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纺织品纤维含量判定准则差异比较

2017-06-03 14:31李小红
中国纤检 2017年5期
关键词:回潮率纺织品名称

李小红

摘要

本文通过比较中国、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纺织纤维含量标注的判定准则,对纺织服装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各检测机构对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纤维含量;判定准则

1 前言

纤维成分含量是指组成纺织品面料的纤维种类及每种纤维所占的百分比,是决定成品使用性能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在购买服装时的重要选择依据和国内外纺织品交易估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消费者合理选择洗涤维护方式的重要参考,因此纤维成分含量标识的正确与否尤为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是WTO成员为实现保护安全、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等合法目标而采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措施的统称。据业内人士介绍,从全国的纺织品检测结果来看,纺织品标识项目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量约占所有纺织不合格品中的70%,因此对整个纺织服装产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中纤局组织的全国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显示,抽查了10个省(市)400家企业生产的400批次产品,检出4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0%,抽查合格率为89.0%。本次抽查未发现重要安全项目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甲醛含量不合格情况,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纤维含量、pH值和缝纫强力等。近年来,纺织品服装进出口由于成分标识问题产生的退运、赔偿等案例时有发生。东南亚等地区纺织服装业的崛起给我国的服装出口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GB/T 29862—2013[1]《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出台,我国对纤维含量的标识较之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有了较为重大的改变,因此紡织服装生产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技术能力建设,准确把握各国/地区的纤维成分含量标识的相关要求,使用规范的纤维名称,正确地标识各种纤维的含量,才能在日益发展的国际纺织品服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使国内的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纺织品纤维含量判定准则的要求,本文采用对比的方法,对各国及地区的纤维含量判定准则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列出了其主要不同点,进行了比对和归纳。

2 主要内容

2.1 标准及法规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纺织纤维及其制成品的纤维含量判定准则要求不同,有的以标准的形式发布,有的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

中国:强制性标准GB 5296.4—2012[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和国家推荐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No 1007/2011[3]《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11年9月27号(欧盟)第1007/2011号法规,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识并废除欧盟委员会73/44/EEC/指令、96/73/EC指令与欧洲议会和委员会的2008/121/EC指令》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纤维名称的标注要求。

美国的纺织品成分标签法[4](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 70)、纺织产品标识法规及有关条例[5]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对于羊毛产品有其特定的规定:羊毛产品标签法[6](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7](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对于毛皮产品:毛皮产品标签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日本通产省颁布 《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Household Goods Quality Labeling Law) Law No.104,其中对纺织品的标签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有执行性法规 《纺织品质量标签法》[8](Quality Labeling Rules for Textile Goods)以及工业标准(协会团体)相关的自愿性标签。

澳大利亚联邦《商务(贸易解释)法案》[9][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商务(进口)条例》[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适用于进口和在其国内销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装。联邦和州的规定不一致时,以联邦法案为准。

2.2 具体规定

2.2.1 判定总则

一般均要求以净干含量结合公定回潮率或商业回潮率进行计算的质量百分含量进行结果表达。不同地区或国家对于同一种纤维的回潮率可能不同,中国的公定回潮率参考标准GB 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欧盟在(EU)No 1007/2011的附录IX里有相应回潮率的规定,美国采用ASTM D 1909-2013Standard Tables of Commercial Moisture Regains and Commercial Allowances for Textile Fibers《纺织纤维商品回潮率和商业允差表》,澳大利亚参考EEC规则N.71/307/EEC。

标注的顺序一般要求按照纤维含量的多少由高到低进行标注,允许微量其他纤维的存在。

2.2.2 关于纤维名称的判定

纤维含量的标识存在的问题在历年的纺织服装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纤维含量一直是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个项目。我们发现因纤维含量引起的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纤维名称不规范和纤维含量超出允差范围。纤维名称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一些小品牌产品和中低档商场及超市促销的产品中。此类产品大多采用一些新奇独特的纤维名称代替普通的纤维,如用超细纤维来代替普通的涤纶纤维,抗起球纤维代替腈纶等;还有的产品在其填充物中大做文章,如用仿丝棉、羽丝棉、太空棉等名称代替涤纶填充物;还有的产品借用一些特种动物纤维的名称来提高自己产品的档次,如用山羊绒代替羊毛,以此蒙蔽消费者。

关于此类错误,主要是这类产品无论是在款式还是品质上都没有十分突出的地方,但生产厂家为了能够提高销售空间,增加自己的利润,只能在纤维名称上做文章,用一些新奇、独特而又能代表其性能的名称代替实际的普通纤维来吸引消费者。

