某些特定政策目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苏区公债发行的经验和不足,也为中共公债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
中央苏区;公债;发行
由于种种原因,中央苏区的经费和物资供应极其紧张,财政出现了严重的入不敷出的情况。发行公债,向根据地人民筹借,成为当时解决财政赤字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为缓解苏区财政经济工作的严峻形势,支持反“围剿”战争,中央苏区从1932年开始先后成功发行了三次公债,对于支援革命战争,推动中国革命发展都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目前对这一问题尚无深入、全面的探究,仅有一些考证或介绍性的文章。*例如,康学军的《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公债发行工作》(《财政》1984年第2期)、张启安的《浅议中央苏区所发行的三次公债》(《人文杂志》2001年第3期)、刘庆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券考略》(《文物春秋》2009年第5期)、刘晓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期公债发行述论》(《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等。另外,余伯流的《中央苏区经济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张侃和徐长春合著的《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余伯流和凌步机合著的《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和万立明的《中国共产党公债政策的历史考察及经验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等著作也对中央苏区公债进行了简要论述。笔者试对中央苏区公债发行的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
为保障革命战争的经费,中央苏区于1932年7月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这期公债发行后,很快发觉所筹集资金的数量还不能满足反“围剿”战争经费的需要,于是1932年10月发行了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这次发行的公债券一种是新印的,一种是把上一期未用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券加盖“第二期”戳记,作为第二期债券使用。此后,为抓紧时机进行必要而可能的经济建设,建立革命战争的物质基础,中央苏区又于1933年7月发行经济建设公债。
在此过程中,中央苏区陆续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第九号布告》(1932年6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1932年6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第十三号训令》(1932年6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第十七号训令》(1932年10月2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条例》(1932年10月2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条例》(1933年7月22日)和《关于推销公债方法的训令》(1933年8月28日)等法令和文件,对三次公债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中央苏区三次公债的详细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根据唐滔默:《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史(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页的数据整理而成。
从上表来看,三次公债的发行数量一次比一次多,且都超额完成了发行任务。其中两次革命战争公债利息为周年1分,偿还期限为半年,属于短期公债。经济建设公债则发行量大,偿还期限长,属于长期公债,因而利息为周年5厘。从公债面额来看,公债券的面值都比较小,如五角和一元等,这反映了当时革命根据地经济落后,群众手里持有的现金数量较少,发行小额面值的公债,才有利于广泛吸收群众手中的资金,从而更好地完成公债销售任务。每张经济建设公债票还附上了7张息票,可以凭息票定期领取利息。
(一)依靠苏区各级党政组织系统,责成专门机构负责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财政人民委员部专门设立公债局这一机构,负责公债的发行等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暂行组织纲要》,财政部内设没收委员会、征发局、税务局、公债局、国有财产管理局、秘书局、预算局等8个机构。*倪兴祥、谢慧琴等:《红色革命的摇篮》,贵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实际上,公债的发行有赖于苏区各级党政组织系统。毛泽东于1933年8月28日亲自签发推销经济建设公债方法的训令,其中要求:
1.省苏要抓紧全省发行公债这一工作去讨论,去推动,去检查,要在省苏所在地的一个县中,搜集推销公债的经验,将动员方法好的例子与坏的例子写成文件,迅速指导全省各县。
2.县苏要抓紧全县发行公债的工作去讨论,去推动,去检查。同样要在县苏附近几个区中,搜集经验,将好的坏的例子写成文件指导各区。县苏主席团要为了推销公债召集全县各区主席与财政部长开会。公债发行以后还要召集各区主席开会检阅,纠正他们的错误。
