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孝平
(常熟理工学院,江苏苏州 215500)
·持续农业·
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研究*
——以苏州为例
胡孝平
(常熟理工学院,江苏苏州 215500)
[目的]农业生态补偿有两大基本原则,即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我国以政府买单为主的实践方式不可持续,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构建有助于农业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方法]从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价值理论论证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运用DPSIR模型阐述农业生态补偿产生的必然性。[结果]通过对苏州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总结,发现苏州市在农田、水源地、湿地、公益林保护等农业生态补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主导的农业补偿模式存在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研究滞后、长效机制欠缺等问题。[结论]基于此,提出苏州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路:一是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和方式的选取以及标准的制定,二是通过优化生态补偿资金支付方式与使用途径,将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纳入农业生态补偿的范畴,引导并推动其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三是从行政激励、法制建设、政策保障、氛围营造等方面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保障体系,最终形成苏州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苏州 农业生态补偿 长效机制 补偿资金 补偿方式
苏州作为中国最典型的现代化城市之一,在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同时,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在逐步显现,以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特征造成对能源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了苏州未来的发展潜力。随着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的爆发,苏州开始着手启动农业生态补偿工程,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成为中国-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项目4 个示范点之一, 2009年出台了《相城区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实行)》开展苏州农业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1]。2010年苏州正式全面开展农业生态补偿实践工作,并于2014年由苏州市人大通过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将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得苏州市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尽管苏州农业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与法制建设都走在全国地级市的前列,但是在农业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长效机制构建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生态补偿只是初步解决了保护区居民收入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矛盾,远没有达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因此,在对农业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农业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补偿源于PES(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概念,即环境服务消费者提供付费、环境服务供应者得到付费的经济行为[2]。农业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生态系统维护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1.1 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三大理论。(1)公共物品理论。由于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绝大多数农业资源很难做到产权清晰,因而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达到“帕累托最优”[3],必须通过一定的政府干预完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保护方面的工作,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正是政府对公共产品调节的重要手段。(2)外部性理论。外部性通常是指一个人(群体)的行为对其他人(群体)产生了好的或不好的影响,但是行为主体本身却不用承担成本或不能享受收益的现象。外部不经济行为的存在使得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使用者在生产消费的过程中则没有考虑环境成本,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供需失衡[4]。经济学中通常推荐“庇古税”和“科斯理论”解决外部性问题,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正是借鉴庇古税理论,通过政府行为对外部不经济征税和对外部经济补贴的方式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同时依据科斯理论,在产权的界定基础上追求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将市场主体纳入生态补偿中,从而形成农业生态补偿两种基本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3)生态价值论。传统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人类劳动产能产生价值,对于没有凝聚人类劳动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无需付费使用,从而导致了大量环境资源被过度利用进而遭到破坏并产生大量后期治理费用。生态价值理论要求在承认生态环境具有价值的基础上,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并对环境系统进行补偿与付费[5]。
1.2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产生机理
农业生态补偿的产生机理可以通过欧洲环境组织提出的DPSIR(Driving-Forces-Pressure-State-Impact-Response)框架模型加以说明。DPSIR主要描述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6]。
人类社会的发展导致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超出了生态系统自净能力与自我修复能力,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污染物的大量排放给环境系统造成巨大压力,使得环境系统呈现出水土流失、大气污染、水质下降等物理状态,环境系统物理状态的持续恶化给人类生活质量和社会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为了扭转不良影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社会各界将会给政府施加压力推动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的出台最终促使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7]。农业生态补偿实施将引导相关主体改善活动方式,并对资源利用和排污量做出直接规定,减少对环境的直接压力,通过明确目标和奖惩措施,促使人们改善生态环境,促使环境、经济、社会形成相互作用的复合生态系统推动生态补偿制度不断优化(图1)。
图1 农业生态补偿产生机理
2.1 实施的基本情况