关于纤维名称的规范表达,在各国或某些地区的相关法规或标准中都有具体要求,中国的标准如GB/T 11951—1989《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GB/T 4146.1—2009《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国际标准如ISO 6938:2012《纺织品 天然纤维 通用名称和定义》、

ISO 2076:2013《纺织品 人造纤维 属名》,美国标准AATCC 20—2013《纤维分析:定性》、欧盟标准 EU 1007—2011等。

标准GB/T 29862—2013中特意强调了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的标注方法。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他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纤维”,还规定可给纤维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这样就可以方便标注一些目前还没有完全规范名称的纤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纤维名称胡乱标注的问题。欧盟规定对于目前无法鉴别的纤维混合物,可表示为“mixed fibres”(混纺纤维) 或 “unspecified textile composition”(无法鉴别的纺织成分)。美国对于法规条例外的纤维可用“undetermined fiber content”(不能确定的纤维成分)或“unknown fibers”(未知纤维)进行标注。

2.2.3 关于纤维含量的判定

2.2.3.1 单组分纤维

中国标准规定,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欧盟法规要求由一种纤维构成的纺织品可用“100%”“pure” 或“all” 来描述;不可使用类似的术语。当纺织品不是因为常规工艺的原因而是因为技术的原因,难以避免不含有一定量的外来纤维时,可获豁免遵守法规:具体要求为一般纺织品允许有2%的外来纤维;粗梳纺织品允许有5%的外来纤维。

美国规定,如果标签中标明产品只含有一种纤维,则不能有3%的偏差,例如某件上衣含有97%的桑蚕丝和3%的聚酯纤维,就不能标为“100%桑蚕丝”。

2.2.3.2 多组分纤维

中国标准规定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差偏差为10%。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填充物≤2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填充物的允差为5%)。当某种纤维含量≤3%(填充物≤5%),实际含量不得为0。

欧盟对于两组分及以上的纤维一般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其中对于毛混纺产品要求毛的含量不少于25%,对于粗梳混纺产品羊毛仅可与一种其他纤维混纺。

美国规定标签上标明的纤维成分含量可有3%的偏差(不考虑回潮率)。对于羊毛产品,法规中没有说明所允许的误差,但是法规中声明只要标签上表明了“在生产中不可避免产生误差,无法做出准确的表述”,则不被认为是错误的标签。实际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羊毛制品还是运用了3%的误差标准。

国际羊毛局允许微量其他纤维存在,对于两组分及以上的纤维一般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

2.2.4 其他有关判定的标识要求

对于“其他纤维”的标注,中国和欧盟规定相同:对于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以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北美规定通常情况下, 5%以下的纤维可用“其他纤维”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但以下三种情况5%以下的纤维必须标出具体含量:羊毛或回收羊毛;当纤维含量在5%以下具有特殊功能的纤维;如果含有多种低比例无明显功能的纤维,每种纤维的含量都在5%以下,只需列出其总量,即使其总和超过5%)。

中国要求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欧盟规定对于超过两个单元结构的纺织品,如果这些结构不是纺织品主要的衬里组织,且这些结构的重量占纺织品总重量的质量百分比不超过30%时可不进行标注。

关于特性纤维,中国标准规定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定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或装飾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欧盟要求≤7%的装饰用纤维和≤2%的防静电纤维如金属纤维可以不用标注。美国要求如果纺织产品中装饰部分纤维质量百分比含量不超过5%,或者装饰部分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不用标注其纤维成分,但应该附加说明“装饰部分除外”;当弹性材料不超过家纺产品表面积的20%时,可备注“弹性纤维除外”。

3 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于纤维成分含量检测项目的判定均高度重视,以国家标注或地区法规条例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要求,各生产销售企业、检测机构在组织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日常检测中,应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特点,做到因地制宜,對于需同时销往多个地区的产品,应从严从紧进行质量控制。本文对于指导各生产企业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贴近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给生产、销售以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

[2]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

[3] 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September 2011 on textile fibre names and related labelling and marking of the fibre composition of texti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73/44/EEC and Directives 96/73/EC and 2008/12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Z].

[4]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 70 [Z].

[5]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Z].

[6]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 [Z].

[7]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Z].

[8] Quality Labeling Rules for Textile Goods [Z].

[9]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 [Z].

[作者单位: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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