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荣 刘晴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提出要“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市场对于知识产权评估的需求逐渐加大,对于评估业务的质量要求也逐步提高。但是在实际评估业务中,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和有关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因素限制,使得我国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基于该背景对不同评估方法在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探究知识产权评估的未来发展方向。
文化产业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以维持发展的特殊行业,文化产业中创意无处不在,创意是文化企业和一般工业企业的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要素(Caves,2000;王军辉,2013)。动漫作品的畅销需要动漫作者的创意,综艺节目的高收视率需要制作者的创意,游戏软件的风靡需要游戏开发人的创意,而这一切也都需要负责传播文化产品的工作人员的创意,文化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创意。而创意的核心就是于一定的载体如电视剧上体现人类创意和人类所掌握的知识,创意产业和高科技行业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智力密集就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张静静,2011)。
文化产业的产业关联度大,也具有很强的渗透能力且行业发展速度较快(高志英和王淑珍,2009),文化产业的产业链不仅包括以生产制作和传播营销文化内容为主的经济活动,还包括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代理产品、开发销售文化衍生品等一连串经济活动,因此,通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能够带动许多其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链的不同层次会不断形成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各种权利和资产,产业链越完整就象征着文化产业越成熟(刘云波和李挺伟,2015)。
“眼球经济”是指文化产业通过尽力获得客户的注意力,建立发展潜在的客户群体,以使得能获取到的商业利益最大化,因此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了解并夺取消费者的“眼球”。如今,信息资源过剩,注意力资源严重稀缺,因此,一个文化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与该企业能够吸引到的市场上客户的注意力的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刘云波和李挺伟,2015)。一个已经营造了良好品牌和口碑的文化企业一旦推出新作品,会非常容易被消费者所关注,其所生产的文化产品的衍生品也会更加畅销,为公司带来不菲的衍生品收益。
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具有精神属性,即文化产品是用来使客户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的消费品(高志英和王淑珍,2009)。如消费者在看电影、读小说、欣赏画作等时,消费者在享受的是文化产品中的精神要素,这是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区别于非文化产业的普通物质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文化产业具有体验经济的特征(刘云波和李挺伟,2015),文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目的,销售的产品是道具,文化企业通过这些文化产品为客户提供有意义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体验的第一个特性就是非生产性:文化产业对消费者的服务不具有生产性;其次,体验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消费者的心理会发生变化,文化产品及服务基于不同的情境带给消费者完全不同的体验;最后,体验具有差异性,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情境会产生不同的体验。
同时,不同文化产品中凝结着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文化,文化企业用于生产的设备(如印刷机)或提供文化服务的文化工具和设施(如电影院)等,为了生产出文化产品,都必然要结合具有意识形态的文化。由于文化产品是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意识形态和产业形态的统一体(李艳春等,2010),因此文化产品会具有政策导向性和娱乐性,文化产业会通过文化产品宣传其赞同和支持的政策取向、思想意识、立场观点等。另一方面,人们在日趋紧张忙碌的生活中消费文化产品,是为了让自己享受到文化产业生产的娱乐文化消费,从而使自身得到享受,精神得到放松。
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以著作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是文化企业获取经营收益的核心资源(张静静,2009)。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如下特征:
1. 新颖性和差异性:文化企业的创意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臧蕾,2009),创意一方面使得不同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另一方面使文化企业能够凭借其新颖独特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获取超额收益(张美灵,2007)。
2. 高科技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和高科技密不可分(高志英和王淑珍,2009),高科技渗透于从知识产权创作到文化产品传播的方方面面,如电影《阿凡达》运用了新一代的3D摄影机并开发了虚拟摄影机,每个演员都要带上一个微型高清摄像头、穿上布满捕捉点的紧身衣裤,整部电影用了3,000多个特效镜头。电影不仅仅在电影院才能看到,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各大网络平台成了电影传播的新渠道。可见,知识产权的创作需要高科技为平台,文化产品的传播也要运用高科技这一重要手段。
3. 价值增值性:知识产权具有价值增值性(张静静,2009),一方面,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反复交易的过程中能够持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能够随着企业不同经济行为如企业并购、投资、许可使用的发生为企业获取收益。
