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凌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0)
摘 要: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持续完善化情境下,高等法学教育之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愈加凸显。当前《刑法学》教学模式重理论教育而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契合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化的诉求,而《刑法学》本体及其特征决定了其实践性的教学取向。《刑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故而,探究式教学模式应成为其主要教学方式。《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主要步骤包括提出问题、拟定研究计划、整合资料、推导结论、反思与创新知识。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模式;探究式;法律职业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意见》),意见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职业逐步走上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这对高等法学教育、具体法学课程、《刑法学》教学模式有何影响?值得探索。
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化的意义: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是,高等法学教育定位,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其他?这存在持久而激烈的争论。而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战略主题,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系何种关系?依据《纲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纲要》的“高等教育”部分,(十九)规定,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二十二)规定,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据此,素质教育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但《纲要》也明确了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这意味着高等教育、素质教育诉求职业教育,“以职业为导向”教育构成高等教育、素质教育的部分。法学本科教育兼顾了通识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能[1]。
既然“以职业为导向”教育构成高等法学教育部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完善对于高等法学教育有何影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意见》),明确其指导思想,即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据此,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目标即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意味着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在《法律职业资格意见》颁布之后,法律职业教育之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意义得到深度强化。《法律职业资格意见》确定其基本原则之坚持遵循规律,即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体内容,即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应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依据《法律职业资格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考试主体内容,实践、职业化导向将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影響。
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意见》和《法律职业资格意见》,法律职业教育关键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等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职业教育视阈下《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困境
宏观上,以法律职业教育的诉求和标准审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后者存在极大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现在还存在着教材、教学过程、学生考核标准、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对接方面的缺失[2]。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意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即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然而,学生运用法学等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恰恰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硬伤。正如《卓越法律人才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据此,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不利的重要表现。
具体至《刑法学》课程,在法律职业教育视阈下,当前《刑法学》教学模式困境重重。
(一)教学定位模糊
《刑法学》教学目标即主要培养学生的刑法条文解释能力、刑法条文之于具体案件的适用能力,与此相适用,《刑法学》的教学定位和目标应指向刑法适用、问题解决,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专门思考与付诸实践。
(二)教学内容单调
大体上,《刑法学》使用指定教材,讲授的内容为教材中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定刑、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分,但是教材案例大多非真实案例,类型性特征比较明显,难以触发学生深入思考。
(三)教学方法单一
《刑法学》主要采用传受式,“重教轻学”的问题较明显。教师“教”,学生“听”,这一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学生主体性以及其学习规律,并未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难以达到使学生理解、内化、创新知识的教授目的。其次,教学效果不理想。课堂上,学生学习兴致不高,参与程度低,吸收不佳。课后,学生难以将在课堂上教师讲授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学生并未实际掌握解释刑法、适用刑法本领,欠缺运用刑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总体而言,当前的《刑法学》教学大多以理论性为教学取向,并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传受式教学模式。然而,该教学模式不仅没有实现《刑法学》教学目标,还与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相距甚远。
三、《刑法学》应然的教学取向与教学模式
(一)《刑法学》教学取向:实践性
近代以来,法为实践理性的体现是一个严格的命题。事实上,法律是实践的产物,而法律的目的是实践,其实践性是品格明显[3]。如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既要根植于实践,亦要服务于实践。而刑法的实践性特征更为明显。因为,犯罪与刑罚的规范,首先源于实践,是实践中关于行为如何定罪与处罚的理性抽象,而且该规范以具体适用于实践为指向。更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现实中所有行为的定罪处罚必须要有刑法明文规定,对行为的定罪处罚的实践与刑法规定具有统一性,这也意味着,刑法必须具备完全服务于实践的品质。就此而言,相对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实践性品格更强。
法的实践性品格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实践性特征,而《刑法学》本体及其特征又决定了其实践性的教学取向。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4]。需要说明的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并不否认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特征,应当承认,该两个特征在法学教育中并存,只不过不同的课程教学侧重不一,如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等基础性课程的理论性特征相对明显,而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实践性特征更明显。另外,如前所述,对所有行为的定罪处罚必须要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定罪处罚必须先解释刑法,故而,解释刑法是刑法实践的前提。一般认为,狭义的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如此,刑法学实践性强烈。刑法分则均是关于具体犯罪如何认定犯罪和判处何种刑罚的规定,而刑法总则大多为刑法分则抽象、补充的规定,《刑法》具有直接面向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鲜明特点。《刑法学》教学主要责任即引导学生将刑法知识转化至实践,故应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如果将应用性、工具性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特征,《刑法学》教学则应主要以实践性为导向。