3.县苏是发行公债动员群众的枢纽。要召集乡苏主席、贫农区主任及其他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开会,详细告诉他们发行公债的意义与动员群众的方法,同时要派人分往各乡帮助乡苏去召集乡代表会、贫农团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的会。对他们作详细的解释。要经过乡一级的干部到各村各屋子去召集群众大会,向群众详细的说明经济建设公债的意义。如果一次会之后群众还不明了,必须再到各村各屋子去开第二次会。如果还有不明了的地方必须再到那个地方去开第三次会。*《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7版。
上述训令强调要在省苏所在的一个县中及县苏所在的几个区中搜集经验,并将其写成指导性文件,以便指导省苏、县苏,而且县苏是发行公债、动员群众的枢纽。
1934年1月23日,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各级党部与政府调集最好干部组织推销公债与征收土地税、集中红军公谷的突击队,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突击,并实行严格检查及报告制度,一切消极怠工,或只推销债票而不收集谷子,或收到谷子不送交仓库,不将仓库收条送县财部转账者,概作为违反命令,应给以苏维埃纪律的制裁。
2.在进行突击中,必须特别抓住承认推销公债较多或工作最落后的区域为中心(如江西的广昌、赤水、博生、胜利、公略、万太、杨殷、洛口、龙岗,福建的长汀、宁化、汀东,粤赣的于都、门岭、会昌)。
3.土地税完全收谷子,不准折谷收钱,公债也须以收谷子为原则,使能充分保障红军给养。
4.在突击中必须注意公债、土地税、红军公谷及退还公债谷票的数目与单据,谷子与金额的对照,从而避免贪污舞弊的发生。*《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1934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3-85页。
上述决定同样强调党政干部在公债推销过程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完成公债推销等任务的几个可行办法,例如,调集最好的干部组成突击队,抓重点区域,强调公债推销的法定程序以避免出现贪污行为等。
(二)制定详尽的公债推销计划
1932年6月26日,中华苏维埃政府发布的第十三号训令中就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规定:此次革命战争短期公债,除10万元由湘赣、湘鄂赣两省推行外,在江西与福建发行总共50万元。具体推销计划见下表:
表2 中央苏区在江西和福建推销50万元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计划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三号)——为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券事》(《红色中华》第24期,1932年6月23日)中的内容制作。
从上表来看,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的发行计划较为周密,红军和党团政府分配5万元,占总数的10%,城市商人6万,占12%,各县分配39万,占总数的78%,而且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分配任务有较大差异,多的有3万,少的只有2千元。另外,分五期发行和缴款。这样使公债发行和缴款工作有条不紊,集中款项地点也是根据任务的分配相应设置的,增强了缴款的便利性。
1932年10月21日,中华苏维埃政府为发行第二次革命战争公债发出第十七号训令,其中也制定了具体推销计划,见下表:
表3 中央苏区推销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计划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七号)》(《红色中华》第38期,1932年11月1日)中的内容制作。
与第一期发行计划相比,第二期则更为详尽。商家和各县承担的任务有所增加。商家承担总数的12.5%,红军党政团体承担5.3%,各县承担82.2%。同样是分五期推销,每期发行数量也都有明确计划。
闽赣省在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工作中承担推销30万元的任务,经分解下达给各县区,其中闽北分区发行20万元,闽北分区的20万元推销任务又分配到辖区各县,即“崇安九万元,铅山五万元,上铅一万元,建阳一万元,广丰七千元,浦西三千元,邵武一万元,市苏一万元,红军一万元”。为了实现中央财政部提出的在1933年12月完成公债推销任务的目标要求,12月12日,省革命委员会主席邵式平在闽赣省苏维埃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必须“迅速完成推销三十万经济建设公债的任务”。*刘庆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券考略》,《文物春秋》2009年第5期,第79页。因此,闽赣省的公债推销是层层分配任务,进行各级动员,而且闽赣省苏维埃政府高度重视,目的都是确保公债推销任务的完成。
(一)采用政治动员、革命竞赛的方式,宣传鼓动苏区群众自愿认购
公债的推销对象主要是根据地各阶层的群众,也包括商家、红军中人员和党政团体中人员。除了富农和大中商人可以责令购买外,公债推销特别强调要自愿认购,否则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从而影响公债的发行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发行时就明确强调“鼓动群众自愿来买公债券,切不能用命令强迫,但对于富农、大中商人可以责令购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3号)——为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券事》,《红色中华》1932年6月23日,第6版。而且,苏区公债都是平价发行的,没有任何折扣,认购人必按债券面额十足交付现金或粮食,才能取得等值的债券。根据地公债的利率也都规定的比较低。因此,根据地政府不能以经济利益去促销,而是要充分做好政治动员,使每个认购公债的群众,都能深刻认识到发行公债的政治意义。
中华苏维埃政府在第十三号训令中就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规定:各级政府立即向广大群众作宣传鼓励解释公债意义,与工农群众购买的义务,帮助革命战争有力发展的作用,使每个工农群众都踊跃的来买公债,要造成这种“不买公债券是一个革命战士的耻辱”的空气。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做到:
