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上了黑名单,是否还有机会来修复?近日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二审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探索方向。
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守信,如果对失信没有相匹配的惩戒措施,那么信用法规就如同废纸。但如果惩戒措施过严,或者说失信行为与惩戒力度不相符,也会产生“副作用”。
对一般失信行为,立法草案提出“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查询期限为5年;如果超过5年期限,失信信息不再提供查询,也不得再使用或者评价。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35条、36条分别就“纠错义务”和“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法院判决撤銷,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这条信息。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若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向市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市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在收到这一证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这条失信信息。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