苏州自2010年正式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后,重点对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4大基本类型做出了补偿,对于列入“四个百万亩”保护的农田统一按照6000元/hm2予以补偿。对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村按照湖岸线、区域土地面积和常住人口3个指标进行分档补偿,对于湖岸线3500m以上、区域面积666.67hm2以上和常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村庄,水源地按照140万补偿,生态湿地按照100万补偿; 达到上述三大标准中1项的,分别按照水源地村120万,生态湿地村80万进行补偿; 3项标准都达不到的,分别按照水源地村100万,生态湿地村60万进行补偿。对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公顷补偿2250元。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已累计投入资金60.48亿元,近6.480 666万hm2水稻田、1.960 666万hm2生态公益林、64个水源地村、161个生态湿地村纳入了补偿,太湖、阳澄湖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周边的135个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每年接受生态保护补偿金1.34亿元,平均每个村增加可支配收入99万元。2010~2014年全市累计新增生态公益林2880hm2, 2014年达到2.330 0万hm2,比2009年增加了14.1%。湿地保护率上升了43.4%达到51.4%。水稻面积年均减少量由2001~2010年的9066.66hm2下降到年均减少2466.66hm2, 2015年全市水稻种植面积达到7.666 666万hm2。为了更好地敦促《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执行,苏州市人大在2015年开创了生态补偿专项问询制度,征求社会各界对于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与建议[8],形成了较好的社会参与的监督形式。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苏州市生态补偿实施的情况来看,苏州生态补偿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对镇、村级政府和当地居民进行补偿。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收效快,但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主动参与性低,导致资金来源单一,不利于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
2.2.1 补偿主体过于单一,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足
尽管苏州市生态补偿的原则中提到了“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补偿原则,但以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划拨、上级专项补助、接受社会捐助为主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设计思路较少考虑市场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承担[9]。对于生态补偿中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引导性政策不够,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对一交易、市场贸易、生态(环境)标志等市场补偿手段在苏州市补偿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使用[10]。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也使得生态的整体性保护目标无法有效实现。例如苏州临湖镇有2个水源地村, 12个生态湿地村,再加上一部分连片水稻田,一年拿到的生态补偿款约800多万,但仅生态环境建设中要求的污水管网全覆盖一项粗略测算就要7亿~8亿,现有补偿资金不能完全满足环境改造与保护。
2.2.2 生态补偿研究滞后,生态补偿标准缺乏依据
苏州市生态补偿工作尽管开展较早,但注重实践探索多于理论研究。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与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苏州对农田、水源地与湿地村以及生态公益林都给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但由于缺乏具有说服力的测算依据,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很难真正得到受偿者的理解与支持,而且由于生态补偿金的补偿内容不明晰也导致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向变得模糊。标准的制定可借鉴神农架林区的做法,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明确生态补偿由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补偿、生态移民搬迁补偿、生态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生态造林育林成本、生态维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具体的构成项目,然后按照相关数据进行测算,从而使得最终的补偿标准有理有据。由政府单方面给出的统一补偿标准会被认为是一种统一的福利,而与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其他因素没有关系,从而使得生态补偿的激励性作用无从发挥。而且随着生态补偿的深入,村民们的心理预期也将提高,不再满足于“有总比没有强”,正是由于补偿标准缺乏说服力才导致了村民对生态补偿标准“挑刺”的现象。
2.2.3 补偿资金用途单一,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欠缺
苏州农业补偿资金使用最初设计是对生态环境与保护主体的补偿以及促进生态经济发展,但目前主要用于提升村级可支配收入、改善农村卫生与环境以及通过农户直接补贴、参股分红、对困难户的补助等方式增加生态保护区农民收入[11]。生态补偿资金的利用上面主要还是为了增加环境保护区域政府和居民的当前收入,对于生态保护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新的产业增长点的培育方面没有做出太多要求和引导,从而导致生态补偿的造血功能不够。这种补偿方式的严重后果就是会形成生态保护区域对于政府补偿资金的依赖性,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支出将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常规性支出。补偿资金的利用应着重培养生态保护区域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增长点,借鉴江西省宁都县在对梅江流域保护进行补偿的过程中将流域保护与脐橙开发结合的经验,通过帮助生态保护区建立起新的经济产业,改变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生态保护的目的。
3.1 解决生态补偿三大问题
3.1.1 补偿主体丰富化
政府作为区域公民环境获益的代表在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资源的直接使用企业或环境破坏企业应该尽快加入苏州生态补偿中来,承担其应有的责任。除此之外,应引导和鼓励各类环保组织、个人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等生态补偿的非强制性主体加入生态补偿,丰富生态补偿的主体。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更多是对生态服务功能受益面较大、生态服务功能在消费上不易排他和不具竞争性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而对于准公共产品、特别是私有产品其补偿补偿主体更多的是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可借鉴福建省在水库水质治理过程中从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农用地治理、水源地保护、人居环境整治以及生态缓冲带建设等四大体系的建设的做法,对以苏州市主要水源地作为取水对象的自来水厂和自来水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补充到现有农业生态补偿资金中去。
3.1.2 补偿方式多样化
苏州农业生态补偿方式应在市、县两级财政对镇、村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的基础上[12],尝试技术补偿等新手段,并积极争取纵向更高层面的补偿金,并且积极协调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以缓解苏州市及下属行政区域的补偿资金压力。不断强化市场补偿机制在补偿方式中的运用,譬如对农业产品构建生态标识系统让大众消费者对生态保护付费。在生态补偿方式的选取上应该加大“造血型”补偿方式的选取,着重培养生态经济产业的发展,结合补偿客体的不同属性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对生态公益林等纯公共产品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对水源地、生态湿地等准公共产品坚持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方式并重,对基本农田等私有属性明显的补偿对象在“三农”资金、粮食生产补贴、农业生产设施购买补贴、土地出让金划拨等政府补偿基础上引入生态标识等市场补偿机制。