1.由区市乡召集乡代表会议做报告讨论,推销和鼓励群众的办法,由城乡政府和代表召集商民大会报告政府发行公债券的意义与公民的义务,特别要从政治上参加革命战争上来鼓励,使群众自动的购买。
2.用革命竞赛方法,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村与村,团体与团体比赛,谁购买多缴款迅速,谁就胜利,由上一级政府,给奖旗和名誉奖。
3.各村各市由代表及城乡政府负责将款转解上级。
4.各级政府根据以上各项来决定本身执行的具体办法(例如分配方法,鼓励方法,收款方法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3号)——为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券事》,《红色中华》1932年6月23日,第6版。
上述办法,对用政治动员方式推销公债进行了阐述和说明,其中特别强调要营造革命战士不买可耻的气氛及采用革命竞赛的方法。
此后,第十七号训令中仍然提出采用政治动员的办法发行第二次革命战争公债,包括:用宣传鼓动的方法,鼓动工农群众自动购买;由区市乡召集乡代表会议做报告讨论。推销和鼓励群众的办法,由城乡政府和代表召集选民大会,报告政府发行公债券的意义与公民的义务,特别要从政治上参加革命战争上来鼓动,使群众自动的购买;用革命竞赛方法,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村与村、团体与团体比赛、谁购买得多、筹款得快,谁就胜利。由上一级政府给奖旗和名誉奖;各村各市由代表及城乡政府负责将款转解上级。*《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7号训令——为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红色中华》1932年11月1日,第2版。上述训令再次强调要层层动员、宣传鼓动及开展革命竞赛。
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期革命公债推销中的命令摊派方式,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专门发出训令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今后再出现将严厉处分。1933年1月15日,中共湘赣省委严厉批评了“有些地方(如永新)系用摊派办法,命令群众购买,这完全是脱离群众,帮助反革命”,因而“责成党部立即以革命竞赛的办法,举行政治动员,在小组会、支部会、群众大会上,自动报名来买,如有一块系摊派的或不愿的均须退回原主”。*《中共湘赣省委头三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1月17日),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也采用了革命竞赛的方法进行推销。1933年8月15日,中央苏区专门制定了《中央苏区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中的竞赛条约》,竞赛的项目包括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发展合作社和筹款,竞赛的县分瑞金、兴国、胜利、博生、雩(于)都、赣县、上杭、长汀、宁化、汀东、石城、会昌、新泉、寻邬、武平、安远、信丰。其中推销经济建设公债时间为8、9、10三个月,推销公债的竞赛数目为:第一组,瑞金415000元,兴国450000元,胜利310000元,博生400000元;第二组,雩(于)都310000元,赣县260000元,上杭,150000元,长汀300000元;第三组,宁化200000元,汀东150000元,石城150000元,会昌300000元;第四组,新泉80000元,寻邬10000元,武平20000元,安远40000元,信丰1500元。*《赣西南会议记录——关于组织问题》(1930年10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编:《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5-149页。
8月28日,中华苏维埃政府发布训令要求:乡政府收到中央政府关于宣传工作的布告后,应立即派人张贴到各村各屋里去。苏区政府又发了经济建设公债的宣传大纲,区苏、乡苏工作人员宣传队,应按照这个大纲上写的各条,向群众做宣传鼓动工作。各区苏应该领导各乡订立推销公债的竞赛条约,竞赛条约上不但规定数目字,还要规定不得用强迫摊派等官僚主义办法。完成竞赛条约的期间,不能定得太短(当然也不能拖得很长)。*《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7版。上述训令详细阐述了宣传动员的具体要求,并强调各乡应订立推销公债的竞赛条约。
毛泽东曾经对苏区模范乡——兴国县长冈乡进行了调查研究,充分肯定了这个乡说服群众购买公债的做法。长冈乡专门成立由五人组成的公债发行委员会,每村另有一个主任。乡主席到县到区开会认销5000元,后又加认456元,共5456元。乡主席回来召集代表会议,由各村代表承认本村的销数。各村值日代表召集本村群众开大会。事先各代表及宣传队向群众做个别的宣传,届时领导群众来开会,讲明购买公债的意义。当场各代表及各团体的负责人首先认购,群众跟着认购,席上登记起来。没有销完,各代表及宣传队,对那些未买的及买得太少的,按家按户作宣传。再开全村大会,加销一部,尚未销完,再做宣传。开第三次全村大会,又加销一部,仍未销完,但所余不多了。再做宣传。开第四次全村大会,全部销完。共销5456元,全乡1465人,平均每人买了3.7元多。最多的买了45元(一家)。买30元的56家,20元的很多。一二元的极少,只10家左右。五角的无。孤老等不买的也有十几家。群众完全满意。长冈乡五千余元公债的推销,全是在会场认购,全不按家去销,全是宣传鼓动,全不强迫摊派,经过四次个别宣传,四次全村大会,从开始至销完共只有15天。别乡则有销数比长冈乡少至五倍六倍、反而在强迫摊派、销了两三个月还不能结束者,拿了同长冈乡对照,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长冈乡调查》(1933年11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304页。长冈乡的公债销售严格执行党的公债政策,并未强迫摊派,而且领导干部先带头认购,并召开了四次全村大会进行宣传鼓动,耐心说服。这样不仅尽快完成了推销任务,而且群众也比较满意。