4. 风险性:知识产权具有高风险性,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上(高志英和王淑珍,2009;于磊和王淑珍,2010),文化产业的著作权虽然处在法律荫庇下,但是法律只能保护其载体,即著作权的产品,而保护不到作品的来源——以创意为核心的思想,这使得文化企业产品很容易被抄袭、复制、盗版(佛罗里达,2006),创意传播流行,著作权价值就会大幅度下降,如琼瑶成功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被告不仅不得不停止《宫锁连城》的一切活动,还需要赔偿500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创意产品服务于人民的精神需求,但是人们的精神需求受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种需求具有多层次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其知识产权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投资者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投资决策时会承担相应较大的风险。
5. 衍生性:由于文化产业的产业关联度广,其发展能够带动很多行业共同发展,从而使得产业链不断延伸,扩大了其知识产权能够应用的范围,延展渗入多类行业,获取高额的衍生品收益(王军辉,2013)。如2011年,电影《阿童木》的制造商意马国际以高达8.14亿港元的价格收购了喜羊羊系列衍生品的总代理商——动漫火车集团。
6. 投入产出非匹配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投入的成本表现出非匹配性的特征(刘云波和李挺伟,2015),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的收益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能够经历市场的检验和观众的喜爱是一项知识产权获取收益的关键。如电影《鬼影实录》的拍摄预算仅为1.5万美元,全球票房却高达1.97亿美元。
1. 文化企业特点对市场法的影响
作为智力密集型行业,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创意的集合体,不同的知识产权之间差异巨大(刘伍堂,2010)。此外,尽管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但总体上看来,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十分有限,存在信息匮乏的问题,这些特点导致市场法在实际评估时因可比交易较少、缺少可比较指标而难以应用。
2. 文化企业特点对成本法的影响
一方面,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时所消耗的成本由于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会导致其重置成本与所具有的价值可能没有直接关系(董晓峰和李小英,2005);另一方面,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具有价值增值性和衍生性(王军辉,2013),而使用成本法很难考虑到和其相关联的未来收益以及不断延伸的产业链带来的衍生收益。因此,能否客观评估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是成本法在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能否运用的关键问题。
3. 文化企业特点对收益法的影响
由于文化产业的产业链长,其知识产权衍生性强,投入产出费匹配且价值不断增值的特性(刘云波和李挺伟,2015;高志英和王淑珍,2009;张静静,2009),使得收益法成为了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最适用的方法(刘玉平和王奇超,2013)。但是由于文化企业的核心是创意,一旦创意被普遍化,知识产权的收益会减少,价值也因此下降,文化企业的风险性特征给评估收益额和折现率增加了困难,评估师必须充分考虑未来的各种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使得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准确和可靠。
本文通过Wind数据库手工收集了2010-2015年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说明1086份,剔除了缺少数据的样本,共整理出163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报告进行了数据处理,分析了其评估的无形资产类型和应用的评估方法等内容。
表1 评估方法统计频率表
我国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评估的过程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方法是收益法,占到总样本评估方法比例的80.4%,其次是成本法,成本法应用比例为18.4%,但市场法应用极少,仅有2个样本在评估知识产权时采用了市场法。没有样本采用除了三种传统资产评估方法以外的评估方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在163份评估知识产权的样本中,评估专利权的样本共65个,评估著作权的样本共56个,评估商标权的样本共34个,评估非专利技术的样本共8个。
表2 知识产权类型-评估方法交叉制表
在知识产权类型和采用的评估方法的交叉表中可以看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评估中收益法应用比率最高,73份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评估样本中,共67份样本采用了收益法进行评估,仅6份样本采用了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在评估商标权时,成本法和收益法应用频率基本相当,34份评估商标权的样本中,16份采用了成本法,17份采用了收益法;56份著作权评估样本中,8份采用了成本法,47份采用了收益法。
1. 收益法类型统计
表3 收益法类型频率表
我国上市公司在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主要采用以下4种具体方法:直接估算法、超额收益法、收益分成法和收入提成法。在103个应用收益法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样本中,48.5%的样本采用了收入提成法进行评估,45.6%的样本采用了收益分成法进行评估,仅有5个评估报告中运用了超额收益法,1个评估报告中运用了直接估算法。
98个运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样本中,42.9%的样本都采用了经验分析法结合综合评价法的方法计算分成率,18.4%的样本采用了层次分析法,14.3%的样本采用了国际惯例法结合综合评价法,11.2%的样本采用了上市公司比较法,9.2%的样本采用了国际惯例法,单独采用经验分析法和经验上下限模型进行分成率计算的样本很少,仅占总样本比例的4.1%。见表4。
