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王和村民老夏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上约定,老王花5000块钱买下老夏在村里的一处房屋。后来老王在院子里建了7间厢房。现在老王已经是本村村民了,但是为了防止和老夏因为房屋发生纠纷,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说法】要说老王提出的诉讼是否合理,要弄清以下几点: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如果是非本村村民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都不能购买。
案例中老王年买房,当时他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但是后来他成了本村村民,那么他就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办过户了。实践中一般是在宅基地使用证上进行变更,然后由相关部门盖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老夏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宅基地本身就有一种社会福利性在里面,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房,如果说你卖了,那可能是你觉得不需要这个住房了,再申请的话就不批准了。
这是可以的。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中的继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比如说遗产继承。子女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他的,如果说他继承的房子坍塌了,那这个房子就是灭失了(法律上灭失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了,因为房子和地是不能分离的。如果是村民通过审批建造的自己的房子坍塌了,他再重新建造就可以了,而继承取得的房子坍塌了,这个房子就灭失了。
这个不会。只要当时取得房屋的时候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并不会因为户籍的变动就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