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规范问题及防范策略研究

2017-06-12 11:21张丽平
出版广角 2017年9期
关键词:筹融资主客体众筹

【摘 要】 文章就目前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规范性问题进行研究,从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合同规范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了众筹出版融资在法律规范方面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针对众筹出版融资存在的问题,文章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从出台立法、规范融资合同、统一程序标准方面给出了具体措施,以期构建一个良好的众筹出版融资环境。

【关 键 词】众筹;出版融资;法律规范

【作者单位】张丽平,张家口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

在信息技术的持续更新与支持下,互联网金融衍生出众多新兴业态,众筹融资便是其典型代表。众筹融资因融资门槛低、资金来源广、筹资迅速,很快成为各领域填补资金缺口的重要选择,尤其在出版行业应用得已非常普遍[1]。众筹出版融资是众筹融资在出版领域的延伸,通过众筹本身的特质,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起投融资双方和第三方融资中介之间的互动关系,能够快速调剂资金余缺,并使其有效流动,给出版行业注入持续发展的动力。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融资双方互不相识,融资主体本身的道德素质、身份与诚信状况难以确定,因此诸如欺骗、融资手段不正当、违约等各种法律问题也陆续浮出水面[2]。本文从众筹出版融资的特点出发,深入挖掘了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范性问题,并提出若干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构建良好的众筹出版融资环境。

一、众筹出版融资的优势

众筹出版融资脱胎于众筹融资,因而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兼具了众筹与出版行业的双重特点。众筹出版融资使传统的出版行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具有诸多优势。其一,融资渠道的扩展——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以众筹方式进行出版融资,融资对象不再是固定的个别投资人,而是广大公众。借助开放的网络平台和普通民众的热情与力量来募集资金,能够在短期内吸引大量闲散资金,迅速调剂资金余缺,聚少成多,产生规模化效应,使更多优秀作品因获得资金支持而得以问世。其二,读者身份的改变——从消费者到生产者的转变。过去,在出版行业中,读者的身份只是消费者,只存在于出版物的消费环节,表面上,他们是主动挑选出版作品,但其实只是执行被动购买行为,不能够主动参与到生产与流通环节当中,而众筹融资打破了这一局限,读者同时充当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投资方,他们不仅决定着出版物能否被出版的命运,还决定着作品本身的题材、内容及整体设计布局等——筹资方公开作者的创作思路,广大读者自发提议,讨论作品的出版内容及表现形式,“群策群力”的互动特点非常明显。 其三,项目由市场挑选——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传统的出版模式是由编辑和少数投资者决定作品出版与否,受其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大,并不一定能代表读者的阅读意向。而众筹出版更加市场化,更迎合大众的阅读需求。项目出版的决定权在读者手中,读者不仅能根据兴趣对出版物进行投资,还能参与到作品内容的创作当中,让更多高质新颖的作品流传[3]。

众筹融资模式诞生于2009年前后,欧美是其最初的大本营,知名的众筹平台有Kickstarter、Crowdtilt以及Indiegogo等。这类平台给各行各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因而出版界也刮起了一阵众筹出版融资之风。比如2013年,美国作家Frank Chimer想为新作《The Shape of Designo》筹集三万美金,于是他尝试着在Kickstarter上发起众筹。结果不到一周的时间,该作品就收到两千多人总计十五万美元的资助。这种模式逐渐传至我国并得到实践。在我国,众筹出版最具代表性的是徐志斌的《社交红利》 一书。该书于2015年7月完稿并由磨铁出版公司代发。接到任务后,该公司改变出版思路,在“众筹网”发起出版众筹,并得到了极佳的反馈——不足半个月就已募资十万元,且预售出三千册。由于作为新生事物而被引入国内,具有先发优势,因此,其先后获得了雷军、李开复等人的关注,在名人效应的作用下,该书首版三万五千册全部售罄,后加印两次,最终共计售出五万余册。迄今,国内众筹出版的成功案例已不胜枚举,但这种模式在国内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需要引导和规范[4]。

二、众筹出版融资面临的法律规范问题

众筹出版融资是现代出版产业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它将给传统的出版业带来巨大的结构变革。在此种模式的运作下,读者将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出版经济活动,他们不仅具有对出版内容和类型选择的决策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出版规模的实现。众筹出版作为市场经济形态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其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由于国内欠缺在众筹出版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基础建设,导致众筹出版在法律客体、权限界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进而使得众筹出版产业发展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

1.法律规范漏洞明显

国内网络众筹是一种全新模式的融资方式,而众筹出版融资形式更是独具一格,市场产品极为稀缺。我国国内第一起网络众筹实案可追溯到2011年的一款名为“点名时间”的网络众筹项目。因而,我国网络众筹的整个发展历史还不足7年[5]。由于国内法律立法的延滞性,导致国内对于网络众筹经济业态的管控监督长期真空。国内立法机关业界对于规范网络众筹产业存在较大的意识争议:一方面,有专家认为必须将网络众筹列入国家法制规范之内;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频繁、无序的立法会使政府威信降低,从而影响该行业的监管效力。基于以上情形,国内在网络众筹监管方面长期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法律主客体和权责的法律界限。网络众筹市场法律机制的缺陷,严重抑制了其在出版产业内的广泛开展和运用。

