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的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新思路,指出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把制定、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作为落实依法治省、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探索实践中形成了具有當地特色的“X”工作法,全面深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不断涌现出的务实举措,大大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了自治组织的治理意识,使党群关系更融洽,村务管理更规范,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社会风气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