图2 苏州市农业生态补偿生命周期
3.1.3 补偿标准科学化
目前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有2种思路:一是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二是机会成本的损失核算[5]。考虑到政府财政投入情况以及对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发展预期,苏州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以上2种因素,确立2个标准,一个是以生态保持成本和生态建设成本为主的基本补偿标准,其中生态保持成本包括机会成本与生活方式转变成本,另一个是在基本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考虑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所形成的建议补偿标准,根据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的研究结果,建议标准中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按照测算量的1/10~1/20给予生态补偿[13]。采取倒U字型补偿路径(图2),即在初期按照基本补偿标准实施,随着补偿机制完善与补偿资金来源多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态补偿的相关标准,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纳入补偿范畴,并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的基础上,基本形成市场调解为主的补偿标准,政府直接补偿最终退出。
3.2 优化生态补偿支付方式
生态补偿应做到“授人以渔”,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与使用必须基于区域长远发展的角度运作,而非简单的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整治以及环境保护行为的奖励,应着力培育新的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增长点。因此,可以考虑划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用于发展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原因有4个:一是旅游和休闲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在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方面具有资源优势,三是苏州地区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浓郁的休闲氛围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四是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相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在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方面较小。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有条件成为实现苏州区域环境资源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可以考虑将乡村旅游业、休闲农业等作为苏州生态补偿的重要中介[14](图3)。用于引导相关产业发展的补偿资金具体使用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补贴经过相关部门的环境评估的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等企业的发展; 二是可以用于对当地居民在再就业能力的培养与技能培训; 三是可以用于公共卫生状况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整体环境的营造和整体形象的宣传。
图3 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根据苏州农业生态补偿的四种主要类型,在扶持苏州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可选择湿地公园、现代农业园和农家乐等发展模式。对太湖、阳澄湖等水源地和生态湿地资源赋予生态观光、科普教育等休闲功能,考虑到水源地和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开发过程中以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投资与运营管理。基本农田区域的可考虑其现代化发展程度分别选取现代农业园模式和农家乐模式,对基本农田连片和现代农业发展较好的区域,着力培育农业观光、科普教育等休闲功能,采取“企业投资+农户参与”的现代农业园运营模式,对农户分散生产为主的区域,采取“农户投资+协会指导+农户管理”的运营方式,以农业观光和农村体验为主要吸引点。不论采取何种开发模式,苏州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开发应结合旅游活动开展涉及的基本要素对农业资源属性进行再设计,赋予传统农业资源以休闲和旅游功能,并强化休闲农业产品的体验价值,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原真性的基础上,加大具有乡村特色的客栈与民居建设,从营养、健康、文化、卫生的角度做好特色餐饮的开发,从“全域”旅游的视角营造优质的游览环境与氛围,结合乡村丰富的文化与农产品资源加强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与供给,设计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满足游客购物需求,盘活乡村民俗资源开发丰富多样的娱乐项目,重点开发夜间娱乐项目,满足游客全天候的旅游需求。当生态保护区域构建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形态后,对于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3个积极的影响:一是通过旅游巨大的乘数效应更快地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并提高其收入水平,譬如形成良好的旅游氛围后,居民利用自家居所经营农家乐而使收入大幅提升; 二是可以在对相关企业补贴和扶持前就作出相关约定,要求对旅游发展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直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当一个地区通过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相关产业并从中获利后,当地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也会进一步提高,从而由被动参与者变成主动的环境维护和改善者,以此形成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3.3 完善生态补偿保障体系
3.3.1 强化行政激励
尽管生态补偿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快引进市场机制的运作,但政府决策与行为的引导对于生态补偿的实施还将在很长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当地政府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高低对于生态建设的效果有着更大的影响。因此,十分有必要在苏州市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激励机制,改革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在对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考核中要强化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指标及权重,调动生态保护区政府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各级政府的决策与责任机制,在清晰的目标体系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通过严格的奖惩机制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构建追责机制避免政府决策过程中短视行为。在目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要在传统的思维方式上重点加入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形成生态经济、生态环境和生态社会三位一体的目标体系。
3.3.2 完善法制建设
