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初探

2017-06-07 16:31孙长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问题

孙长江

(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 北京)

摘 要:作为我国行政调节的一种,治安调解本身属于我国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纠纷的主要手段,其本身发挥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具笔者调查发现,我国当下治安调解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而这类问题的存在就直接影响着治安调解效用的发挥,为了将这类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文就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展开了具体研究,希望这一研究能够为治安调解工作的更好展开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制度完善

一、前言

在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公安机关整体素质也实现了较好提升,各地公安机关应用治安调解解决问题的频率大大提升就是这一提升的最好表现,而为了保证治安调解能够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稳定的维护,正是本文就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治安調解概述

为了较好完成本文就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展开的研究,我们首先需要深入了解治安调解,结合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做出的定义,我们就能够了解治安调解指的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过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处理活动,而结合这一定义我们就能够认识到治安调解对于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1]。

三、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在简单了解治安调解的概念后,为了能够较好完成本文研究,我们还需要了解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而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自身实际经验,笔者将这一问题概括为调节范围把握不当、强行调节、和稀泥、程序意识不强等四个方面。

1.调节范围把握不当

对于我国当下的治安调解来说,调节范围把握不当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民事纠纷不论行为的种类和情节是否轻微、过分强调化解矛盾、将刑事案件作治安调解处理等都属于这一调节范围把握不当问题的具体表现,而结合这一表现我们能够清楚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2]。

2.强行调节

除了调节范围把握不当,强行调节同样属于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会违背公民的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履行调解协议在这种问题中极为常见,这种问题的出现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影响我国社会稳定。

3.和稀泥

对于我国当下的治安调解来说,和稀泥现象盛行同样属于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查明事实、不调查收集证据是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在和稀泥的治安调解问题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往往为了节省时间将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这不仅使得治安调解的作用不能较好发挥,信访案件数量也会由此大量攀升,由此可见和稀泥治安调解问题的严重性[3]。

4.程序意识不强

除了上述几方面问题外,程序意识不强同样属于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具体的治安调解过程中,不立案、不登记、不做调解记录、缺乏调节权利和后果告知程序、代理调节制度缺失等都属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而这些都将影响治安调解效用的较好发挥[4]。

四、完善治安调解制度的建议

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直观的了解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而为了较好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将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与相关文献资料,对完善治安调解制度的建议进行详细论述,希望这一论述内容能够为相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带来一定启发。

1.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

为了能够保证以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能够实现较好解决,真正实现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确定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就是较为有效的建议,这里笔者建议我国能够确立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及时等原则的治安调解制度,在这一系列制度约束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能够较好发挥治安调解效用,以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2.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

为了能够较好实现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切实解决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同样属于较为有效的建议,这一建议要求治安调解制度用概括式加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取消“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的表述、取消“情节较轻”的规定,而通过这些建议内容,以往治安调解所面临的问题都将得到较好解决,治安调解的效用自然实现了较好提升。

3.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

为了能够较好解决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同样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充足动力。在这一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的设定中,调解启动程序、告知程序、调解代理和参与制度、调解期限、组织调解、确认调解协议、实行案卷制度、确立现场调解制度等都属于这一设定的内容范畴,而在这些程序设定完成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能够在明确的制度约束下较好完成治安调解工作。

4.重新设定治安调解的效力

除了上述几方面策略外,重新设定治安调解效力也能够较好实现治安调解问题的解决。具体来说,在重新设定治安调解效力这一建议中,笔者建议我国实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协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确认,此外约定履行的附加条件和调解生效的时间也是这一建议的组成内容,在这些治安调解效力的重新设定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能够在具体的治安调解中得到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持,这自然使得以往存在的治安调解问题得以实现较好解决。

五、结论

在本文就治安调解存在问题与制度完善展开的研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治安调解的相关概念,并结合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治安调解制度的建议,而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我国当下治安调解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希望这一认知能够为相关国家机关带来一定警示。

参考文献:

[1]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51-60.

[2]李燕.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190-191.

[3]张续明.现场治安调解及制度完善探析[J].公安教育,2013,01:32-35.

[4]王华.论治安调解制度及其完善[D].苏州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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