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杰
在青少年辨识能力未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规范他们的行为。
17岁的王某在北京市郊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證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获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监管帮教,法院特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四川省检察院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现:一起14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存在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检察院因此发出建议:应该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
在北京王某抢劫案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在矫正行为规范的社会合力下,王某后来表现良好,人生有了新的开始。
不良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家长和学校在发现端倪时,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加以矫正,必要时还可以主动寻求法律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