从知识产权类型—分成率计算方法交叉表(表5)中可以看到,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运用收益分成法和收入提成法进行评估时,用经验分析法结合综合评价法计算分成率都是运用比率最高的方法,其次是层次分析法。著作权和专利权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各种计算分成率的方法均有出现。
表4 分成率计算方法频率表
表5 知识产权类型-分成率计算方法交叉表
2. 收益法中折现率计算方法统计
表6 折现率计算方法频率表
在计算折现率时,采用了风险累加法计算折现率的样本共48个,占总样本比例的49%,其中用综合评价法计算各类型风险的样本共34个,占总样本比例的34.7%。21.4%的样本运用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折现率,16.3%的样本用WACC模型计算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再加上技术类资产本身特有的风险确定折现率,13.3%的样本运用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分解法。
随着资产评估行业在近些年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也有所创新,但是从评估业务开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应用最广泛、最主流的评估方法依旧是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三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这三种评估方法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应用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收益法因为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在未来获取收益的能力,符合了知识产权收益性的特点,因此应用最为广泛;成本法则在商标权等价值与其所属主体关联较大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等特定行为时,因为转让前后这类无形资产带来收益的能力往往变动较大,较为广泛地应用;由于知识产权的作用和特点往往相差较大,且很少会有充足的具有类似功能的知识产权交易案例用于比较,所以市场法基本不会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主要评估方法,但在进行收益预期、折现率确定等过程中常常会涉及类似上市企业的比较,体现了市场法的评估思想。
1. 收益法
如上所述,在笔者选择的103个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的案例中,在收益额确定方面采用收益分成法或收益提成法的案例有98个,占比达到了90%以上。而在收益分成率的确定方法上,经验分析法结合综合评价法的应用最为广泛。但从实际的评估说明中来看,应用经验分析法结合综合评价法进行收益分成率确定的案例,在收益分成率确定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标注使用“三分法”或“四分法”确定分成率,却很少会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或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分成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应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例在收益额确定方面可能存在不严谨的情况,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而在少部分使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或层次分析法的评估案例中,评估说明中往往会详细的载明分成率确定的整个过程和依据,得到的评估结果也可能更为有效。
在折现率确定方面,各种方法的应用比例较为平均,仅风险累加法(包括结合综合评价法)的应用频率明显较高,且在绝大多数案例的评估说明中,折现率的确定过程均能够较为清晰明确的予以展现,确定的资料来源和依据也描述的较为清晰,仅在少数应用风险累加法的案例中存在折现率确定过程描述不明确的现象。
并非不同的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重要的是,无论何种方法,都应该尽可能多的考虑到被评估无形资产和文化企业本身的特征和个性,对各种因素予以充分考量,并将评估中关键环节和参数的确定过程在评估说明中进行充分地反映,以此来最大程度地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
2. 成本法
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应用主要集中于以交易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上。在这部分案例中,需要确定的因素并不多,商标权属的存在和可使用年限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注册费用、设计成本等也有明确的历史合同可以查询,所以成本法在案例的实际操作部分其实存在的问题并不突出。相比而言,成本法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作为从历史成本角度对资产进行估价的评估方法,成本法似乎从最开始就与知识产权成本的不完整性和弱对应性相矛盾,即知识产权的成本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其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商标权设计注册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是形成商标权的必要成本、如何衡量设计费用和注册费用等各自对商标权整体价值的贡献等问题,行业内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而这些问题又都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权价值的估算,是成本法评估商标权价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以样本中A案例为例,在A案例的成本确定方面,由于商标的设计制作工作是由公司员工在其他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因此被确认为0,企业虽没有为此项商标权额外支付设计费用,但考虑到员工薪酬等因素,直接将这部分设计工序成本确认为0似乎值得商榷。因此,成本法应用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确定的历史成本是否能够涵盖形成知识产权的所有成本,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能否符合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和性质。