毛泽东还调查了福建上杭县才溪乡,充分认可其鼓动群众自愿认购的做法。全乡2188家,8782人,共承销公债13600元。其动员方法是:①党团员大会动员。②各团体各自开会动员。③乡苏代表会议动员。④村为单位开群众大会一次,专门宣传,不销。⑤乡为单位开群众大会一次,销债,两乡各销了1500多元,未完。⑥乡代表、推销委员会(每村三人)、宣传队(乡组织的,每村五人),挨户宣传。⑦选民大会上,上才溪销600多元,下才溪销1600多元。至此,上才溪销了2000多元,尚余1000多元,下才溪销了3000多元,尚余约900元。⑧嗣后由代表、推销委员、宣传队按户鼓动,概销完了,承认了数目。但公债还没有完全领到。完全自动买,没有强迫。*《才溪乡调查》(1933年11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编:《毛泽东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的调查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因此,才溪乡是通过召开党团员、各团体、乡苏代表会议、群众大会及选民大会进行动员的。没有认购的余额,再组织推销委员会宣传队,挨户宣传鼓动,最终完成任务。
当时,中央苏区公债推销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方法。《红色中华》曾刊登《怎样发动群众热烈的来购买“革命战争”公债?》等文章,报道了许多公债发行的情况和消息,宣传发行公债中涌现出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人物。中华苏维埃政府秘书处还发布《关于推销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宣传大纲》。各乡除了在全乡大会上向群众宣传动员外,还分别向群众作个别的宣传,并且对没买公债或购买太少的,进行挨家挨户的宣传。有的乡还分别召开党团员大会、群众团体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进行广泛动员。在村与村、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之间,还订立推销公债的竞赛条约。广泛深入、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大大激发了群众购买公债的热情,公债的推销工作进展得很顺利。*康学军:《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公债发行工作》,《财政》1984年第2期,第17页。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适应苏区群众的特点,发行公债时一般都允许以谷子等农作物折价购买公债,这样极大便利了苏区农民购买公债,便于公债的推销。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中明确规定:“购买本公债者,交谷交银。听其自便,交谷者谷价照当地县政府公布之价格计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红色中华》1933年7月26日,第2版。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和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联合下发《关于以烟叶纸豆花生等农产品折价购买经济建设公债》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允许工农群众除米谷以外,还可以把烟叶、纸、豆子、花生、莲子、药材等工农产品折成现款购买公债,各种农产品价目,由当地之国民经济部、财政部会同粮食调剂局按照当地市价规定之(不能高于市价)。”*《紧急通知——关于以烟叶纸豆花生等农产品折价购买经济建设公债》(1933年),赣州市财政局、瑞金市财政局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2011年版(内部资料),第180页。
(二)公债推销的主要成效
由于宣传动员手段有效得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的认购盛况空前,当时有人撰文对此进行了描述:
全苏区卷起了购买公债的巨浪,从每一个工场、作坊和农村中,动员了千百万的群众到经济建设战线上来,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新的技术,表现出革命群众的伟大力量和拥护苏维埃每一决议每一行动的热情,有力地证明了我们在革命战争中有完全胜利的保障。
最普遍的购买公债的方法是从每个人日常收入中支付。例如,无线电工作人员拿出一部或全部的津贴等。有的节省伙食不分伙食尾,如国家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写信回家拿钱,如红校中央教育干部学校及少共中央局工作人员有的拿出自己的公谷费,如外籍红军,来购买公债,拿谷子来折付现款购买公债,是更普遍地在每一个农村中进行着。此外为了节省更多的伙食而自己种菜、砍柴、养猪,如少共中央局及通讯学校的工作人员,实际地来增加农业生产品,更是购买公债中光荣的例子了。*《推销公债中新的努力》,《红色中华》1933年9月15日,第3版。
1933年9月30日,时任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副部长的吴亮平在《经济建设的初步总结》中指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公债的推销,在有些地方,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如在瑞金的云集区,福建的才溪区、红坊区,以及兴国、胜利的有些区。在红坊区,因为他们能够在党的领导之下,经过各种群众团体进行深入的动员,所以在五天之内就能够推销1万元。在云集区,经过深入的政治动员,不过一个多月就销去了33000多元。兴国杰村区的某乡,公债还未发下,该乡群众就已经热烈的把所承认的4200元的数目完全推销完了。在胜利县,甚至有一个贫农自愿买28元公债,一个中农自愿买40元公债的光荣的例子”。但是,同时也指出“这样光荣的成绩,还不是普遍的”。*亮平:《经济建设的初步总结》(1933年9月30日),《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上,第159-160页。在共产党和苏维埃的领导之下,中央苏区赣县江口区召集了商民会议,来讨论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在会上,商民黄玉山(共产党员)开始发表意见,除自己购买80元之外,再着力宣传群众大家买,到会的30多个商民,都抢着说赞成,一致赞成,一个个争先恐后的,购买50元、60元、70元,至少10元,结果合计买了700元。这样一个小小的商民会议,推销公债700元经济建设公债,实在是做了赣县商民的模范。*《小商推销公债的热情》,《红色中华》1933年10月9日,第3版。因此,事实证明积极地进行宣传动员,公债的推销是可以取得好成绩的。
