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感情不和,佳庆与莲莲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佳庆诉称,他和莲莲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两人协议离婚时,其大度地把房屋给了莲莲,剩余的银行按揭款由莲莲自行承担。佳庆说,如果当初知道莲莲的背叛,且女儿非自己亲生,其肯定让莲莲“净身出户”。现在佳庆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请求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自己。
依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佳庆提出重新分配婚前财产的诉求,在他看来,前妻莲莲作为婚姻中的严重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
但正如法院审理所认为的那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双方离婚多年,原告再行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从2007年7月12日起,原告就已經丧失了离婚协议的撤销权。
此外,当初双方非因孩子的问题而离婚,而是感情不睦,无法继续生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佳庆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佳庆表示不服,目前已向贵州遵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