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思考

2017-06-09 15:05高玲英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制完善

高玲英

【摘要】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为深入思考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问题。近年来事实婚姻规制完善的建议被广泛讨论,事实婚姻的存在数量居高不下。本文采用举例、调查、归纳、分析、逻辑论证等方法,对事实婚姻概念进行了探讨。在介绍其他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关于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着重提出了完善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事实婚姻;规制;完善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争论颇多,目前大致有三种表述:

第一种“承认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同居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的婚姻。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为“公认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即群众公认性。

第三种是“两性说”。即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最本质的内核,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但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作限定,也就是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无偶性。即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当地群众所认可的一种夫妻关系”。

二、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2.补办登记不合理。在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而又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男女,其中一方要起诉离婚时,法院受理前的告知他们先进行补办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其中也说明了法律机关在执行法律时是被动的,根本就没有考虑现实问题,只是在生硬的运用法律条款处理案件。当事人明明都已经感情不和才会导致离婚,而法律要求他们先登记为法律婚再离婚,这对当事人是一种心理负担、并且会认为自己在政府有了污点记录。假如其中一方是没有意识的植物人或被宣告失踪的人,在遇到上述情形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理指示。如果不选择结婚,则会被打入同居的行列,算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这对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极为不利,弱势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且在离婚时涉及财产的分配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这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理念有违背,但这是传统留下来的,中国几乎每个人都有这会有这种思维。

3.法律规范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九中,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已经废止。刑法中,没有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到底是事实婚姻的重婚還是法律婚姻的重婚,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或者第二个婚姻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即使这些在所不问,我们也可以知道刑法没有要求犯了事实重婚罪的人先去补办登记再判决。“从而陷入了民法中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刑法中有婚可重、有罪可判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建议

经过前三部分的分析,认识到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现在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事实婚姻的性质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问题是回避的,为什么对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就承认法律效力,而在之后的就不承认呢?立法者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是选择性的规定,让人匪夷所思。或许是笔者学识不够,认识太浅,对这种立法模式无法理解。学术界的对于事实婚姻的性质的三种主流的学说,各家之言各有所理,但是笔者在此要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问题的界定提出个人的观点,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的时候,既要结合国情,又要打开眼界,放远目光,不能只注重形式而忽略实体的保护,形式也只是为了为现实服务,既要符合程序又要符合实体的正义,应该给事实婚姻一个明确的“名分”,在明确事实婚姻定义的基础上,若当事人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公开同居生活达到五年并被群众所知晓,直接承认事实婚姻为有效婚姻的法律性质。

2.立法者在准备立法时,应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中国处于发展转型期,各部门法也在不断完善,紧跟时代步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但是这次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也是没有变化。我们知道在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而没有规定重婚中是否包括事实婚姻。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一个批复,前面已经提及过这是失效了的,这种冲突的规定,该怎么处理,这在实务中给司法办案人员带来了不小的难题。笔者认为,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要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征询各方人士意见,更不要把已经规定的法律置之不理。应做到与其他部门法规定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王文军.再论事实婚姻的性质.载于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2月.

[2]吴爱辉,何霞.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双重矛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3月,第总25卷,第3期.

[3]巫昌祯主编.婚姻法与继承法学(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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