2.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眾筹出版融资作为现代网络众筹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其在相关经济活动中有多方参与,包括筹资人、投资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的关系交叉复杂。在当下网络监督机制的规范下,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其在运营期间面临诸多风险因素。网络众筹在法律界定上涉及的主客体范围、职权分工的内容较多,致使法律建设进程迟滞不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当前诸多网络众筹活动普遍存在欺诈行为,它们善于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开展相关融资交易,甚至部分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条款。1998年,国务院正式下发《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取缔办法》,其中有如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严禁任何社会机构采取非法途径实施各类非法融资的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包括:金融租赁、融资担保、信托交易、基金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融资活动。我国实施的《刑法》中也对“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罪”进行了相关定义和司法解释。

3.合同约定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任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客体都需依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合同是在法律外部的规制下,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协议条款,它对其中的经济活动利益相关方都具有约束效应。假如我国众筹合同协议在严格遵守《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基本规范下编制和实施,并对相关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那这仍然不失为一种极其有效、规范的市场机制。然而,就国内当前众筹产业的基本形势而言,行业因严重缺乏统一的规范机制、约定标准和执行方法,导致国内众筹经济活动的主客体缺位,市场标准不一和欺诈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众筹合同协议内容的不规范,造成该经济活动参与者缺乏履约意识,即使其中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也无法找出与之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制裁或惩戒,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也纵容了参与众筹融资行为人的投机取巧意识,众筹融资经济活动风险不断提升。

三、众筹出版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现阶段内,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的经济机制的产生,出版业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改变——逐渐迈向了市场化的进程,在营销和管理等项目上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企业需要以自身的实力来应对市场的变化,最为主要的是让其产品和营销手段被市场所需要。企业需要深入分析读者内心的渴望,创造出符合读者需求的出版物,使其能够成为奠定公司发展和竞争的基石。众筹融资与出版业持续发展和机制改革保持着同步,在遵循法律要求方面,鉴于同步之中包含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企业就需要借助以下防范建议予以预控。

1.出台专业立法,明确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当前,就众筹出版融资而言,西方国家位于前列。西方国家不仅构建了专属服务的机构和服务体系,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评价和评估体系。由此可见,在国家给予重视和支持的基础上,西方国家的众筹出版融资呈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从这一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众筹出版融资实现强劲发展也是可以预见的,但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众筹出版融资的现实状况却是还未建立专属的法律,仅仅是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给予了一定范围的提及,其局限性可见一斑。这就需要国内的立法部门从现实角度考虑,针对众筹出版融资在国内的发展给予评价,并建立相应的专项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规范,重点是将各方的职责权限、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等给予直观的界定、划分,以便让其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法律法规未确立和健全之前,立法机构应当针对当下出现的违约等诸多类型的违法现象出台针对性的预控。

2.规范融资合同,加大法律监管力度

市场发展基于企业能遵循信用原则,履约是市场利益得以实现的保障,但即使订立能够起到保障作用的合同,仍需要借助法律增强其保障的力度。当前网络融资的情形是虽然订立有合同,但并未形成规范性、完整性的合同文本,且法律的约束与局限也十分明显,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将文本规范化、标准化,着重明确权利义务和违法判定等主要项目。此外,为了使合同能够与法律的要求保持同步,法律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主客体机制、管理要求、标准等层次的约束条款或是规定。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程序,用以实现对整体流程的掌控,还应当制定奖惩规定,其中要对责任和奖惩限度给予明确指示。

3.统一融资程序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

金融监管是确保融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实施的基础,是确保主客体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众筹出版融资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网络应用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影响范围较小,因此很难受到监管部门专项监管。但监管部门应当看清其可观的影响力和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提前着手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设,特别应针对其借助于互联网而产生和发展以及不同常规的融资形式、运行模式等基本显著特征设定标准要求,这样做便于实现对其专项监管,确保其能够在公开程度、透明程度等方面能够符合标准体制的要求。此外,由于融资是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监管上有着较大的难度,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互联网动态更新速度快、隐秘性强等特性所导致的。所以,在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披露制度,以便主客体信息的透明化,保证双方能够清晰地了解各自的权利、职责、义务以及责任,同时还要将奖惩措施明确细化,确保弄虚作假的情形能得到有效处置。

4.明确众筹融资合法身份,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就当前众筹融资市场发展形势而言,对其发展前景造成最大制约的因素是非法融资。由于非法融资严重侵害市场金融体制的根基,且长期在政府法律监管范围之外,因此非法融资成为政府强力打击的一种社会金融现象。众筹作为一种更加灵活的现代融资方式,其在出版产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内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只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条款,明确参与方的权益职责,其发展前景就十分乐观。因此,当前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完善立法程序,明确非法融资违法行为的法律界定,提高违法欺诈和合法众筹的科学辨识。

四、结语

本文针对目前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规范问题和防范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众筹出版融资的优势,列举了众筹出版融资的成功案例;然后针对目前众筹出版融资面临的法律规范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目前众筹出版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定了相应策略,通过出台专业立法,明确法律关系主客体,规范融资合同,加大法律监管力度,統一融资程序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来完善出版融资的法律机制。本文为规范我国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邓建鹏. 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3):56-59.

[2]范家琛. 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 企业经济, 2016(8):89-93.

[3]黄河,刘琳琳. 出版众筹运作方式及发展路径[J]. 中国出版,2014(20):112-115.

[4]汪莹,王光岐. 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 浙江金融,2016(4):64-68.

[5]徐琦,杨丽萍. 大数据解读国内众筹出版的现状与问题[J]. 科技与出版,2014(11):25-29.

猜你喜欢
筹融资主客体众筹
《甲·宣》——文明记忆的主客体交互表达
新中国成立初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主客体关系的特点与当代启示
众筹
众筹融资与中国青年创业发展的探究
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证券法》适用问题的思考
新闻众筹初探
浅析“物我本相因”
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