(二)《刑法学》应然的教学模式
高等法学教育同时要求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而“以职业为导向”教育是高等教育、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而法是实践理性的一种体现,既不是纯粹的理论理性,又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所以,高等法学教育也应当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结合。这并不意味着,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在高等法学教育和具体课程中地位相同。但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即使理论教育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刑法学》教学应以实践性为导向,虽然我们也承认其理论导向的作用。如此,不同于纯粹的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重视理论教育,也应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所以,《刑法学》教学在肯定理论教育的同时,应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既然《刑法学》教学应侧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且应坚持理论教育,这一关系应反映于具体教学模式之中。而当前《刑法学》主要采用了传受式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知识、培养基本技能为目标,着眼于充分挖掘人的记忆力、推理能力与间接经验在掌握知识方面的作用,使学生快速掌握大量信息。传受式教学模式较合适运用于介绍、讲解性的内容,但教师“传递”而学生“接受”的模式,难以使学生真正理解被传授的信息,而且,教师主导而学生被动,难以激发探索解决问题的兴趣和热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传统的《刑法学》教学中,主要由教师介绍、讲解,学生听讲、记忆。然而,刑法是直接面向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规范,《刑法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单纯的刑法学知识记忆仅是《刑法学》学习的初步阶段,距离刑法实践遥远。所以,“传受式”的《刑法学》教学模式仅能提供刑法实践的基础性知识,并没有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情况下,知识、信息被接受的效果存在疑问。
《刑法学》传受式教学模式基于《刑法学》理论教育取向,而这一取向即《刑法学》教学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理论教育的错位理解。《刑法学》教学模式应当基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而理论教育为辅的观念,正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引导学生积极探索解决问题,使学生主动吸收、内化、转化和输出知识。传受式教学模式在《刑法学》中并非培养学生解决问题实践能力的正确方式,应予纠正,即从以“教”为主的单维教学方法“学”“教”并重的多维教学方法转变,厘正学生和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促使学生主动探索如何解决问题,提高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实践能力。据此,问题导向式、探究式的教学模式应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式,而“传受式”等教学模式应成为其辅助方式。探究式教学和传授式教学,都是学校教育教学中非常重要的方式,并且这两种教学方式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5]。该多元的教学模式,既兼顾理论教育与实践能力培养,也体现了《刑法学》实践性教学导向,契合了《刑法学》教学定位和目的。
四、《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展开
《刑法学》教学模式应从传受式转向以探究式为主,但这一转变并非易事。法学教育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教学方法的改进[6]。需论证《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价值与可行的操作模式。
(一)探究式教学模式概说
“探究式”教学主要指学生自主、积极探索问题的学习方式。其主要表现为,学生围绕一定的问题、文本或材料,在教师引导和帮助下,自主寻求或建构答案、知识的活动,从而获得知识、能力的发展。探究式教学正视学生的主体性,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探究式教学以问题解决为中心,以问题——假设——推理——验证——总结提高而展开。探究式教学模式符合人类认知发展的一般原理,并通过问题解决的连续思维序列实现学生自身的认知发展。
在探究式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和分工明确,“以教师为中心”转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起組织、引导、解惑作用,学生占课堂主导地位。教师负责设置探究的情境,建立探究的氛围,促进探究的展开,把握探究的深度,评价探究的成败,在此过程,教师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其获取知识、发展能力,以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问题。而学生需根据教师提供的条件,发现问题,明确目标,选择方法,给出解决方案。
(二)《刑法学》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的建构
探究式学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就纵向而言,主要包括提出问题、确定研究方向及计划、搜集资料并整理资料、得出结论、运用结论等。依据这一顺序,《刑法学》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展开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创设问题情境。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启动学生思维活动、促进学生识别问题关键、明确学习目标的过程。实现这一步骤的最理想载体是案例,因为,如何解決具体案件是人们对刑法最直观的了解。简言之,如果以案例为教学载体,创设问题即提出如何解决该案件。在此步骤中,关键在于如何选择案例。首先,所选择的案例应与具体课程主题相关,而且该关联性应尽可能覆盖至重点、难点,突出知识点的完整性。其次,所选择的案例最好富有争议,以增强学生的对抗性思维,再次,所选择的案例最好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或者兴趣点,以激发学生主动、持续学习的热情。
2.分层指导,确定研究方向及计划。首先,教师引导学生概括案情,确定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而学生在教师引导下阅读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并概括基本案件事实,寻找核心争议。其次,根据案件核心争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学生对其的支持性,对学生分组,并确定每组的研究方向。再次,每组讨论并确定其研究计划。
3.搜集与整理资料。以组为单位,每组为其论点搜集、整理资料,以了解该问题现有解决思路和现状,并评价之。教师需介绍搜集、整理参考资料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告知学生参考资料的大致内容和范围,而学生需找到与案件解决相关的条文、司法解释、判例、理论学说等资料,并对上述资料整理,明确论点、论据、论证。在此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评价已有解决方案,使学生明确基本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抑或修正、补充现有方案。
4.推导结论。内容上,需通过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发现刑法条文合理的涵义,需通过刑法论证获得实际案例妥适的解决思路。形式上,教师组织、引导、协调学生探寻答案,讲授所涉及理论,而学生表达、交流观点,师生互动。首先,教师组织学生表达和交流,让每组表达其立场、基本论证思路、疑惑,进而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让学生总结、评析其结论。其次,教师总结学生研习解决方案的过程和结论,寻找学生观点的分歧及其原因,进行相关的刑法解释和论证。再次,在教师讲授基础上,学生再度思考、交流,教师再度阐述,循环反复,达至相应共识。
5.总结、反思与创新知识。探究式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将知识内化并建构知识,而要达到此目的,总结、反思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而该知识既包括作为客体被学习的知识,也包括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的思考路径。唯有在反思他人和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之主动探索、创新,建构知识才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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