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
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专家表示,这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基层“谋生性营业”的宽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的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
赵旭东举例,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通常所称的“早市”“晚市”的经营行为。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来指定这种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
“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赵旭东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说,办法放宽了对创新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另外,《办法》也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同时,《办法》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