(三)公债推销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推销成绩欠佳,“至今五个多月,交到金库的谷款还不及半数,其中最严重的为于都、赤水、广昌、宁化、宜黄、汀东等县集中谷子,还不及十分之一,博生、胜利、赣县、万太、长汀等县也还不及30%”,因而“如公债及土地税谷子再不迅速收集,直接便影响红军及政府机关粮食的供给,间接更将便利于富农奸商的操纵,引起米价飞涨,而影响到工人贫民及一般贫苦群众的生活”,*《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1934年1月2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83页。为此,1934年1月23日,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其中要求:必须真正依靠于广泛的群众动员,必须学习兴国永丰区、瑞金云集区、长汀红坊区的动员方式,特别是兴国长冈乡、博生七里乡的经验。必须事先组织积极分子,在群众中起领导作用,带头先买先交。必须彻底消灭过去对于推销公债的命令摊派,及不做宣传解释,便进行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方式。*《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1934年1月2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83-85页。上述决定还提出了具体的宣传口号,如“销完公债迅速集中公债谷子作为拥护全苏大会的赠品”,要求以之来动员群众。
闽赣省在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工作中承担推销30万元的任务。由于战事的原因及宣传、动员的力度不够,全省各县区认购公债并不积极。有鉴于此,省革命委员会向各县区发出《为加紧推销经济建设公债的宣传鼓动工作的训令》,认为公债的推销要“作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必须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同时指出,“任何强迫购买,平均摊派的官僚主义的方式,都是破坏与阻碍建设公债的发行”。此后,各县区的推销工作有了明显的进展,“黎川县仅2个月就完成了4万元经济建设公债的认购任务”。*刘庆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券考略》,《文物春秋》2009年第5期,第79页。为了实现中央财政部提出的在1933年12月完成公债推销任务的目标要求,突出强调“应用竞赛方法来实现这一经济建设公债规定的数目”。
在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时,瑞金的几个区曾犯了极大错误,“把推销公债看作只是财政部的事,没有推动区一级的群众团体作一致的动员,以致在许多乡中发生了平均摊派的极严重现象。不经过工会、贫农团、妇女代表大会及其群众团体的讨论与承认,不在乡苏的代表会议上作报告,更不开群众大会将公债意义解释清楚,而只把公债票发给乡苏,乡苏平均分配于各个乡代表,乡代表又平均分配于群众,不管群众了解不了解,一律平均分摊。个别地方则强迫中农买,不买就说他是富农,以致许多地方引起了群众不满意,妨碍了公债的推销”。*《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7版。为此,中华苏维埃政府特别要求“各级政府主席团及乡苏主席,必须严格防止平均摊派的错误,要晓得平均摊派是十足的官僚主义,是阻碍公债推销的极端错误办法,一方面使反革命分子容易造谣欺骗,另一方面不能使工农群众发扬其革命热忱。以后如再发生平均摊派的事,上级政府须立即纠正,纠正不改必须给以处罚”,“反对平均摊派,就是要鼓动群众自愿地买公债。买得多的要把他的名字及所买公债的数目在乡苏门前出榜示众,以作模范。不肯买的,绝对不能强迫他买,要由乡苏代表、妇女代表会的代表及工会、贫农团的会员去劝他买,去鼓励他买。可以要那些买了公债的去劝那些没有买公债的。可以把买得多的人,每村组织一个宣传队,去进行推销公债的宣传”。*《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7版。可见,为了尽快完成推销任务,个别区在公债推销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不少强迫或平均摊派的现象,以致引起群众的不满,幸而相关部门及时察觉,并予以制止,要求必须自愿购买,强调只能以树立模范来带动或用劝说的方式。
总之,虽然中央苏区的三期公债,是在战争环境中,人民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的情况下发行的,由于宣传动员工作搞得深透,广大群众宁肯自己节衣缩食,也愿意购买公债,表现出极大的革命热情。*康学军:《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公债发行工作》,《财政》1984年第2期,第17页。中央苏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苏维埃政府号召,以极大的政治热情踊跃认购,从而使发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政府发行公债是一种信用活动,应该到期还本付息,否则,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信誉。所以,公债偿还在公债经济学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公债偿还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复杂的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国家可能变更或修正原来的举债条件,甚至停止还本付息,因而公债偿还从广义来讲还应包括公债的调换、整理和取消。中央苏区非常重视公债的偿还工作,对此有许多专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公债的偿还基金或指定担保机关,分期偿还