被评估对象本身的性质特点是决定评估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时,应当更加重视被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属性。当被评估资产的收益可以预期且评估目的重视被评估资产收益能力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收益法;当无形资产本身的历史成本能够较好地反映自身价值的时候再选用成本法;同时,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也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所面临的市场、政策等因素,综合各方面信息选择最为恰当的评估方法。
同时,由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可能不是单一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是许多知识产权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考虑组合内部知识产权的差异和联系,根据不同层次的不同特点综合考虑来确定评估方法。
随着评估行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在很多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案例中,单一的、传统的评估方法难以满足评估业务的实际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评估师将不同的评估方法融会贯通,综合运用,甚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估方法的创新。比如在折现率等指标的确定方面贯穿市场法分析或是根据成本利润等指标对评估方法进行创新,这些方式都可以很好地改善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大环境,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许多案例的评估说明中都存在着重要参数的确定依据或确定过程表述不清晰或不规范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不一定代表着评估过程存在缺陷或评估结果错误,但却一定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评估结果的可靠程度。加强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评估说明中对重要参数的说明格式和程度,甚至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下进行的评估业务所应该开展的工作步骤和报告中应当载明的信息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于行业本身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对整体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的表现也越来越活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知识产权这一文化产业价值核心的无形资产进行的价值评估行为的需求不断增多,对评估业务的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本文基于这样的背景,结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此类评估中评估方法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探究现阶段知识产权评估中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化意见。
在对评估方法应用情况的统计分析中,笔者发现收益法是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评估方法,尤其在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评估之中,笔者所收集到的案例几乎全部都应用了收益法。而成本法则在涉及商标权转让的交易中有相对较为广泛的应用,在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的评估中应用频率与收益法基本持平。这说明评估师在知识产权评估中最关注的还是其获利能力,仅在获利能力前后变化较大难以预期的时候才会考虑应用成本法。这很好地符合了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作为典型的无形资产,其最大的价值还是体现在为企业提供持续的超额收益的能力,而成本法的应用更多情况下是因为未来收益实在难以预期才被迫选择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成本法的原因也是由于知识产权成本特性中的不完整性和弱对应性决定的。
同时,在对上市公司公开评估报告的分析过程中,笔者还发现,在收益法的应用过程中,大部分案例的评估说明都能够比较详细的载明收益法中包括预期收益、折现率等核心指标的评估过程和评估依据,但同时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以样本中B案例中为例,B案例中知识产权收益分成率的确定仅仅是简单应用了四分法,而并没有详细阐明应用四分法的原因和依据,也没有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对25%这一分成率进行适当的调整;还有在确定折现率的过程中,大部分评估案例中都较少涉及无形资产的特定风险调整。而成本法本身作为比较难以体现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评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对无形资产价值真正形成贡献的成本或如何证明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
针对案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加重视被评估资产本身的特性,对于知识产权所处的生命周期、特定经济行为发生后知识产权收益能力的变化、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给予充分的考虑;其次,推进评估方法的结合和创新,在评估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应用这种评估方法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并鼓励和支持评估方法的发展创新;最后,继续加强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对评估说明中需要载明的重要评估依据做出权威性的规范,以此来对评估程序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整个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最终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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