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月
【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更要考虑到民众对于法律的朴素的评价,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考虑适用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众的意见,以此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使得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期待和朴素想法。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有高弹性的权利,在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我国,这项权利如果不加限制,很可能会随意扩张,变成司法擅断的温床从而造成腐败和不公。因此,通过许霆案与于德水案我们可以得出在司法裁判中民意与自由裁量方面的法律启示。
【关键词】定罪;量刑;舆论与民意;自由裁量
许霆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许霆行为的认识不一,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对许霆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等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怎样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尽管现在许霆也已经出狱了,但是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有“惠阳许霆案”之称的于德水案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量刑方面存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许霆案和于德水案的量刑,討论了量刑过程中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冲突问题,对盗窃罪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舆论和民意
当代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力量不断冲击着司法审判活动。民意审判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主审法院和主审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当然还存在着判决已作出或已经生效,但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强烈要求法院改判的情况。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危及了司法的独立。由于民意自身的局限性,民意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很容易盲目从众,多数人的意见未必一定就是民主和正义的。民意有时容易被一些不正当的舆论导向误导,而导致司法不公。现实社会中,在民意的影响下,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接二连三的重审再判,做出迎合民意的判决。这样朝令夕改的做法看似顺应了民意,实则弱化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量刑活动关乎被告人日后的人身自由,甚至,量刑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适当的民意纳入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也可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民意与法律相比比较感性,更多的关注实体正义,在具体的量刑中纳入民意,可以保障判决更好地实现实体公平,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与量刑中考虑到民意的价值不是完全对立的,两者完全可以相互依存。所以,应当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既要尊重司法活动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要根据实际审理具体案件遇到的特殊情况考虑民意的价值,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互补。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可以用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律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万无一失、面面俱到,法官如果一味照抄照搬法条,无疑是复制法律的机器,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也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唯有这样,司法处理纠纷的结果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有高弹性的权利,在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我国,这项权利如果不加限制,很可能会随意扩张,变成司法擅断的温床从而造成腐败和不公。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在此同时,要实现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法官才能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扰,才有助于法官理性的行使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过我国目前立法还不够完备,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给法官正确的指导,而法官必须做出科学、公正的判决,此时,法官必须对法律加以论证和补充。因此,立法机关要加快法律编纂,同时也要加快废止过时的法律。尽量避免各种法律漏洞的出现,力争做到法律规范的严谨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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