这一做法是维护革命根据地公债信用的重要条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规定“半年还本还息,从1933年1月1日起为还本还息时期,届时本利同时兑还”,“由各级政府财政机关、红军经理部、国家银行及政府所委托之各地工农银行、合作社等分别办理”该项公债经售和还本付息事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第9号文告》(1932年6月25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债券文物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还本付息仍为半年期限,办理机关也同之前一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则“以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及其他国营企业所得利润为付还本息之基金”,“公债利息从1934年10月起,分7年支付,每元每年利息大洋5分”,“公债还本从1936年10月起,分5年偿还。第一年即1936年还全额10%;第二年即1937年还15%;第三年即1938年还20%;第四年即1939年还25%;第五年即1940年还30%”。*《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红色中华》1933年7月26日,第2版。与此前相比,经济建设公债的偿还期限更长,利息分七年支付,本金分五年偿还。
(二)公债偿还的特殊形式——直接以公债代替现金交纳国家租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规定该项公债“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纳商业税、土地税等等国家租税,但交纳今年税款则无利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第9号文告》(1932年6月25日),《中国革命根据地债券文物集》,第8页。由于此时缺乏经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的偿还出现了一个极严重的问题,即“执有公债券的商人,农民(尤其是富农),就因为这一点(可代现金交纳租税),在缴纳商业税、土地税的时候,就完全把公债券还给政府。现在虽收回的期限还有两三个月,但据财政部的统计,50万公债已经差不多回收完了,这实在使中央财政在这两三个月中少了50万现金的流通,这显然是商人、农民(尤其是富农)给与中央财政的一种损失”。*《在新的胜利面前——财政经济问题)(1932年10月23日),江西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140页。因而,此后发行的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吸取了之前的教训,对代替现金交纳租税进行了修订,改为须“于期满后准予完纳一切租税,十足通用。期未满前不准抵纳租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条例》(1932年10月21日),《中国革命根据地债券文物集》,第11页。对于粮食公债的偿还也同样用此办法,如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军临时借谷票的人,可“于1933年下半年准他抵纳土地税,并限在本区抵税。那些完税的和抵税有余的,到时得向区政府领还现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为革命群众借谷给红军的训令》(1933年3月1日),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1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三)发动“退还公债,不要还本付息”运动
中国手艺工人工会和《红色中华》报等曾发动群众退还公债,以减轻苏区政府的偿债压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原定1933年6月1日起还本付息。1933年2月17日,中国手艺工人工会举行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号召会员退回所购买的第二期公债票给政府,不要政府还本,将这笔款项去充实革命战争的经费。当时出席会议代表立即踊跃退还个人自己所购买的公债票,作为实现这一决议的开始,共计约有50元大洋。*《中国店员手艺工人工会举行筹备会议》,《红色中华》1933年3月3日,第3版。苏区群众响应号召,积极退还公债票。《红色中华》报为此发表社论,宣传鼓动群众退还公债。在这一段时间,《红色中华》上每期都大量报道退还公债的感人事迹。3月6日,《红色中华》报发出号召,立刻开始节省一个铜板,退还公债,减少伙食费的运动,号召提出:“现在已有几个团体开始节省一个铜板运动(如红校等),自动要求减少伙食(如后方总医院等),并且踊跃地把二期公债退回,不要政府还本(如劳力运输工会、中国店员手艺工会等)”,“现在本报特向全体同志们作一最热烈的号召:以革命竞赛的方法立刻开始节省一个铜板,退回公债,减少伙食费的运动”!*《本报号召立刻开始节省一个铜板退还公债减少伙食费的运动》,《红色中华》1933年3月6日,第4版。
1933年3月27日,《红色中华》又发文提出将退还二期公债的运动深入到农村中去的口号。各区的负责同志除了将自己所买的公债退还外,并积极去动员群众。武阳、壬田、云集三个区获得了初步光荣的成绩。武阳区共退回2000多元,壬田区退回一千二三百元,云集区退回2000元左右,瑞林区退还115元。瑞金共退还5000余元。*《深入到农村中瑞金三区退还五千余元》,《红色中华》1933年4月8日,第3版。在江西省苏区,“(1933年)2月至6月,退还公债的有30471元”。到1934年开展节省运动,苏区群众还在继续退还公债。对此,中央财政部规定,未退还的仍可以退还,也可以换购以后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华桐主编:《江西省财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6-1017页。