苏州作为全国第一个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法规的城市,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今后需要进一步强化《苏州市生态补偿态条例》的执行工作,通过加强对生态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的运作与投向、生态补偿效益的评估等方面的审计工作,确保《苏州市生态补偿态条例》落到实处。积极推进农业生态补偿常态化管理,尽管在苏州人大的推动下形成了由财政部领头,农委、环保、水利、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同参与的生态补偿管理体系,但其依然是一个临时的运作模式,苏州应尽快成立生态补偿管理常态化的生态补偿委员会用于协调、指导、监督和研究生态补偿相关问题。
3.3.3 做好政策保障
苏州市生态补偿委员会在制定相关的补偿政策过程中应注意3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注重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要根据不同生态保护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争取将苏州市生态补偿的内容纳入到更高一级层面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中,调整地方财政支付政策,加大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二是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清洁能源开发和减排技术创新,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加快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的扶持与引导,促进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建立。三是不断探索将生态成本内置为企业生产成本,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性贷款等激励机制和征收生态税费等约束机制,建立了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
3.3.4 营造良好氛围
氛围营造可以从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建设两方面着手。苏州市在2015年7月开展了生态补偿的专项询问工作,在生态补偿工作宣传方面做了较好的尝试,今后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生态补偿教育宣传途径,大力推进宣传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并积极构建苏州生态补偿教育宣传志愿者队伍,不断拓宽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宣传渠道。在环境意识与生态补偿基本知识教育宣传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公众参与机制。一是建立生态补偿工作的听证制度。与苏州农业生态补偿有关的项目在实施前需要召开各相关利益者的听证会,建立多向反馈机制让普通大众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以维护自身利益。二是完善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公示制度。与苏州农业生态补偿有关的政策或项目除了传统的公示区域和方式外,可以将苏州生态补偿的相关知识汇编成册公开发行,或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公示,使保护工作通俗化、日常化与普及化。三是形成稳定的问询制度。大众有正常路径向相关部门问询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情况,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工具定期向居民通报生态补偿的进展。四是建立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巡检制度。根据社会大众自愿报名原则,组建包括相关市民、专家共同参与的巡检小组全程跟踪补偿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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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TERM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ECOLOGICAL COMPENSATION*——TAKING SUZHOU AS AN EXAMPLE
Hu Xiaoping
(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uzhou, Jiangsu 215500, China)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has two basic principles, i.e., the polluters pay and beneficiary pays. The mode which China government pays is not sustainabl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gricultur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ong-term mechanism is helpful to the agricultural region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ic. Based on the public goods theory, externality theory, ecological value theory and DPSIR model, this paper demonstrated the necessity and inevitability of implementing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ummariz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Suzhou.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t had obtained certain achievements in the farmland, water source, wetland, public welfare forest protection, but there we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single compensation subject single, lag compensation research, and lack of long-term mechanism. Finally, it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ong-term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Suzhou, including improv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ubject and standard, optimizing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unds payment and way to bring environmental friendly industries such as the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tourism and leisure agriculture into the category of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perfecting the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policy support, atmosphere and other aspects.
Suzhou;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ong-term mechanism; compensation funds; compensation mode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321
2016-04-29
胡孝平(1987—),男,湖北荆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生态休闲旅游与生态补偿。Email:hxpcslgxy@tom.com
*资助项目:苏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生态补偿视域下苏州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路径研究”(Y2015LX051); 常熟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常熟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及对策”(CR201319)
F062.2
A
1005-9121[2017]031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