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研究

2017-06-14 21:45周海云
报刊荟萃(上) 2017年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周海云

摘要:双倍工资最初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目的就是消灭事实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因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由此强制附加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劳动法规、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其具体适用时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尤其对其性质之争、仲裁时效、计算基数及时间方面均存在争议。本文梳理了二倍工资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出在实务中的争议和分歧,最后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二倍工资;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属性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界,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劳动报酬说”和“惩罚性赔偿说”两种意见。关于“劳动报酬说”主要以陈玉江等学者为代表,其要认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即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存在歧义,所以要对“双倍工资”赋予另外的法律属性,应当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说”的理解是,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并非是通过劳动且不符合“有损失才有赔偿”的法理,对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笔者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应当是惩罚性赔偿,其和劳动报酬取得的方式不同,而且对其支付的期限,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也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约定的劳动报酬。

二、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

(1)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是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并扣除加班费等以外所应得的工资;第二种是劳动者在对应月份所有应得工资;第三种是劳动者在相应月份的实得工资;第四种是以当地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2)关于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最长为11个月,因为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满一年后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再继续要求二倍工资。二是不受满一年的限制,计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年,视为补签劳动合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也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3)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起算点,即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又规定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即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为起算点。主要争议点还是对二倍工资的属性认定,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在仲裁时效方面的争议,还有对于二倍工资是按照整体计算还是按月分别计算。若是整体计算,只要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二倍工资,无论前面的月份有无经过仲裁时效,都应当计算在内,若是分月计算,那就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对于公司的高管,尤其是负责人力资源的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能否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三、二倍工资的司法應对与立法建议

二倍工资赔偿制其实施起,就有引发劳资冲突的矛盾点:一是二倍工资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二是违反了“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三是实务部门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忽视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无形中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无形中又增大了就业压力。

(1)完善二倍工资的法律规范。如在二倍工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入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要件,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经尽到雇主义务,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应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当然这一规定的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2)司法实务部门要严格限制仲裁时效适用。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起算,这样虽不符合仲裁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但这样处理可以有效限制部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以防止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赚取利益。对于负责合同签订的高管人员,由于其工资基数太高,更要严格审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不能过度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

(3)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各地的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难以出台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为防止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需要最高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对于双倍工资性质的认定,期限的计算,仲裁时效的起止时间等,各地再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计算基数再相应的调整。

四、结语

二倍工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规范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者在权益侵害后的维权成本,但在实施后的近几年,已经完全不符合初始的立法初衷。当然一部分原因是在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不规范,主要原因是在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的中出现了很多疑难问题。所以,要更规范劳动力市场,不能采用一味加大用人单位成本的一刀切方式,而是要综合考虑,使得更好的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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