1934年4月3日,《红色中华》报撰文继续号召完成退还公债任务。该报报道:“本报去年提出退还80万元公债,来帮助战费的号召,是得有广大群众极热烈的拥护,早已百分之百的完成。本报曾向广大群众提出要求突破100万,现根据中央财政部的统计,已退还的二期公债有895700余元。将近完成本报要求突破的数目”,“各机关各群众团体,要把这一号召,继续着深入到群众中去,并将退还的公债,迅速交到财政机关,使群众帮助战争的款子,很快的送到前方去”。*《本报号召退还二期公债突破一百万》,《红色中华》1934年4月3日,第3版。另外,共青团苏区中央局的机关报《青年实话》也曾多次报道了群众退回公债的事例。例如,中央苏区九堡乡二村的群众踊跃把公债票退回,共有大洋52.5元,其中最多的为钟国来(贫农)5元,钟运煌5元(中农)两个同志。承后三村丘万春(小商)自愿把所有的债票大洋35元都不要本息的退回公家,现已交区苏财政部去了。清溪乡退回了公债票大洋45元,其中钟良典(贫农)3元,刘永亿(贫农)2.5元为最多。*王昌期:《九堡区退还公债的成绩》,《青年实话》第2卷第13号,1933年4月30日。
中央苏区通过开展轰轰烈烈的“退还公债,不要还本付息”运动,大大减轻了中华苏维埃政府公债偿还的负担,也充分体现了当年苏区政府的财政困难以及广大干部、战士和群众为中国革命所做出的巨大牺牲。
根据上文对中央苏区公债发行的相关问题的深入分析,还可进一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中央苏区尤其注重公债的发行与偿还。
发行与偿还是公债政策的两个关键环节。中央苏区不仅在公债发行方面制定了许多具体办法,例如,宣传动员、制定推销计划、开展革命竞赛等,而且对公债的偿还也比较重视,采用了多种方法了结债务。
第二,公债的发行能适应形势变化,因地制宜。
针对苏区不同的需用,公债的形式和发债的数额等都能适应形势。例如,先后采用革命战争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的形式,允许用公债代替现金交纳国家租税等。另外,还创造性地采用以谷子等农作物折价购买公债,既方便群众购买公债,很大程度上也解决了红军的粮食供应问题。在分配公债任务的时候,也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而不是采取一刀切。
第三,中央苏区的公债发行办法对其他苏区具有指导性作用。
中央苏区制定的公债政策相对比较完善,对公债的发行、宣传动员等方面都有许多具体办法和措施,而且也是最早出台,其他苏区则以之为参照,制定自己的公债政策。例如,湘赣省苏区先后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1932年12月)、《关于发行第二期革命公债票的决定》(1933年6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第二期革命公债条例》(1933年11月)等文件。湘赣省苏区公债发行的做法和中央苏区如出一辙。
第四,中央苏区公债的发行总体上比较成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实现党和政府某些特定政策目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央苏区成功地借助于公债这种形式,动员根据地人民的财力和物力,对稳定苏区财政,支援革命战争,推动中国革命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中,就明确指出“大会认为上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了发展苏维埃经济所发行的300万经济建设公债是适当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1934年1月),《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上,第169页。1月23日,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其中就指出“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同时调剂粮食市价,发展苏区经济,是彻底粉碎敌人五次‘围剿’的主要条件之一。这一粮食的来源,最大的是建设公债,其次是土地税与红军公谷”。*《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主席团、中共中央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1934年1月2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83页。因此,中央苏区公债的发行,对于充裕红军战费、保证革命战争长期的物质供给,发展对外贸易、调剂粮食及帮助合作社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五,公债发行时虽然考虑了各地的实际,但连续发行仍然超过了苏区群众的承受能力。
苏区发行公债的数量及分配到地区的推销数量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分配,人数多且比较富庶的地方数量相对较多,反之,数量较少。可见,中央苏区在发行公债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公债承受能力。例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发行中,负担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商人负担15万,占12.5%;各县群众负担98.6万,占82.1%;军队负担6万,占5%;党政团体负担0.4万,占0.4%。各县的分配也是有依据的,主要以人口的多少和革命发展的程度为标准,公债发行在5万以上的县,如瑞金、兴国、上杭、赣县、长汀、胜利、会昌、宁都、于都等等,都是人口较多,局势稳定,经济发展较好的县份。*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因此,通过合理安排公债的发行地区,分配推销数量,这样就能最大程度地调动苏区的资金,使群众踊跃地购买公债,从而有利于公债推销任务的完成。
然而,公债的连续推销则超过了苏区群众的承受能力。例如,1932年7月发行60万元革命战争公债,紧接着11月发行120万元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1933年7月又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三期公债加起来一共是480万元。据估计,中央苏区基本控制的稳定人口大约300万*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第19页。,每人要摊到1.6元。革命前江西农村“普通一个人生活,有一元多钱就可度过一个月”。可见购买1.6元公债对当时苏区普通农民来说是一个多么沉重的负担。有的群众拿不出钱,要缴款时,有将饭锅送到代表家中抵数的,也有把棉被当掉来交公债的。*万振凡:《弹性结构与传统乡村社会变迁:以1927-1937年江西农村革命与改良冲击为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72页。
第六,中央苏区公债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中共公债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公债政策是从无到有,没有任何经验可言,当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不足。例如,发行时经常出现强迫、命令或摊派的现象。于都就发生过因强派公债,一个中农及区苏主席自杀,400多群众向外逃跑。*《纠正推销公债的命令主义——中央政府给各级政府的信》,《红色中华》1933年9月27日,第3版。又如,对以公债代替现金交纳国家租税,却未有公债必须到期方可代替现金交纳租税的规定等等。幸好发现问题之后,中华苏维埃政府都能及时进行纠正。尤其是革命短期公债可以通过代替现金交纳租税收回时,距离收回的期限还有两三个月,50万公债已经差不多回收完了,这使中央财政在这两三个月中少了50万现金的流通。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次发债可以说没有完全达到政府向公众借贷的目的。1932年10月23日,《红色中华》的社论就指出:“我们还要求把公债可以作为现金抵用的期限推迟,把公债付息还本的期限推迟,使中央财政不会在短短的时期中,又看见那些公债票都回来了,给中央的印刷费上以一种无形的损失——这也就是节省经济的一项。”*《在新的胜利的面前财政经济问题》,《红色中华》1932年10月23日,第2版。因此,这些问题和不足无疑为中共公债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
另外,开展“退还公债、不要还本”运动也是迫于无奈,这样做一方面支持了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工作,但在客观上对苏区政府的金融信用势必产生负作用。两期革命战争公债的利率年息1分,即10%,而借贷期只有半年,与当时农村民间的借贷利率尚可持平或稍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作为政府借贷行为,半年期未免过短,不合公债原理,与政府财政年度不易配合。在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时,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前两次的公债发行也进行了检讨:“改正以前公债一次偿还,又偿期太短之不合公债原理的办法”,经济建设公债采取了“分年偿还”的原则,但借贷期限规定为7年,未免过长,失之偏颇,更加之是在战争环境之中。年息5厘,较之前二次利率又显偏低,与当时农村民间借贷利率更相轩轾。但与三次公债对中国革命所作的巨大贡献相比,其在经济学上的幼稚和失当也就成为次要的问题了。*张启安:《浅议中央苏区所发行的三次公债》,《人文杂志》2001年第3期,第156页。
责任编辑:魏烈刚
On the Issuance of Public Bond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Wan Liming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financial economic work in Soviet Area, and support the war against "encirclement and suppressio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has successfully issued the public bond three times during 1932-1933. The issue of bond mainly depended on Soviet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system to formulate detailed bonds marketing plan, by using the method of political mobilization, revolutionary competition, propaganda and agitation of the masses voluntary subscrip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lso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bt repayment, and adopted the special form of repayment. Overall, the issue of bond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was relatively successful, and basically reached the expected goals. It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implementing the CPC and the Soviet government's certain policy. Meanwhile, the experience and deficiency of the bond issuance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have also provided valuable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PC's public bond policy.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public bond; issue
10.16623/j.cnki.36-1341/c.2017.03.005
万立明,男,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上海 2000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金融建设的历史考察及经验研究”(14BD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